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33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861”行动计划。“861”行动计划是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是扩大总量、调整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为确保我市“861”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实行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管理责任制是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861”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2004〕4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目标意识,抓好目标分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为全面推进“861”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861”行动计划项目,是指业经批准列入省、市“861”计划项目名单以及今后经批准新增列入省、市“861”行动计划项目名单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往颁布的对各期工作的考核奖励办法相应废止。
三、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是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奖励工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五、“861”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六、对市直主管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完成每年度分解目标工作。另外还将综合考察以下内容:编制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程序或规定报批或备案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广开筹融资渠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长,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监督项目法人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七、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完成每年度分解目标工作。另外还将综合考察以下内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工期、质量等);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提前开工或按工期提前竣工;申报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健全,资金使用合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质量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
八、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项目法人在实施“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二)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三)项目招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察、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九、“861”行动计划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市政府每年将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和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市重点建设工程先进单位”称号,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为“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向省政府推荐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十、领导小组每两年在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进行一次市重点建设项目“十大优良工程”评选。
十一、市“861”行动计划奖励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主要用于奖励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其中30%可用于奖励个人;对前期工作由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以奖励主要责任单位为主,其它合理分享,具体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对企业和项目法人的奖励,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其比例由企业自定。奖励资金来源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安排。企业还可以根据政府奖励的数额使用自有资金按1:1配套,企业自有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纳税。
十二、对“861”行动计划实施尤其是项目核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特别奖励,具体由领导小组确定。
十三、已经获得奖励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未达标准或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取消获奖资格;已经授予的证书、称号和奖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铜陵市“861”行动计划2004年续建、新开工和预备
开工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铜陵市“861”行动计划2004年续建、新开工和
预备开工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表
项目名称
总投资(亿元)
目前进展情况
2004年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考核与
奖励
(一)续建项目
1、铜都铜业金昌冶炼厂主工艺改造
4.2
设备订货
完成设备订货、工程招标,完成投资2亿元
铜陵有色
韦江宏
10万元
2、铜都铜业冬瓜山铜矿
16.7
安装调试
年内完成投资2.5亿元,竣工投产
3、铜都铜业高精度铜板带
8.5
土建及设备订货
土建完工,完成设备订货,完成投资3亿元
4、铜陵有色陶瓷过滤机
0.7
完成老区技术改造,正在办理新区土地手续
新区扩建土建开工,完成投资2000万元
5、铜陵有色漆包线
3.47
一期5000吨工程已完成,二期设备订货。
形成1万吨普通线、1万吨特种线生产能力,完成投资4800万元
6、铜峰公司特种电容器
1.98
已完成厂房建设
完成设备选型及订货,完成投资1亿元
铜峰公司
陈升斌
2万元
7、铜峰公司片式晶体频率器件及高Q值人工晶体
5.1
一期人工晶体已建成,二期进行市场调研
二期频率器件项目开工,完成投资500万元
8、铜陵海螺公司三期工程
24
一线已投产、二线调试。
一线、二线年内竣工投产,完成投资7亿元,三线开展前期工作
县政府
郊区政府
铜陵海螺
姚志义
孙中辉
朱忠平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政办发〔2008〕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松原市办事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办事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吉政令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移动公司、网通公司、邮政局、供电公司等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移动公司、网通公司、邮政局、供电公司等从事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评议。
第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办事公开考核采取量化的考核方法,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作为评定实施办事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设立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二)各县(区)政府办事公开办事机构要设固定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办事公开办事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三)领导班子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四)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办事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
(五)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办事公开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六)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办事公开的氛围。
第七条 制度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办事公开预先审核制度、主动公开制度、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监督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执行。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办事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4.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7.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税的收缴、使用情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邮政、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8.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用资金使用和监督。主要包括:
1.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采购的内容、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4.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主要包括:
1.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其它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五)申请公开、预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九条 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内容。
(一)对社会办事公开的内容。
1.办事职责公开:行政职能、范围权限、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予以公示;
2.办事内容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以外的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全部公开;
3.办事依据公开: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4.办事时限公开: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
5.办事程序公开: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人员办事,其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6.办事结果公开: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7.办事纪律公开: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条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
(一)对人民群众公开办事的内容。
1.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2.办事依据、办事权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6.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7.便民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二)对部门内部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2.财务一般收支情况;
3.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5.职称评定、干部提拔、升迁情况;
6.福利待遇发放、工资增长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办事公开目录。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办事公开项目全部纳入目录,内容全面准确,按目录内容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同时,根据公开内容的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公开目录内容。 第十二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
(一)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或新建或整合原有资源。已建成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按照“完善基础、提升功能、优化服务”的要求,完善硬件环境和软件制度建设。将应公开和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逐步实现“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完善政务公开网站。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网站,利用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网站制度健全,设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网上公开的各项工作和受理、处理、反馈公众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在网上可查阅政府文件及有关政务信息。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办事公开专栏、专版或专题节目。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府公报、便民手册、公告、通告;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形式公开;利用社会听证会公开涉及物价、收费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推行干部人事公示;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座谈会;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或声讯电话。
第十三条 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务信息,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在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监督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办事公开工作实行的专门监督。
第三章 考核标准与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办事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机制完善、落实有力;公开效果显著。
第十六条 办事公开考核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占年度总评成绩的30%。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每年进行2次全市范围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占年度总评成绩的70%。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办事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报本级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表彰与惩处
第十九条 市属单位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