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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34:43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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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城建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11日,城建环保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环保标准的分类、分级
第三条 环保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等。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第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 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是制订其他环保标准的基础。
第七条 环保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标准。

第三章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八条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制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国情,从实际情况出发,力求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制订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基准做基础。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自然界的净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艺生产过程中。
(三)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污染物危害程度和环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难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四)要积极采用国际环保标准和国外先进环保标准,逐步做到环保基础标准和通用方法标准基本上采用国际标准。
(五)环保标准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并组织制订、审批、颁布和废止。国家环保标准要向国家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制订,报请人民政府审批、颁布和废止。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订地方总量控制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关的地方环保标准,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环保标准要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编制环保标准计划任务,确定环保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环保标准编制组。
环保标准编制组,负责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要按照环保标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编制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
环保标准颁布后,主编单位要组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了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新的标准颁布后,与其对应的原有标准即予废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提出环保标准草案建议稿,由该标准归口单位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制订标准的单位和主要人员,要在颁布的标准正文或说明中列明,以便明确责任和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环保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实施环保标准创造条件,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充分运用环境监测等手段,监督、检查环保标准的执行。
第十六条 环保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跨省、市、区的环保标准由相应省、市、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章 环保标准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科学研究机构,要根据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计划,加强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要纳入环境科学研究计划,各项科学研究成果要及时组织审议、鉴定。
第二十条 从事环保标准科学研究工作和环保标准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各项环保标准成果,按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做出重要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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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7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科学确定地块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指标。

  第四条 通过改制或其它方式已经取得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改制批准文件或原批准规划方案中的指标确定。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图;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对论证不通过的,不予调整;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论证通过的调整方案进行社会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论证、公示(听证)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依法提出调整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和市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补缴测算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经营性用地使用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容积率指标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方案调整审查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市国土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及时向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市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七)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出让金及相应契税的缴纳凭证,方可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容积率指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应按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备查。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应将容积率调整审批情况和土地出让金差价补缴情况,定期抄告市监察部门。

  第九条 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重点检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因违法建设而造成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参照容积率调整执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及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的建设项目,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准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准确计算建筑面积,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范,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擅自调整容积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及通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海关总署


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海关总署


九龙海关在《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中所提的意见,我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果在实际到货中确有残损、短少,请按海关法第一二0条规定办理减免。

附件: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自从海关恢复计征关税以来,我们注意到有些经营单位如深圳友谊商店、各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广东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深圳食品出口支公司等,进口的纸烟、酒、可口可乐、显象管及套装收录联合机,甚至“免税商店”进口的纸烟,卖方均(据说
是商业习惯)在进口的同时,提供了百分之一的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也有称为“免费样品”、“无偿赠送样品”、“损耗补偿”或“SAMPLES FREE OF CH-ARGE”等)送给买方,有些在合约上已予注明如“免费提供1%的显象管作为质量保证系数”,这类
百分之一“免费补偿”的进口货物,为数是相当可观的。我们作了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一月份进口征税的计有纸烟6,850箱,每箱50条,白兰地酒200箱,每箱12瓶,套装收录联合机1,750台,显象管2,946只;二月份进口的计有可口可乐14,194箱,每箱24罐
,“免税商店”纸烟1,350箱,每箱50条,在二月份有一份报关单,广州市友谊公司进口500台电视机,同时进口不作价同型电视机20台及讯号发生器1台,这是在订购合约上注明的。
过去我们考虑这些物品数量不多,且大都是属于补偿性质,所以都没有征收关税。而有些申报单位认为,海关既不收税,有的不在报关单上申报;有的拿回去私分或变卖处理。
我们认为过去对“免费补偿”货物给以免税待遇是缺乏根据的,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容易产生漏洞和弊病。虽然卖方是免费提供给买方,但对我们海关来说,仍属有价的货物而且在进口报关时,整批货物都是完整无损的,因此,对这类“免费补偿”的货物,我们拟按规定照章征税。
至于“免税商店”进口的百分之一损耗补偿的纸烟,目前仍在海关登记监管之下售给出境旅客,尚未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今后如要内销或作内部处理,则应按照进出口税则补征关税。



198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