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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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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市委〔2004〕13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2日
  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访工作的机制,形成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完成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市委书记、市长的主要职责
市委书记、市长对全市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把信访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及时提出信访工作指导性意见,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专报。必要时,亲自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事关全局的重大信访问题;审定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信访责任追究建议;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全市信访工作负主管责任。负责定期召开信访办公会议和信访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贯彻上级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分析本级信访形势,具体部署、指导、检查本市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信访事件;监督各级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研究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抓好信访部门建设,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的主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和联系的部门、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有共同责任。负责在分管和联系的部门、系统中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并提出具体明确的工作措施;检查、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亲自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把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对涉及交叉信访问题,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处理。
  二、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是整个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1)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集体上访,亲自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本单位,不把矛盾上交。
  (2)对本部门、本系统形成的群众信访热点问题,主要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对问题的处理,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
  (3)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抓信访工作,负责贯彻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组织协调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的查处报结任务,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4)要明确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记录、信访统计分析、信访处理报结和有关信访工作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县(市、区)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县(市、区)信访工作是全市信访工作的关键部分。县(市、区)党政领导除分别实施相应的市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职责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亲自接待群众集体上访。对人数较多、问题比较重大的集体上访,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接待,并负责问题的协调处理,做好稳定工作,避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
  (2)以分管信访工作的党政领导为主,切实抓好乡镇和县(市、区)机关部门的信访工作,保证乡镇和县级机关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制度、办公条件三落实。
  (3)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对信访问题的综合治理。
  四、建立健全十项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便于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以下十项制度。
  (一)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信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全年不少于两次。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全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信访工作指示精神,分析信访形势,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7月和次年的1月上旬,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市信访局提出,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信访工作和信访形势分析汇报,研究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信访工作中重要事项。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内容由市信访局提出并召集召开。会议的内容:  (1)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案件的发生及调处情况汇报;(2)研究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和办法;(3)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协调处理信访问题中的工作职责。相关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
  (三)党政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党政领导要亲自阅批人民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或信访部门呈送的重要来信、来访摘报件。党政领导对人民群众来信要及时阅批,不积压,不推诿。党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信访问题的来信、上级党政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重要来信、信访部门呈送的重要来信、10人以上联名信、重要政策出台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信和批评建议信、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突发事件的信访信息,应当每信必批。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要有具体的批办意见。阅批来信率应达到50%以上。党政领导对自己批示交办的群众来信应及时过问,对疑难信访案件要亲自督办,或牵头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党政领导的信访批示件,要及时办理或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四)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和下访、约访制度
市、县(市、区)及信访量大的市级机关部门继续实行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市党政领导接待日每月15日安排一天,接待领导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每位领导参加接待全年不少于一天。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办、市府办主任、副主任,市信访局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律师陪同接待。接待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落实由市信访局负责。党政领导接待日的接待件,由市信访局负责交办、督办。各责任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交办件的处理结果向市信访局报结,由市信访局向接待批示的领导反馈。
