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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3:25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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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56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31个内部核算单位、46个控股企业和15个参股企业。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20亿元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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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

  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

  二、为满足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的需要,从2003年4月份开始,在现有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40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月度统计报告制度(城市名单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月报上报时同时转报所辖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H404表)。国家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三、完善商品房空置面积统计分组,按空置时间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和年报中的空置商品房统计指标进行分组: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这项改革拟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届时请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确保各项统计分组指标能准确、及时上报。

  四、为准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减情况,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资质年检后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各级计划部门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将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定报和有关的统计资料提供给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五、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企业资质审查的客观性,从2003年度开始,企业资质等级申报所需的企业统计年报等基本统计数据均以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承担对数据质量把关的责任。对年报等统计资料没有统计部门审核和加盖公章的申报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可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依法对本系统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房地产开发统计的数据质量。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评审资质等级的规定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企业内部要有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网络制度,及时准确完成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八、为适应现代化统计信息网络技术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建立了全国3000家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2002年联网企业的上报率已突破90%,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要对联网上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这项工作中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各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继续按照三部委通知精神,协助统计部门做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工作。对应直报而无正当理由不直报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各地区上报房地产月报的重点城市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各地区上报房地产月报的重点城市分配表

地  区 城  市
北 京 北京
天 津 天津
河 北 石家庄
山 西 太原
内 蒙 呼和浩特
辽 宁 沈阳、大连
吉 林 长春
黑龙江 哈尔滨
上 海 上海
江 苏 南京、无锡、苏州
浙 江 杭州、宁波、温州
安 徽 合肥
福 建 福州、厦门
江 西 南昌
山 东 济南、青岛
河 南 郑州
湖 北 武汉
湖 南 长沙
广 东 广州、深圳
广 西 南宁、北海
海 南 海口、三亚
重 庆 重庆
四 川 成都
贵 州 贵阳
云 南 昆明
陕 西 西安
甘 肃 兰州
青 海 西宁
宁 夏 银川
新 疆 乌鲁木齐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





二○○四年一月二日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

经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及有关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在我市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采取自谋职业,国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式样附后)。

第四条 凡民政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再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为:省上下达安置计划部分的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元;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七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资金到位后,由市、县(区)安置办公室与退役士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县(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须报市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