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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27:38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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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8号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工作,促进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青年志愿者是指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选派到发展中国家,直接为发展中国家当地人民服务的青年志愿人员。

  第三条援外青年志愿者主要被派往对中国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服务。

  第四条援外青年志愿者是国家援外人员的组成部分,以志愿人员身份到发展中国家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是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的主管部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选派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20岁至35岁之间,确属援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必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

  (六)忠于祖国,乐于奉献,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志愿到发展中国家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应遵守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遵守援外人员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及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年度计划,包括派遣国别、人数、服务岗位、服务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商务部负责与受援方有关部门商谈、签署合作协议。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合作协议负责组织招募、选定、培训和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中国志愿服务网、新闻媒体等发布招募启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援外青年志愿者,也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面向具体地区或单位进行定向招募。

  第十二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集中考试、公布成绩和录取等步骤选拔录用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青年志愿者名单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根据国家关于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与援外青年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援外青年志愿者赴国外服务前,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培训前,应编制培训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国家关于援外人员派遣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援外青年志愿者的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国外服务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一般应在1年以上。

  第十七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受援方服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应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上报商务部,并通知推荐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圆满完成服务任务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将获得援外青年志愿者荣誉证书,表现优秀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可以被推荐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或援外专家组工作。

  第十八条援外青年志愿者相关费用的规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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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能部门。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参与协作评审。

  发改、住建、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含国债)安排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建设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二)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等情况。

  (六)实行代建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八)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拨付评审经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前期审查、施工中监督、竣工后审核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测算后安排或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经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管理、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投资变更、价款结算及办理财务决算的执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1、对纳入财政投资支出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或确认评审经费支付方式。

  2、按计划或进度下达应实施评审程序的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3、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被审方的关系。

  4、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5、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

  2、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对未列入年度评审专项经费的评审费用,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评审任务,应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4、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作评审,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5、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6、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7、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协作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协作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协作评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作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需要核实或取证事项,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

  (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所明确的评审费用支付方式,据实核算并支付评审费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 “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付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并制定评审方案。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相关资料;并根据评审项目特点,组织评审或委托协作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评审报告。

  (四)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报告进行整改,并提供评审跟踪服务。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被评审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作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成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协作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对旅行社组团来运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对旅行社组团来运奖励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8〕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对旅行社组团来运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运城市对旅行社组团来运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我市旅游客源市场,调动旅行社组团来运的积极性,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旅游大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政策
  第二条 对组织来运的旅游包机(不少于100人),奖励组团旅行社1万元;对组织来运的旅游专列(不少于600人),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对500人以上不满6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市内旅行社年接待外地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以上不满5000人的,每接待1名奖励5元;年累计接待50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接待750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接待1万人以上一次性奖励7万元。
  市外旅行社为运城直接组团过夜游客达到2000人以上不满3000人的,每输送1名奖励5元;年累计为运城直接输送30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5000人以上的奖励6万元,输送1万人以上奖励15万元并鼓励在运城设立分支机构。
  年底评出5家成绩突出的外地旅行社,由市旅游局颁发“突出贡献”奖牌,并各奖励3万元宣传促销费。
  第四条 鼓励运城市内旅行社在国内重点城市设立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当年从该城市为运城引进游客20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
  第五条 民航机场公司对乘飞机来运的旅游团队,机票价格优惠,淡季不高于4折,旺季不高于5折。
  第六条 鼓励有组织的团队来运旅游。2009年1月1日起,运城所有景区(点)门票实行以下优惠:
  凡一次性组织10人以上旅游团队的,给予10免1的优惠;凡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旅游团队的,给予10免2的优惠。凡年底累计给景区(点)送团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上的,各景区(点)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2万元、5万元。
  凡旅行社组团到全市范围内景点游览的,一律免收停车费;凡是有组织来运踩线、采风的海内外旅行商、新闻单位,景区(点)门票全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外地来运过夜游客的审核认定。
  第八条 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依据民航铁路部门批件、团队计划和组接团合同认定;旅游团队需提供团队计划书、游客人员名单、酒店食宿凭证和景区(点)参观凭证。
  第九条 市旅游局对奖励情况逐团建立档案,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汇总审核一次,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 兑现办法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国库支付局设立“旅游奖励基金专户”,对组团旅行社的奖励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直接支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和专列,奖励直接兑现。包机、专列已奖励过的人数,不再作为年累计人数。
  第十二条 旅行社接待、组团外地来运过夜游客,人数达到奖励标准的,其奖励年底一次性兑现。
  第十三条 对于市内旅行社在外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代理,符合引进人数要求的,其奖励年底一次性兑现。
  第十四条 凡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12月12日下发的《关于对旅行社组团来运进行奖励的意见》(运政发[200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