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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3:51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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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国知发办字〔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印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ipo.gov.cn,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组成。

  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简称“国知网”;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以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直属单位网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网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四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中央各子站单位设立子站工作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直属单位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地方站点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等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增强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加强网上互动应用与日常办公的整合工作,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网上政务,促进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九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增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保密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央各子站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工作,以及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渠道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中央各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建设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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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财政、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决定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审批、复审工作。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传统产业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修订,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第五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3%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技术开发型的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必须具备2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八)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销售收入、利税、创汇等内容);
(二)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审批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四)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名单;
(六)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程序。
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申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3至4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下列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第十一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第二年再进行复审。如复审仍不合格,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缴认定证书;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业、歇业或者迁移,须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破产或者被兼并的,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停止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7日

关于补充确定新型建材等四个专业部分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通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部


关于补充确定新型建材等四个专业部分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与原劳动人事部曾联合颁发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关于建材及非金
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对其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待定部分补充
确定新型建材等四个专业共二十一个工种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详见附件)。望遵
照执行。

附: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补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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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序号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名称

新型建材 1 建筑石膏制备工
2 供热工
(石膏板) 3 石膏板制备工
4 物理化学分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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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 5 熔制工
6 焚烧器与固化炉供热工
(矿棉物) 7 树脂合成与粘结剂应用工
8 成棉控制工
9 制品生产控制工
10 质量检验工
11 化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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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 12 加气混凝土制品工
13 理化检验工
(加气混凝土) 14 大板拼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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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石材加工工
16 质量检验工
石 材 加 工 17 水磨石加工工
(大理石、花岗石、水磨石) 18 水磨石检验化验工
19 模具制作工
20 安装工
21 雕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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