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3:02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基(2001)1号



2000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教育战线的一件大事。《意见》针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明确提出了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面临的紧迫任务;突出强调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意见》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特别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指导新形势下的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学习贯彻《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广大干部和教师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大意义。要以宣传贯彻《意见》为契机,结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加强科学研究,努力探索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途径。要把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和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起来,全面规划和部署新形势下的中小学德育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新时期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坚持把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将“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的要求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结合德育工作实际,针对中小学德育工作在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等方面还存在的诸多不适应,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广泛拓展德育工作的渠道。要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德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根据《意见》精神,各地可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评选省级“三好学生”的基础上,按当年毕业生万分之一的比例评选并确定优秀学生,享受普通高等学校的保送生资格。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综合社会实践基地和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要通过学校、社会、家庭的三结合教育,努力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研究制订贯彻《意见》的具体意见和方案,要依据《意见》精神,检查本地区、本单位已有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制度与《意见》精神是否一致,凡是与《意见》精神不符的,要及时修订。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也要把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作为督导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和监督,切实保证《意见》精神的落实。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督导办。


2001年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水字[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特点和规律,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区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制度》统计范围是港口企业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本部门统计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港区港口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认真负责、及时报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监督、追究责任。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监督工作,对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统计期的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报送部水运司。
  六、各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专门填报人员,并于2008年11月21日前将其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传真至部水运司。
  联系人:刘晓峰 罗德麟
  联系电话:(010)65292637 65292645 65292623
  传真电话:(010)6529263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邮政编码:100736
  电子信箱:feng6251@sin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国库券收款单挂失、转移和残破污损的处理办法

人行总行


关于国库券收款单挂失、转移和残破污损的处理办法

1986年1月3日,人行总行/财政部/工商银行/农行总行

一、国库券收款单挂失处理手续
(一)国库券收款单,如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可向原签发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二)单位办理挂失,须提交本单位正式公函一式两份(代挂失申请书)说明原因,注明原国库券收款单各项内容,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向原签发行提出挂失申请。
(三)签发银行受理挂失时,应查验原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是否已转帐支付,挂失单位名称、签发日期、金额等内容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将一联公函作为挂失申请书,登记挂失登记簿,归会计档案永久保管;另一联附于原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之后,一并保管备查。
(四)签发行补发“国库券收款单抄本”时,应按原留存根联内容填写,如已有还本付息记录,也应填写完整。然后在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用红笔批注“原收款单挂失已于×年×月×日补发抄本”字样。补发“国库券收款单抄本”须加强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鉴章。
二、国库券收款单过户、转移的处理手续
(一)单位由于改变隶属关系,关、停、并、转、迁移地址等原因,要求变更购买单位名称或转移时,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公函说明情况,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持上级公函和国库券收款单向签发行办理过户、转移手续。
(二)单位要求办理过户时,如在同一银行开户的,银行可在原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和存根联批注,改变单位名称和帐号,并加盖业务公章,将单位公函附在存根联后面备查,国库券收款单收据退交单位,以后每次还付本息时,按更改后的名称和帐号办理转帐手续。
(三)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由转入银行在单位公函上签署同意转移过户意见后,另写正式行函连同单位公函一并寄原签发银行请予办理国库券收款单的转移手续。国库券收款单收据退还单位。
(四)原签发行收到转入行的函件后,经审查核对无误即销记“开出国库券款单证”表外科目,公函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同时开出国库券收款单转移通知书一式二联(转移通知书可用国库券收款单第一、三联代用,但必须批注“转移通知”字样,并将第二联收据联予以作废),加盖公章和“转移户”章后,将其第一联邮寄转入行;第三联留存备查,并在原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加盖“转移户”戳记注明“注销”字样。各栏次填写内容应与原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完全一致,以便转入行办理兑付。
(五)转入行收到国库券收款单转移通知书后,应通知单位持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来行办理转入过户手续,并填制“开出国库券款单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入帐,国库券收款单转移通知书另行保管。
(六)办理国库券收款单转移手续,转入银行应向申请单位收取往返邮费四角,手续费免收。
三、国库券收款单残破污损的处理手续
(一)单位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单,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残破污损,无法长期保管时,由单位申请,提交书面证明说明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核实,可以换发“国库券收款单抄本”换发抄本的各项内容须与原国库券存根联核对一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同时在原根联用红笔批注“原收款单残破污损无法保管,已于×年×月×日补发存本”字样。将残损的国库券收款单收回,连同银行留存的存根联一并注销保管。
(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集中保管,各专业银行需用时,向人民银行分行领用,并纳入“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四、对于个人购买千元以上国库券开给收款单挂失、转移和残破污损的处理办法比照上述各条办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