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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8:21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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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 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 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 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也可邀请各国驻华使节和新闻官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设新闻发言人。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中外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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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21日)

深府〔2005〕204号

  《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分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在深圳大学城各建设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分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深圳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深圳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体是研究生院,深圳市政府对每个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按深圳市政府分别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确定的限额,根据建设需要与进度,给予资助 3000 万元。其余建设、运营等经费由研究生院通过课题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深圳市政府资助建设重点实验室的资金为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以信托的方式交付于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该专项资金用于购置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实验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上述专项资金,否则,深圳市政府将追回全部已下拨的资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选择应注重应用基础性研究,研究和产业化相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优先选择符合深圳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科技、经济等选题。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转化时应优先考虑深圳企业的需求。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按照深圳市属高等院校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深圳大学城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以深圳各研究生院名义申请。
   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深圳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各研究生院。各研究生院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该收益应优先用于重点实验室的维护和发展。
   第六条 研究生院申请启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建重点实验室为研究生院重点学科发展所必需,是研究生院的特色和优势学科,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和集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具有在本领域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景;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深圳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对深圳支柱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
   (二)拟建重点实验室研究目标明确,前期启动总体研究方案和研究课题设置可行。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能够在 4 — 5 年内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三)重点实验室主要核心成员已到研究生院开始启动建设筹备工作,并与研究生院签订了长期工作的聘用协议。核心成员已有一批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前期研究成果,并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四)重点实验室建设预算合理,配套经费及建成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投入有可靠的渠道。研究生院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根据本院理事会审议确定的学科规划,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在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立项。研究生院根据立项批复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国内外学术权威、深圳市相关重点产业界代表等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批复可行性报告,明确市财政资助金额。
   (三)研究生院根据论证通过的可行性报告编制建设设计方案和项目总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计划。研究生院根据深圳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建设资金。
   第八条 研究生院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向科技部开展有关申报、建设、申请验收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配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研究成果署名及归属等进行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的情况,由研究生院每6个月向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一次,以作为评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宽严相济促和谐——兼议反贪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孙荣杰

『引文』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时下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民众所关心的热门话题。过去,自八十年代“严打”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在刑事司法中一直强调从重从快,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办案的社会效果并不佳。而现在党的十XXXXX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其中的内在要求就是法治和谐。此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是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丰富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传统刑事政策的内容,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理解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北大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前提。“宽严相济”就是“宽”和“严”是对立统一的,两者通过“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都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主题下。

具体来分析,“宽”讲究的是刑法的宽恕、感化力,对犯罪分子施以宽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微罪轻罪的宽缓化处理和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犯罪从轻发落。例如,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在立法上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或者在司法上不按犯罪来追究和处理,这是“宽”中该轻而轻,体现了刑法内在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另外就是虽然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但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这是“宽”中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严”讲究的是刑法的惩罚、震慑力,对犯罪分子施以严厉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但要求有罪必罚,而且还要求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例如,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从严打击,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同时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

“济”讲究的是“宽”与“严”的相互协调、相互依附的联系。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没有“宽”也就无所谓的“严”,当然无“严”也就没有所谓的“宽”。“宽严相济”是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宽严相济”同时也是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区分不同犯罪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大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同时注意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例如,对轻微犯罪从宽也不意味着是一概从轻、不予追究,对于屡教不改的累犯、惯犯即使轻微犯罪也应当按照刑法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犯罪从重也不意味着一概严惩不贷,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对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念在其为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宽大的一面,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严厉刑罚感受到刑法的公正和体恤,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最重要的两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二、宽严相济的必要

众所周知,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立法、司法的灵魂,它对刑事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指导重要。在抵制犯罪中,究竟采用何种刑事政策不仅决定着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影响着现实司法实践。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事物和新问题,各方面利益冲突比较突出,与此同时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层出不穷,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先后进行了几次“严打”斗争,强调从严从快地惩治犯罪,虽然达到了沉重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目的,但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谓“乱世用重典”,对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严打”是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如今处于政通人和的“盛世”,而盛世强调的是“政简刑轻”,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因此,最高院、最高检人大报告中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与我国目前盛世的特征相符的。

当前,党的十XXXXX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的和谐即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而法治的和谐则严格要求刑事司法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刑罚适用效果的最大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从刑罚学的角度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和反映了我国刑罚理念的进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面对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社会对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应是惊恐、不知所措,认为犯罪是社会的恶瘤,必须严厉地加以铲除。而随着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达成共识即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强调从严从重处理并不能达到抑制犯罪的预期效果。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犯罪特征可以看出如今的犯罪现象与过去几十年前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就是过去强调敌我斗争、阶级矛盾,因此打击犯罪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厚,而现今绝大多数犯罪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以及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因素导致的。对于这些犯罪人,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而因从宽从轻处理,这也正符合了中国传统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三、宽严相济于反贪工作的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在反贪工作中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既要有“春风化雨”般的温暖和煦,这为宽;也要有“雷霆万钧”般的铁面无情,这为严。目前最高检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确立了基本的大项方针,但还没有个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标准。作为一名刚参加反贪工作的新兵,根据自己粗浅的认识和借鉴别人的检验,下面我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结合我们反贪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贿赂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则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线索初查阶段,要严把案件的立案关。初查工作是当前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对于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法律规定不明,有无社会危害性存在争议的事件,应当慎重对待,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对社会危害不大,用纪律、行政等措施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轻微犯罪事件,尽量不用刑事手段处理。同时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那些署名举报线索和多次举报线索的查处应当及时,这些线索往往所反映的社会矛盾比较激烈,怠于处理这些线索,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的权威,更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那些应该查处且必须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争取立案查处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大案要案,以儆效尤,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严形象。

在案件侦查阶段,要慎用、少用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无论轻重,也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好友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特别是“拘传、拘留和逮捕”三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将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对主观恶性较小,又能主动认罪,积极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且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实行非羁押侦查;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态度顽固,没有悔改表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不吝于采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达到震慑犯罪,有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维护正义目的;对于一开始百般抵赖、顽固抗拒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教育转变态度,已经认罪,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在不羁押的状态下完成侦查工作。

在侦查终结阶段,要正确运用移送起诉和移送不诉措施。对于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又真诚悔过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运用移送不诉的处理办法,对于罪行虽然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移送不诉。对于应当移送起诉的,也要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对于有自首,立功等依法减轻从轻的情节,一五一十具体列明。

在整个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注意人性化办案,利用办案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实践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心人,处处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和保障案件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法律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暖,以人性慰人心,努力做到法律公正与人情关怀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和重复信访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要在办案中注重法律政策宣传和对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在案件处理上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建立健全答疑说理制度,让人民群众清楚每每个个环节及最后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这样不但容易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吸收不慢因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从而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