  建立市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群众制度。对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群众的办法解决。每位市领导全年下访、约访群众不少于两次。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由市信访局分析研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接待和解决方案、时间和地点,报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同意后,由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下访、约访来访者,听取反映,作出处理和答复。对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的信访件,各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按期报结,市信访局负责催办、督办,并向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反馈结果。
  (五)党政领导包案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制度
  对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由党政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直接过问,一抓到底,直到问题的最终解决。对党政领导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信访老户问题、重复上访问题,每年至少排查分析二次,并全部落实党政领导包案处理。对党政领导包案的信访问题,由包案领导亲自督办或牵头协调处理,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党政领导包案的结案率不低于95%。
  (六)越级上访劝返制度
  为有效地减少群众越级上访,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正常的群众上访秩序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建立群众越级上访劝返制度。
  1、发生去京不按正常渠道上访或滞留在京的情况,接到省、市信访部门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市机关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出有关领导到京将上访人员劝返,带回当地处理。全国“两会”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按照省、市领导的要求和部署,组成信访工作组进京做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劝返工作。
  2、发生赴省集体上访或个访、群体访滞留在杭的情况,接到省、市信访部门的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市机关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做好劝返工作,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处理。发生大规模赴省集体上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坚决劝阻或劝返。省“两会”和省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按照省要求和部署,各县(市、区)信访部门派人到杭做接访和劝返工作。
  3、发生群众到市集体上访或个访、群体访滞留在金现象,接到市信访局通知后,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有关责任领导赶赴现场,做好劝返工作或协助市信访局接待,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当地处理。发生大规模到金华市政府集体上访,并发生不文明上访行为,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接到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劝返工作和参与接访,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当地处理。上访人员接待后仍滞留在接待室,不肯回去,经市信访局、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多次劝说不听、滞留时间超过接访当天下午下班时间,由公安机关、市机关保卫人员强行带离。
  4、上访人员劝返后,对越级上访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作出妥善处理和解决,做好息访工作。对上级交办的上访件要及时、公正作出处理并按时报结。
  (七)信访工作排查和预警制度
  1、做好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三访”问题的专项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可能去京赴省上访的“三访”问题,由市信访局每月组织一次排查预测分析,并在当月的28日前将对下月“三访”问题排查情况汇总上报省信访局和市有关领导。根据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的统一部署,结合金华实际,在上半年4至6月和下半年7至9月份,分别开展全市性的集体上访问题、信访老户问题和重复上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解决一批疑难信访问题。
  2、做好超前预测工作。各级“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重大节假日前,做好可能去京赴省到市上访问题的预测工作。市信访局要部署和落实预测工作,及早分析、预测、制定预案,督促责任部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稳定在当地,确保全国、省、市“两会”和重大政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3、做好重要信访信息预报工作。对可能要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问题和可能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各级各部门领导都要十分重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向省、市信访局预报。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重要信访动态,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控制、早化解。
  (八)群体性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处置制度
  1、发生群体性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市信访局接访处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上访事态及发展情况,并向市委办、市府办信息处报送信息。
  2、对到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部门及涉访责任单位应按照市有关领导的批示要求和各自的职责以及以下处置办法迅速妥善处置。
  (1)一旦发现有5人(含5人)以上集体上访人员在大门口聚集、滞留、围堵、吵闹、静坐,或要求进入市机关大院的,大门值班保卫人员应劝导他们到来访接待室反映问题。
  (2)对群众到市政府集体上访,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接待处理:①市信访局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宣传《信访条例》,引导上访群众到人民来访接待室,劝其他人员离场,不得滞留在大门口,也不得随意进入市机关大院。由来访者选派5名以下代表反映问题。选派的代表要逐个登记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属政策明确的,由市信访局直接予以答复。②市信访局难以答复或解决的问题,由市信访局直接通知其主管部门到现场作宣传解释工作或解决相关问题。③对跨部门的上访问题,由市信访局协调职能部门或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④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仍然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市信访局直接通知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到场负责接待和解答有关问题。⑤以上程序仍然不能解决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向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汇报,由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出面解答做疏导劝退工作。⑥由市信访局负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反馈集体上访处置情况,对有可能重复上访的须提出对策和建议。
  (3)经劝导,集体上访人员不肯去人民来访接待室,大门值班保卫人员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不准其进入大院。如不听劝告,继续在大门口滞留、围堵、吵闹、静坐时,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①立即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和市信访局接访处,保卫处和接访处应立即派员到场处置。如属上访问题,以信访局为主,保卫处协助,将上访人员劝至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如属盲流或其他身份不明人员,以保卫处为主进行处置。②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一般指上访人数30人以上),或性质比较严重的集体上访,应立即报告市信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由信访局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由保卫处通知市公安局和江南公安分局以及三江派出所。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应迅速派员到现场,配合市信访局维持秩序,劝说引导上访人员到人民来访接待室。③对不听劝导,坚持聚集在大门口的集体上访人员,公安部门要配合市信访局、保卫处维护好机关工作秩序和上访秩序,防止上访群众采取过激行为,尽力劝导上访群众到人民来访接待室。市信访局应认真做好接访工作,并通知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所在单位领导到现场协助接待处理,劝返上访人员。④当集体上访人员发生静坐、拦车或阻塞市政府机关大门等情况时,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和江南公安分局要立即派员到场,迅速果断地加以处置。发生在大门口告地状、摆贴大小字报、拉横幅的,由大门值班保卫人员负责收缴或揭下大小字报,必要时由公安部门配合。发生规模很大难以控制的严重情况时,由市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做好工作。
