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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49:25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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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减轻住房贷款还贷压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积金个人贷款贴息,是指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组合贷款,下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 贴息条件。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
  
(二)属于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期间,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还行为;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
  
1.借款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
  
2.借款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四条 贴息额度。低保家庭购买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照借款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核定。其他借款人贴息额度按照借款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50%核定。年度最高贴息额为2200元,超过2200元的按2200元计发。

第五条 贴息申请资料。借款人第一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该审批表应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居住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

(三)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贷明细清单;

(六)借款人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失业证》,借款人已办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证》。

第二年度及以后年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借款人只需提供上述(一)、(二)、(五)项资料。

第六条 贴息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借款人申请、申报资料审核、社会公示、核准、贴息发放等程序办理。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的贴息申报月,贴息申请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于每年1月份持申请资料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审核。分支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初步拟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 

(三)公示。分支机构将审核后的贴息对象、贴息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核准。分支机构将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等情况汇总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上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于每年的2月25日前汇总核准。

(五)发放。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向其分支机构下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分支机构于3月末前一次性集中发放上年度的贷款贴息,受委托银行在接到款项的当天转入贴息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还贷银行账户。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列支。在上级主管部门未能明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分支机构贴息资金不足的,由公积金中心在全省统一调剂。

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取消借款人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并由原承办的分支机构负责收回借款人已获得的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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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推进结构调整,使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有所缓解,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煤电油运供求仍然相当紧张。为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保有限,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切实做好有序供电、限电。各地区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电力迎峰度夏工作预案,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口向,确保农业生产用电不受影响,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高科技等优势企业用电的合理需要。对其他用电单位,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特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拉限电序位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电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保证用电;对高耗能、低产出的企业,要实行严格的错峰、避峰和限电措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与规划布局 高污染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对不适宜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企业,应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安排停工休假和设备检修。
加大移峰填谷力度。在普遍实行峰谷电价的基础上,供电紧张地区要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充分利用低谷时段的电能潜力。除了用电负荷大的工业企业外,对普通工业、商业等领域也要推行峰谷电价。为鼓励电厂和电网适应移峰填谷的需要,要尽快实行电厂上网峰谷电价,并与用电侧峰谷电价联动,引导均衡用电和科学用电。各地区要积极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支持节电产品研究开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实行可中断负荷的补贴、电网企业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区别对待,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区别对待原则,适当提高电力价格。农业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用电价格适当提高,由各地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确定;电解铝、烧碱、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价格多提;电力供应紧张、煤价上涨较多、用户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多提,其他地区少提。电价调整的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已签订的重点电煤订货合同,煤炭企业必须继续履行并保证优先供货,铁路、交通部门苎运输上继续优先保证;同时尽快实施煤电价格严动机制。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发电企业要努力通过提高苎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如果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过高,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干预。
三、加强调度和协调,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能力
优化电力调度。各级电力调度尤其是区域电网调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优化调度和做好短期电能交易工作,切实保严本区域电力供应。在保障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加大跨区跨省的峰谷、丰枯余缺调剂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运行方式,挖掘现有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证发输电设备正常运行。电力企业要合理安排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避开用电高峰期修,加强设备维护和运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确保发输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非计划停机等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利用率。妥善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要督促有水电装机的地区,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科学确定水库的汛限水位,优化用水调度,统筹安排防洪、灌溉和发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力资源多发电。
四、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保障工作
千方百计增加电煤库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继续做好煤炭资源、运输的协调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增加重点电厂煤炭库存;尤其要做好沿海地区台风来临前的电煤抢运工作,保证重点电厂稳定运行。
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铁路部门要继续调整运输结构,加快车辆周转,突出重点急需,增加紧缺地区电煤运量。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监测,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切实组织好车船调配和港口装卸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时,要建立煤炭运输快速通道,严禁重复检查、重复罚款,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跨省应急运输车辆优先放行。
整治市场秩序和外部环境。各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要会同工商、质检、价格等部门,依法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清理整顿煤炭运销环节的乱收费行为。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输油管道等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电油运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加强高负荷作业卜的安全巡查,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在迎峰度夏来临前,安全临管局、电监会和有关部门要对煤炭、电力、石油、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省级、地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应对大型电网事故的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会同发电企业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反事故演习,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金融、通信、广播电视、医院和机场等重要单位要安装备用电源。
六、加快建设一批见效快的煤电油运项目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在建电力项目的建设进度,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多投产、早投产一些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确保三峡水电站配套输变电工程、跨江输电线路等一批重点项目按期投产。加快在建煤矿建设进度,支持国有大矿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改造一批中小煤矿。按照规划和布局,对初步确定的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大中型煤矿,尽快实施改扩建,力争多增加产能产量。加快实施大秦、西延线等铁路工程建设,提高煤炭外运能力。加快秦皇岛、天津、日照港煤炭码头的扩能改造和南方港口接卸能力建设。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加快实施已经确定的炼油综合能力配套技术改造项目,尽快发挥已形成的原油加工能力。
七、大力推进节能降耗
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企业生产调度和运行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和节电技术服务,今年要着力推进冶金、有色、电力、石化、建材等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控制夜景照明用电,提倡城市照明节约用电。党政机关、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要适当调高夏季空调温度,降低空调用电负荷。
八、做好当前运行调节与长远建设的衔接
要把努力解决当前煤电油运突出问题与搞好长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制定和实施煤电油运发展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信息引导作用,防止盲目布局、无序投资建设煤电油运项目。要加快煤炭后续资源的勘探,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尽快再建成几个大型煤炭基地,通过改制重组形成若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把缓解煤电油运供求紧张矛盾和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及时解决供需衔接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强化全局观念,搞好协调配合,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加强省际、区域间协作,严禁地区封锁,维护市场的统一有序,切实做好煤电油运协调和电力迎峰度夏各项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11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发挥战时防空袭、平时防灾救灾的报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
  规划、建设、通信、电业、新闻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警报发放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人民防空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建设和保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防空袭预案,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统一规划,专项审批。
  对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六条 新建十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应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位置。警报器基础、电源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置防空警报网所需的电力、控制线路、频率,由电业、通信、军队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经费,从地方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建设经费中列支,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保护





  第九条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同时要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有关档案。


  第十条 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应提出恢复计划,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如破产、转制、撤销、合并等,不准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作为单位固定资产转卖,应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移交给接收单位维护管理;接收单位持交接手续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停产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通信等有关部门通过配线架、交接箱设置的各种警报专用线,应设有明显标记,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占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障警报所需线路的应急调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和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混同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费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维护费计入企业成本;
  (二)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维护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

第四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防灾警报信号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平时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


  第十六条 有线电话网、有线调度网、无线寻呼网、无线移动通信网、无线电台网、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它通信网必须优先传递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第十七条 电业部门必须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十八条 新闻单位对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应免费优先发布。


  第十九条 平时为检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状况,每年10月31日进行一次防空警报器试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同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赔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破坏、盗窃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责任人失职,造成警报误鸣、误显和漏鸣、漏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的暂行规定》(本政办发〔198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