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4:12:00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明确我行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代客外汇买卖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以下简称《代客外汇买卖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分行与客户进行外汇买卖柜台交易或接受客户外汇买卖委托后,一般只可与总行进行该项交易或平盘。除非总行另有授权,各分行不得直接与境外银行进行外汇买卖。

第二章 分行接受客户申请
第三条 客户申请外汇买卖业务,必须符合《代客外汇买卖办法》的对象与范围,并按第四条规定审查该项外汇买卖业务是否符合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客户向分行递交即期、远期外汇买卖或外汇期权、货币掉期交易申请书后,分行必须按《代客外汇买卖办法》第五条核定其资信,客户需缴纳保证金的,由财会部门经办人员办理完转帐手续,在申请书右下方“信用及资金审核意见”栏内批注“保证金转存完毕”;我行贷款项
下的外汇交易,由信贷部门批注审核意见。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的,需审核担保机构的信用,并审查签章的真实性;减收或免收客户的保证金时,需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客户外汇买卖申请书是我行进行该业务的重要依据。客户中止或修改委托外汇交易申请书,一般需有书面修改指令。分行经办人员接受修改或中止指令后,要在原申请书上予以批注。如该交易已委托给总行,分行资金管理员要迅速与总行联系,修改或中止该笔交易指令。如若
总行已执行了原委托的外汇交易,分行资金员应迅速通知客户,表示我行不能接受客户中止或修改指令。

第三章 总行接受分行交易指令
第六条 各分行应确定专职资金管理员负责与总行联系外汇买卖业务。分行委托总行进行外汇交易,一般应用电传发出书面指令,并载明委托有效时限。对于小笔柜台交易的平盘,分行资金管理员可先用电话与总行交易员议定成交价格,再由分行发电传确认。
第七条 分行要中止或修改对总行的交易委托,需用电话向总行交易员及时发出中止或修改指令,此后用电传书面确认,若总行在分行发出中止或修改指令之前已执行分行的原委托指令,总行应迅速通知分行,说明原委托指令已执行,不能接受分行的中止或修改指令。

第四章 汇价和手续费
第八条 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下的即期外汇买卖,分行可与客户进行柜台交易,即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套算汇率当时成交,并在当日交割资金。
第九条 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上的即期外汇买卖,分行在与总行成交后,按总行的成交汇率加上最高不超过1‰的价差或直接加收1‰的手续费与客户成交。
第十条 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下的小额外汇买卖,分行可与总行通过电话即时成交后用电传确认。由于总行承担了在国际市场不能及时平盘的汇率风险,因此需根据市场情况对分行加收一定价差,价差幅度一般在30基本点以内。总行因特殊情况接受的5万美元(或其他
等值外币)以下的委托外汇买卖,将加收50基本点以内的价差。
分行委托的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交易,总行将按期限长短加收风险承担费。远期交割日在一个月以内的交易加收2个基本点的价差,远期交割日在一个月以上的交易,加收5个基本点的价差。
外汇期权交易的起点金额为1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总行将根据每笔交易扣收200美元的风险承担费。

第五章 总分行交易平盘
第十一条 分行与客户进行柜台交易累计达到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时,应与总行进行交易平盘。除非国际业务部领导同意,到每个营业日15点时,不论柜台交易的累计金额是否达到10万美元,分行都要与总行平盘。分行资金管理员不准持有外汇交易的隔夜敞口头寸。
第十二条 总行交易员对于分行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上的委托外汇买卖,必须在国际市场上成交后方可与分行确认成交汇率。营业终了时,总行交易员不准有2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上(含20万美元)的敞口头寸。

第六章 交易记录与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分行与客户成交后,必须缮制三联成交通知。一联通知客户;一联附上客户的外汇买卖申请书作为记帐原始凭证;一联留存。分行资金管理员与总行成交后,缮制成交单,附上总行交易确认书,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分行资金管理员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均需立即登记交易台
帐;营业终了之前,应检查其是否有敞口头盘;若有,应立即与总行平盘。
第十四条 分行在与总行交易成交后未收到总行相应货币帐户的借贷记通知,应立即向总行查核。
第十五条 对于远期外汇买卖,卖出外汇期权、货币调期交易,分行与客户成交后,资金管理员应每天按前一天纽约市场收盘价核算客户交易头盘的盈亏。若亏损超过其保证金存款,应迅速通知客户增加保证金存款。若客户不按规定注入保证金存款,资金管理员应上报国际业务部领导
采取措施,并将客户的敞口头寸予以平盘,其损失向客户或其担保人追索。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以保值为目的的自营外汇买卖,分行应与客户签定专门的协议,并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和开盘、平盘止损制度。上述有关制度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代客外汇买卖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3年6月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1993年5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加强商标代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局将对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经全国商标代理人培训班考试成绩60分以上的商标代理人方可申请商标代理人资格。
二、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如实填报《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商标代理人员证明其学历的毕业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人员的2寸照片(黑白或彩色免冠)3张;
3.商标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请各商标代理组织于6月30日之前将以上材料报商标局综合处。
附件:1.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表(略)
2.全国商标代理人培训考试成绩单(略)



19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