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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34:49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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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财税〔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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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审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四)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五)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七)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
  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三)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 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留学生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创业园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市技术创新资金、孵化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六)创业园毕业企业,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一年,由创业园
  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八)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其贴息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可申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创业奖”,单人奖励标准最高为60万元人民币,并可参加国家、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十)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由人事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由创业园邀请来芜考察的留学人员,其国内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三)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厅运字〔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0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已于2011年1月5日正式开始。各地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通过部开通的《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正在积极申报,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审核。通过监控全国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和审核情况,发现部分企业申报数据偏离实际、部分地方车型审核不严、部分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直接影响到全国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量汇总,并将影响油价补助资金的发放。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确保油价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0年度城乡客运燃油消耗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油消耗信息的申报和审查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时间审核上报燃油消耗信息,务必在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与上报工作。部分工作进展较慢的省份,要加快数据申报和审核进度,确保按时上报。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的省份,部将进行通报批评,如果由此影响相关省份燃油消耗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的,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
  按国家有关规定,城市轮渡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范围。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城市轮渡经营者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单独填报。有关《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使用的技术问题,可直接与该项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10)58278506,58278531。服务邮箱:service.rybt@gmail.com。
  二、认真把关,确保燃油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据实上报油耗数据,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对重点地区、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确保燃油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对于数据不规范或燃油消耗量不真实可靠、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和地方,部将在汇总时对这些企业或地方的燃油油耗量予以修正,并通报全国。对部通报的企业和地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核减其相应的燃油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三、建立完善燃油消耗统计及补助资金发放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此项工作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安排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便顺利完成燃油消耗统计、审核、上报和补助资金下发等各项工作。
  二是要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对于个别仍由其他部门管理城市公交、出租车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这部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纳入燃油消耗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范围,避免出现漏报情况。
  三是要规范车辆认定标准和发放程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确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车辆认定标准、行驶里程、燃油消耗标准等关键指标,并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四是要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城乡道路客运油耗申报工作需要,结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充分利用GPS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车辆行驶里程统计,抓紧建立完善本地燃料消耗基础数据库,包括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等3类车辆的数量、车型、营运线路、行驶里程、燃油消耗标准等,为燃油消耗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为进行城乡道路客运经济运行动态分析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燃油 补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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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经建司,各省(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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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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