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5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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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58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58年11月)
(1958年11月23日)
任命聂荣臻兼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删去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第十条修改为:“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六、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增设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xls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