  (4)对擅自进入市政府办公大楼的上访人员,由大门值班保卫人员报告保卫处并将其带(劝)至人民来访接待室。对不听劝阻,继续在办公大楼内滞留、吵闹、静坐,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在继续教育疏导基础上,采取发布命令、通知等形式,要求上访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或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九)信访工作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督查考核工作由市信访局负责落实。督查考核的内容是:信访工作列入县(市、区)、市机关部门全年工作要点情况;建立健全和执行信访工作各项制度情况;坚持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以及下访、约访制度情况;改善信访办公条件和保障信访工作经费情况;建立健全基层信访队伍网络情况;集中开展信访问题排查和解决情况;控制和减少群众去京、赴省、到金华市越级上访的措施落实情况;重要信访问题查处报结情况。各县(市、区)、市机关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全年度执行情况在次年1月5日前向金华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信访工作考核按《金华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办法进行。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工作责任事件,由市信访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或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
  (十)市民援助中心受理投诉制度
  市民援助中心自1998年3月成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市民投诉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要继续加强市民援助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市民援助中心受理投诉制度。1、受理范围:市民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或特殊信访问题可通过市民援助中心投诉解决。市民援助中心要认真听取市民呼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真正把群众利益挂在心上,更好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2、运作机制:为确保市民援助中心更加高效运转,要进一步强化市民援助中心的四大运作系统功能。 即:①投诉受理系统。为便于市民投诉,援助中心应配备若干专用电话,确定专人佩证上岗,并逐步改善接待条件,保证来人有人接待,来电有人接听。市民援助中心要把市民反映的问题、意见,及时分流、交办到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处理。②通讯联络系统。市民援助中心要与市机关和各县(市、区)的职能部门、行业垄断性部门及为民服务窗口部门建立便捷的通讯联络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③投诉处理系统。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垄断性部门及其它为民服务窗口部门,都应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市民投诉问题的接收和处理,结合部门承诺制公布接受投诉电话和责任人。市民投诉问题的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收到市民援助中心的市民投诉交办件后,要及时处理,并按《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民援助中心反馈和答复投诉人。④支持督查系统。市领导要经常关注并大力支持市民投诉工作,对疑难复杂问题将直接过问与处理。市公开办、各县(市、区)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不能履行职责和部门扯皮现象进行督查和协调,确保市民投诉问题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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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9月24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何 健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1923件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已经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了原文件内容的28件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文号 说明
1 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65号 1、制定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2008年3月新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后,原《城市规划法》已废止)
2、根据现行城市规划的需要,已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政策。
2 关于加强城区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131号 1、按照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文件规定,此项职权已划归商务部门。2、已不适应新的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3、我市已出台新的商业网点规划文件。
3 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0〕146号 该《意见》是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其发展目标、发展项目和发展速度均是以2005年的长远目标为标准,早已被新的发展目标所代替。
4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超长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150号 1、与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2、已不适应新的道路客运管理。
5 关于对招商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74号 1、对招商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属政务公开服务范畴,我市已出台了新的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已涵盖了原文件内容,无存在的必要。2、省发改委即将出台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方案》也将对其涵盖。
6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交通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03号 已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相适应。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国务院、省人大出台或修订了交通运输管理的一系列配套法规。
7 印发《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33号 已出台市政府令47号代替旧的征地拆迁政策。
8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1〕25号 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制定的,新的法律、法规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和加快土地流转提出更为全面具体的要求,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9 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处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72号 该文内容已不适应现行国家有关土地市场管理的规定。
10 关于印发《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91号 2001年度的规划已经远不能适应我市目前建立天然气化工基地、特大城市发展的需要,并且我市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早已调整。
11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138号 城市国有土地的供应,国家和省国土部门均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原有的土地供应方式与新的土地供应政策相抵触。
12 关于印发西外新区土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1〕163号 该文系市级机关西迁之初,为鼓励投资者到西外新区投资而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已完成当初制定此文件的任务。
