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0:16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业经2004年4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 出让人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20日前,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出让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10日前作出补充公告。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和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
  (四)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评估价和政府的产业政策,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标底或者底价。
  出让人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和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按照出让人规定的数额将保证金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
  第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前向出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投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委托他人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出让宗地的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者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无效:
  (一)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竞买人不具备规定资格的。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法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者。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以及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八条 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挂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期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出让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成交或者不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的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最后挂牌价格为现场竞价的首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应当与其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中标或者未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
  第二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布出让结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或者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泄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接受投标人、竞买人贿赂的;
  (五)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9日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红”、“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红”、“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1-05-14

教发[2001]26号

   根据200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今年全国被确定为“红”、“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共30所,其中“红”牌学校1所,“黄”牌学校18所,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未达标的学校11所。按照有关规定,被确定“红”牌的普通高等学校今年不得安排招生计划;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生规模不得扩大,请有关单位在2001年招生计划安排、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对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的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高校招生规模急剧扩大,由于办学条件的改善滞后于在校生规模的扩大,一部分高等学校因基本办学条件不能达标而成为“红”、“黄”牌学校,这种状况对高等教育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对此,各级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尽快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保证高等教育必要的规格、质量和声誉。

  “红”、“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红”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甘肃联合大学              甘肃省

“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一、本科院校(4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天津农学院
天津市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市

湛江师范学院
广东省

药王山藏医学院
西藏自治区


二、高职院校(14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太原大学
山西省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鹭江职业大学
厦门市

九江职业大学
江西省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贵州省

昆明大学
云南省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的高等学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外交学院
外交部

国际关系学院
教育部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江苏省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省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韩山师范学院
广东省

茂名学院
广东省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南京市农业专科学校
江苏省

闽江职业大学
福建省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2005〕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12日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省政府。在中共宁德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加快发展,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二、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的监督,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除需要保密的公文外,应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及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省内外形势及市政府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送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直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工作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宁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市长请假,获准后出行;离宁在省内出差,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