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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6:48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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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09.16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52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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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我市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实现个人住房贷款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条件

1.有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合法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4.已付30%的首期购房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洖 二、借款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资信证明。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贷款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1.借款人应直接向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书后,应在十五日之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2.贷款业务流程:受理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抵押登记移交─发放贷款─回收贷款─清户撤押。

3.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4.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5.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四、贷款方式

1.抵押贷款。借款人可用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有权处分的房产或其它地上定着物,如贷款人认定抵押物易发生灾害性或其它损失的,借款人应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应与借款期相同;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贷款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以上列不动产作抵押,根据其流动性的不同,由贷款人确定不同的比例发放贷款。

2.质押贷款。借款人可用下列有价证券作质押借款: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80%,质押物在借款期内兑现可先用于还贷付息,或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同等价值的质押物。

3.保证贷款。可由具有符合规定条件,也可由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担保人,还可用单位住房资金作为担保(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所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后,出具担保函)。憙

五、抵押物评估登记

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房地产评估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受理,为个人住房贷款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过程中,评估机关应提供手续简便、优惠、快捷、有效的配套服务。

1.评估、登记费用实行优惠政策。个人住房贷款在5万元以内的,评估费用不超过100元,登记费不超过30元。贷款5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评估费不超过300元,登记费不超过50元,评估登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2.办理评估登记手续的最长时间,必须在收到评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亦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评估登记机关不得拒绝评估和登记。憙

六、贷款种类

1.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此贷款原则上到房改资金收集的银行办理,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各家银行不得拒绝办理。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是已经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并出具担保函后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的1倍。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清贷款时,责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因售房需要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支持的,必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具有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并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 它

 1.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分收入在支付各项税费后,优先归还贷款本息,有余部分再退回借款人;不足部分由贷款人另行追索。

 2.公证。为了简化贷款手续,个人住房贷款公证,只能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办理,贷款人不得强行借款人办理公证。如确需办理公证的,所需费用减收。

3.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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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城镇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病人选择医生”是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是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坚持全员参与、公平竞争,使每一名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才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科服务,协助病人转诊和会诊。

四、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将医生的照片、职称、专业特长和其他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同时,要向病人介绍在门诊、住院部选择医生的具体方法,便于病人就诊。

门诊应多选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应诊,提高首次确诊率。同时,合理配备住院医生,使住院医生在上级医生的带教下,得到锻炼和提高。

住院部应由不同级别的医生合理组成医疗组,供病人选择。

五、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医疗机构内部各个环节,推动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综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把“病人选择医生”的结果,作为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争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起有竞争、有约束、有激励、有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六、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对青年医生的培养,健全培养措施,为青年医生提供足够的实践和锻炼机会,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要注重发扬团队精神,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保证各学科、各部门协调运转;要及时针对“病人选择医生”出现的新情况,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量,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一定要提高对“病人选择医生”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好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医务人员正确对待病人选择,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要勇于探索,因地制宜,区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市区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18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市区水库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市区水库水源的方针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协力,净化水体。

  第三条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体污染的义务。

  第四条 下三台水库流域和引邻工程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线界桩二百一十四米六高程以下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注游淹没线高程二百一十四米六以上,高程二百一十八米五以下的部分,引邻工程流域拦河闸以上高程二百一十五米五以下的水域和陆域部分,引水渠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引邻工程流域一、二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五条 山门水库流域划分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上游淹没高程一百二十二米二高程以上,一百二十六米五高程以下部分。龙王河、虫王河河道中心线两侧各宽二十米的范围。
  准保护区范围: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面积。

  第六条 对一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七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
  (三)储存、堆放污染物或废弃物;
  (四)毒鱼和炸鱼;
  (五)从事种植,放养禽畜;
  (六)在库岸和河道内挖沙取土,破坏水土保持;
  (七)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水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向水库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经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是下三台水库水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市城建局是山门水库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是水源保护的监督部门,共同负责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土地、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组织、监督和协调保护区内各单位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保护区内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和资料交流。
  
  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和防治水质污染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水库水源保护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项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由水库水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