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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9:28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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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问题,1954年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过一般原则规定。1955年,为处理会见美国籍案犯问题的需要,曾专门拟订过内部规定。鉴于不久前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签订的互设领事馆的“协议”或“换文”中,都有关于派遣国公民被拘捕后,接受国应允许探视等问题的条文,而这些文件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应当共同遵守,不能违反。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羁押有外国籍案犯,有的地方已经遇到了这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制订了《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内部规定》、《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和《会见证》。现随文发去,请据此办理。
《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可以提供给允许探视外国籍案犯的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附一: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内部规定
(一)关于会见的原则。对于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以及已经判决的反革命罪犯,一般允许会见。对于未经判决的反革命案犯,不妨碍侦查或审判的,也可准予会见;有碍侦查或审判的,暂不准会见,但要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或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对因有碍侦查或审判而暂不准会见的,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将外国人被拘捕的情况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如对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条约、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向我外事部门等单位提出交涉时,可托词解释或拖延。
(二)关于会见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外国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案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每次会见只限一人,其十六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允许随同会见。不属以上人员或两人以上要求会见案犯的,须经案犯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外国籍案犯,须向我外交部或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提出,经由外事部门与公安部门作好安排后,监狱(包括看守所,下同)当局凭其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办理会见手续。
(三)关于会见的规则。准许会见外国籍案犯的时间,一般每月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即每月第一、第三周的星期二下午二时至五时。会见时,应当派翻译人员到场监督,规定使用的语言。在会见前,要向案犯本人和会见人宣布《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并要他们遵守,不得违反,然后填写《会见证》。
会见地点,应在接待室会见,不宜安排在监舍内,以防观察监狱情况。
(四)关于交谈案情的问题。已审结的案件,可以允许交谈案情。如果他们的谈话,涉及案情,所谈内容符合案犯的犯罪事实,则不加干涉;如果进行诬蔑和歪曲事实,则应加以制止。
(五)关于通信的问题。案犯发受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的检查,未决犯发受信件,由原送押机关或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监狱管理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应当扣留。
(六)会见人要求参观监舍和关押外国籍案犯的处所,属于对外开放的,可允许参观,否则均应婉拒。如果要与案犯合影,由监狱当局酌情决定;如认为可以,可指定合适的摄影场所。
会见人如要看在押案犯判决书,可不加干涉。
(七)会见人如要求会见监狱当局,一般可以安排接见,由监狱负责人出面或选其他适当的负责干部以监狱负责人名义临时出面。对会见人提出的问题,可作一般回答。如问到在押案犯的罪行,可按判决书的主文回答,不必讲犯罪的具体情节;问到在押案犯的表现,可作一般性回答;问到其生活待遇,可按实际情况回答;如要求提前释放,可表示:这要根据案犯本人的表现,依照中国的法律办理。
(八)处理会见这类问题,是一项严肃的外事工作,涉及到执行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必须认真对待。事先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这些规定、文件,教育他们依法办事。如遇特殊要求和其他问题,不要轻易答复,应及时请示报告。

附二: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
(一)会见案犯须经监狱长(包括看守所所长,下同)批准。
准许会见案犯的人员,限于直系亲属、监护人和案犯所属国驻中国的大使馆、领事馆人员。如非以上人员,须经准许方得会见。
(二)案犯亲属和经准许的人员会见案犯,每次只限一人,十六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以允许随同会见。会见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分钟,会见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二下午二时至五时。
(三)会见人应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会见证。会见证经过监狱长签字后,方得凭证前往指定地点会见。
(四)会见时,禁止会见人携带武器、录音机、录像机及监狱管理机关规定不准携带的其他物品。
(五)会见外国籍案犯时,应使用监狱当局所同意的一种语言或使用其本国语言,不得使用隐语,并应有监狱管理机关的翻译人员在场。
(六)会见中不得互相私自传递信件和物品。寄送物品、信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
(七)会见人送给案犯的日用品,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凡非必要的物品,拒绝接受;送给案犯的人民币,由监狱管理机关登记后,代为保存,并开给收据,案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照章领取。
(八)案犯发受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的检查。羁押受审的人发受信件,由原送押机关或审判机关检查。
(九)监狱长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限制或停止案犯的会见、接受送来物品和发受信件。
(十)会见人如违反本规则,监狱管理人员得立即加以制止或停止会见。

附三: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外文姓名、地址事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近来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我司通过我驻马来西亚使馆转递法律文书,但往往由于未能同时提供当事人的外文姓名和地址,以致我驻马使馆无法转递。希望你室转告有关法院,今后如有需我驻马使馆转递的法律文书时,请务必提供外文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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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2年第228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8号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现批准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13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或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由我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犬、猫狂犬病来活疫苗Inactivated Rabies Vaccine for dogs and cats(Nobivac Rabies)
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Intervert International B.V
(2002)外兽药准字70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Bursal Disease Vaccine,Live Virus(BURSAPLEX)
梅里亚精选大药厂Merial Select,Inc.
(2002)外兽药准字71号
2002.11-2007.10

禽多杀性巴氏杆菌活疫苗(Clemson株)Pasteurella Multocida Vaccine,Avirulent Live Culture,Avian Isolate(VICLEMCOL-C)
美国威兰药厂Vineland Laboratories
(2002)外兽药准字72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D-22株)Freeze-Dried Live Vaccine Against IBD in Poultry (MEDIVAC GUMBOROB)
印度尼西亚美迪安公司PT. Medion
(2002)外兽药准字73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减蛋综合症二联来活疫苗Emulsified Inactivated Vaccine against ND and EDS(IZOVAC ND-EDS)
意大利IZO公司IZO S.p.A
(2002)外兽药准字74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灭疫苗Emulsified Inactivated Vaccine Against ND(IZOVAC ND)
意大利IZO公司IZO S.p.A
(2002)外兽药准字752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大肠埃希氏菌病二联来活疫苗Emulsified Inactivated Vaccine against ND and E.Coli Infection(IZOVAC ND-COLI)
意大利IZO公司IZO S.p.A
(2002)外兽药准字76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S706株)Freeze-Dried Modified Live Vaccine against IBD,S706 Strain(BUR-706)
梅里亚有限公司里昂厂MERIAL Laboratorie de Lyon Gerland
(2002)外兽药准字77号
2002.11-2007.10

鸡马立克氏病火鸡疱疹病毒活疫苗 (YT-7株)
日本财团法人化学及血清疗法研究所
(2002)外兽药准字78号
2002.11-2007.10

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Newcastle Disease Live Vaccine,La Sota Strain (Vir 116)
以色列维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Vireo LTD.
(2002)外兽药准字79号
2002.11-2007.10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冻结活疫苗(CE株)
日本财团法人化学及血清疗法研究所
(2002)外兽药准字80号
2002.11-2007.10

鸡马立克氏病I、III型二价活疫苗 Marek’s Disease Vaccine,Serotype 1&3,Live Virus (RISPENSHVT FROZEN)
梅里亚精选大药厂Merial Select,Inc.
(2002)外兽药准字81号
2002.11-2007.10

猪伪狂犬病活疫苗Pseudorabies Vaccine,Modified Live Virus(Ingelvac Aujeszky MLV)
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美国)有限公司Boehringer ingelheim Vetmedica,Inc.
(2002)外兽药准字82号
2002.11-2007.10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65 号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0%划入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上一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的具体规定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