13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2〕133号 已新出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14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4号 已新出台《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15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4〕34号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了全新部署,我市也将制定新的配套文件。
16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防洪预案》和《达州市州河防洪调度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00号 我市于2008年重新修订出台了《达州市城市防洪预案》、《达州市州河联合防洪调度预案》。
17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25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新的政府工作规则已出台,应予以废止。
18 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6〕200号 2007年我市已新出台了《达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涵盖了原文内容。
19 关于整顿道路客货运输
秩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1〕44号 文件内容已不符合目前道路运输的规定要求,且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2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办理手续指南》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1〕99号 建设项目办理已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市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已制定新的办理规程。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办〔2003〕161号 我市已结合工作实际新出台了农村特困户救助意见。
22 关于印发《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预案》和《达州市突发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4〕14号 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已出台了新的《达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达市府办〔2007〕106号),其内容包含了我市所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3 关于印发《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4〕16号 内容同上。
24 关于印发《达州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19号 已纳入市场化管理,政府更多的应是指导工作,应予以废止。
25 关于印发《达州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21号 已修改、完善了新的文件规定,代替了原有文件,应予以废止。
26 关于印发《达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83号 5.12地震后,我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出台了《关于印发〈达州市地震预案〉的通知》。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128号 我市于2008年新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文件,涵盖了原文件内容,并有新的规定。
28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56号 今年已新制定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


  附件2: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文号 说明
1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0〕218号 属年度性、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此工作任务。
2 关于报送《达州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报告 达市府发〔2001〕93号 我市已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新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3 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2〕87号 系时段性标准,已过适用期。
4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4〕117号 系时段性标准,已过适用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泸州市用户受电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户受电工程的市场竞争,规范安装市场秩序,保证安装工程质量,保护 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 共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融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境内的用户受电工程。
  第三条 从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设计资质证书。从事用户受电 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施工资质证书,并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 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用户受电工程施工的电工须经电力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 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 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类别和终止用电,均应到 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或结算费用。
  第五条 用户受电工程在规定的用电报装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业主通过招标或自行选择设计 、施工单位及选购合格的材料、设备。
  第六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程序: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须送交供电企业审 核。如设计审核中出现争议,按照职责分工由当地经委(计经委)和建委协调。设计审核合格 并取得同意施工的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完工检验程序: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由供电企业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如检验中出现争议,按照职责分工由当地经委(计 经委)和建委协调。用户受电工程按照职责分工由建设质监部门和电力质监部门进行质量监 督。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不得拒绝供电。
  第八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供电企业必须对隐蔽工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应提供有 关技术资料,并适时提请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第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所采用的材料必须是经国家 鉴定和推广的合格产品,高低压电气成套装置必须具有四川省《进入电网准许证》。凡是无 资质、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进行设计、施工,违反设计图纸的规定施工,采用不合格 产品施工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有权拒绝供电。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经委(计经委)按有 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凡因设计、施工、采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及设备等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凡用户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设计、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 采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及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户自行负责。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签定合同后实 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决算。非经用户同意,不得采用以预算代替决算 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经济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