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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39:21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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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2〕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大力推动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增加天然气供应,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页岩气开发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页岩气界定标准及补贴条件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具体界定标准为:
  (一)赋存于烃源岩内。具有较高的有机质含量(TOC>1.0%),吸附气含量大于20%。
  (二)夹层及厚度。夹层粒度为粉砂岩以下(包括粉砂岩)或碳酸盐岩,单层厚度不超过1米。
  (三)夹层比例。气井目的层夹层总厚度不超过气井目的层的20%。
  页岩气补贴条件为:
  (一)已开发利用的页岩气;
  (二)企业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页岩气开发利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页岩气开发利用量。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2年—2015年的补贴标准为0.4元/立方米,补贴标准将根据页岩气产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页岩气开发利用情况对页岩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安排的页岩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资金=开发利用量×补贴标准
  四、申请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页岩气开发利用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上年页岩气开发利用数量,以及录井、岩心分析数据、测井、压裂施工数据、压后监测数据和试采数据等勘探资料。
  (二)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
  (三)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在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周),对无异议的下达补贴资金。
  五、监督检查
  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页岩气开发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审核、专家审核、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开发利用的页岩气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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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6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违法商业广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进行的自我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相当广泛,只要其具备了商业广告的构成特征就可以认为商业广告。因此,对企业利用图书形式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9年7月2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办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实际,现将我省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的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七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望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