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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4:42:48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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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调查,目前各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收入适用税率方面执行不尽一致,有必要予以统一明确。同时,由于我国司法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免费提供某些法律服务等原因,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县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普遍比较困难。为了统一税收政策
,支持律师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咨询”、“其他服务”征税项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等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征
税项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县(含县级市)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业务收入,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营业税。



199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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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实施以来,各地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一些问题。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劳动法》的衔接工作,经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问题
鉴于《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关于受案范围问题,应当继续执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还应包括下述内容: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在处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法律、法规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其特殊性,适用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目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下仲裁申诉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时效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因此,《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
日内结束”的规定,应服从《劳动法》的规定,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四、关于仲裁调解的程序和效力问题
鉴于《劳动法》第十章对仲裁调解问题未另作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仲裁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1995年9月1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企业所办学校教育资产流失情况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企业所办学校教育资产流失情况的决定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内  容:   今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目前我市企业所办学校在移交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办学的过程中,一些办学企业以种种理由占用学校场地。教学用房,致使我市的教育资产在不断流失,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情况若不能得到及时。坚决地制止,势必对我市落实《教育法》就近人学的原则。合理配置我市教育资产、完成基础教育的总体任务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特作如下决定:

  1、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企业气办学校的教育资产流失,同时,尽快组织市教育。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以区(县)为单位,对辖区范围内企业所办学校的资产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保障企业所办学校剥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政府要责成那些违反《乌鲁木齐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的规定占用学校用地的企业,必须在2001年3月之前对违法占地情况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3、各办学企业不得违法减少。占用学校用地。市教育。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第二款。《乌鲁木齐市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侵占企业学校用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