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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18:33  浏览:9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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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人事部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83号)下发以来,各地均能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此次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并进行了有关考试纪律教育和思想动员,考务组织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规定要求。但近来也发现个别单位和人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个别人私下设计作弊方法、推销(或收集)考试试题、多方打探消息、与人事考试部门拉关系等,这些不良现象和苗头严重影响了资格考试的正常、健康开展,破坏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为了确保本次考试考务工作公正、公平、严肃,现将考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要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是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本次考试主要目的是确认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并为推行能级管理制度做准备。税务系统是执法部门,税务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采取作弊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也是对税务公务员身份的亵渎。仅此行为本身就使之失去了执法资格,甚至公务员身份。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向参考人员做好宣传和鼓励工作,讲明利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预防考务及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人考中心函[200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宣布成绩无效并视情节对当事人或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二、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继续主动加强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本次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联系,也可报告总局执法资格领导小组,值班电话为:(010)63417606、63417674。

  有关执法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访问总局内部办公网(网址是:http://130.9.1.116 无密码进入主页后点击教育培训频道—最新消息栏目或“执法资格考试”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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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规定

辽宁省政府


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暂行规定
省政府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七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1]71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技兴农的战略方针,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加速农业现代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农业种植业(含水果、蚕业)的种子繁育、良种推广、作物栽培、土壤改良、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环境保护、生产资料选配和农副土特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等技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坚持面向农村、为农民服务的方向,坚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的农村科普及农民专业技术研究活动相结合,遵循试验、示范、推广的原则,把先进的适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
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制订本地区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先进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物资行政部门和银行、供销合作社对农业技术推广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章 技 术 服 务
第九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向农民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咨询和农业技术承包。
承包农业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各自条件为农民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农民宣传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二)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情报、经济信息和技术咨询;
(三)对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四)培训农民技术人员,传授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五)总结、推广应用新技术增产增收的典型和经验;
(六)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
(七)产前、产中、产后的其他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人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服务规则:
(一)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应保证技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准弄虚作假;
(二)示范、引导农民采用新技术,应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得强行推广;
(三)保证技术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不准推广未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未经当地试验、示范的农业技术。

第三章 经 营 服 务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实行技术与物资相结合,开展经营服务,兴办农工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对这类实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银行在贷款上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县以下(含县,下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在货源可能的条件下,由专营部门按批发价供应,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但不准倒买倒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可以依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经营农作物种子。
第十四条 推广农业技术,推行有偿技术服务,实行贡献与收入挂钩。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通过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第四章 社 会 保 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安排部分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农业技术推广。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不准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从具有农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农民中聘用农民技术员。
第二十一条 对在职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评定或者晋升技术职称,聘任技术职务。
农业技术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推广农业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取得科技成果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予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对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二十年以上并且成绩优异的农业技术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农业技术推广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责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一)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物资的;
(二)强行向农民推广新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推广未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未经当地试验、示范的农业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利用有偿转让农用生产资料进行倒买倒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平调、挪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产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权抵制和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政纪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7日

关于同意设立汉盛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设立汉盛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证监会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汉盛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基金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汉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汉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汉盛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行方
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汉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同意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20%。
四、基金的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0.6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3%,自基金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须持有0.3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1.5%,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
按其发起时认购的比例分别持有。其余19.4亿份基金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行。
五、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15年。
六、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3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七、同意基金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分段配号”的方式发行。
八、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30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招募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九、同意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为基金发行协调人,具体负责基金发行的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的发行工作,保证基金的顺利发行。
十、发行过程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
十一、基金的发行费用为每份基金单位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设立和发行过程中的上网发行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发行协调费、文件制作费等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上述费用经基金托管人核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基金发行和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我会。
十三、同意基金托管人以汉盛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十四、同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的申请。
十五、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发行和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汉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汉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