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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12:48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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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0年4月24日发布的《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00〕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二○○三年六月九日



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搬运装卸市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优化

经济环境,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是指为道路(含铁路、水路)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货物及其相关作业的经营活动,包括机械、人力起重吊装、危险品等搬运装卸及其辅助作业项目。将煤坪、货场等为煤炭、钢材、建材等物资提供集散、转运等经营性服务的场站的行业管理,纳入搬运装卸行业管理范畴,统一规划,按交通部《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审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搬运装卸市场的行业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搬运装卸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搬运装卸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应引导装卸经营业户,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改善劳动力结构,提高装卸质量。大型(批)物件、贵重或精密设备和厂矿、站(场)、码头、仓库、铁路及其专用线物资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要求紧的搬运装卸,应选择专业装卸企业作业,以确保装卸质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零散的搬运装卸的从业人员组织起来,成立搬运装卸队伍,承担本辖区内零散的搬运装卸业务。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服务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票据,统一结算费用。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六条 开业申请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须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必须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和休息场所;

(二)必须具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2万元以上的事故赔偿保证金。

(三)从业人员必须行为端正、身体健康,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具有一定的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货物装卸业务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搬运装卸作业。

第七条 开业申请从事机械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除须具备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作业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性能可靠、技术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设备;

(二)有停放装卸设备的场地;

(三)装卸设备的驾驶员、操作人员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驾驶证、操作证。

第八条 开业申请从事起重吊装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台以上起重吊装机械及相应配套的机具;

(二)有三名以上从事吊装作业5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三)有一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开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

(二)搬运装卸作业人员须持有娄底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上岗资格证;

(三)至少有一名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第十条 开业申请从事搬运装卸业者,须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资质审验,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件,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开业申请,应在30日内予以批准发证。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及变更经营项目范围的,应当到原核发证照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者要求歇业或者停业的,应当在歇业30日前或者停业10日前,到原核发证照机关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范围、价格、票证和规费、税费缴纳及经营行为等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要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无证经营及其他违法搬运装卸案件,及时调处搬运装卸矛盾和纠纷。

第十四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搬运装卸质量,文明装卸。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必须按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第十六条 搬运装卸收费标准,由交通部门拟定、物价部门审定并组织实施,经营者不得抬价、恶意压价,不得变相索取费用。

第十七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负责监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的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承担抗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物资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零散的生活物资,可自运、自装、自卸,严禁强装、强卸、强运,严禁非法索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三)超过核定范围经营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运、强装、强卸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无相关证件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一律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实行罚缴分离,所收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对搬运装卸市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搬运装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搬运装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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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节录)

1958年3月26日,最高法院

复函
甘肃省、江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广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到甘肃省、江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广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略)
二、(略)
三、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已入社的生产资料不应列入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可以继承的遗产,应仅限于房屋、家具等生活资料。有继承权的人,如果在合作社对被继承人实行“五保”以前,曾对被继承人尽过扶养义务,或者在合作社对被继承人实行“五保”以后,仍尽一部分扶养义务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酌量分给该继承人一部分遗产;其余遗产归合作社所有。如果有的“五保户”生前完全依靠合作社来生活,死后由社予以埋葬的,其遗产应全部归社所有。
四、已经加入高级合作社的社员死亡后,其入社的土地和其他入社的生产资料,可否由其继承人继承?
个体农民参加高级合作社以后,原来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和其他入社的生产资料,已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不应列入继承遗产范围以内,任何人都不得要求继承。
五、(略)
六、(略)


关于调整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通知

食药监人函[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结合2007年度国家修订与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情况,我司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新增《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7号)、《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二、将《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更新为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将《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更新为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

大单元
小单元
细 目
要 点

药事管理法规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麻醉药品的品种和精神药品的品种
(1)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

(2)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

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1.总则
适用范围

2.基本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和每类申请的界定

3.药物的临床试验
药物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4.附则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药品召回

管理办法
1.总则
(1)药品召回、安全隐患的界定

(2)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责任与义务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2.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1)调查与评估的主体

(2)药品召回分级

3.主动召回
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效果评价

4.责令召回
召回的情形、组织实施、后续处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审查和发布管理
(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2)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3)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不同要求

药事管理法规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1.药品广告的申请
(1)药品广告的界定

(2)申请人的资格

(3)应提交的资料

(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

2.药品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审查依据

(2)受理、审查、备案的程序与时限

(3)不予受理的情形

(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审查处理

(5)对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3.复审
需要复审的情形

4.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有效期和格式

(2)注销的情形

5.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监督管理机关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3)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6.违法药品广告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对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强制措施

(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的处罚措施

(4)对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理

(5)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6)对未经审批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