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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改革茶叶出口经营体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8:48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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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改革茶叶出口经营体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改革茶叶出口经营体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茶叶出口,建立有序的茶叶出口经营体制,外经贸部决定对茶叶出口经营体制作进一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红茶、特种茶(乌龙茶除外,下同)出口经营资格的审批
凡进出口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外贸公司(包括原工贸公司),均可经营红茶、特种茶的出口业务;凡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目录中核定有“土产品”或“农产品”的商业、物资和供销社企业,均可经营红茶、特种茶的出口业务;凡已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均可经营本企业和本院所自产的红茶、特种茶的出口业务。
二、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
(一)外经贸部鼓励绿茶、乌龙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对经营性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家数。
(二)申请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的茶叶生产企业,除应符合外经贸部规定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审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年均收购、加工毛茶1500吨以上;
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收购毛茶时缴纳农林特产税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2、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700吨以上;
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提供由茶叶出口企业出具的供货证明。
3、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和出口商品检验的各项标准。
三、出口配额管理
茶叶出口继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安排以扩大出口和提高效益为原则。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
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配额,地方茶叶出口企业通过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配额。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企业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情况,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品种、数量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需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自产产品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2〕国发69号)、《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倒卖或以“合作”、“代理”为名变相倒卖茶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中央管理企业,外经贸部相应直接扣减该企业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对倒卖或以“合作”、“代理”为名变相倒
卖茶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地方企业,外经贸部相应扣减该企业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对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对以红茶、其他特种茶出口配额出口绿茶、乌龙茶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茶叶出口经营资
格的处罚。对盗用其它企业出口茶叶品牌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
四、对绿茶、乌龙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考核
对上一年度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绿茶、乌龙茶实绩(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总金额/生产企业家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外经贸部不再增加该地区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家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在原来的家数内,对本地区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既可
同意其继续经营,也可提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本地区其他茶叶生产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进行替换。
对获得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后连续三年茶叶出口金额低于一定水平(2000年起暂定为100万美元)的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出口配额使用率低于全国生产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外经贸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警告或暂停、撤销其绿茶、乌龙茶自营出口资格。
对开拓新市场、新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创立知名品牌的茶叶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在配额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商会协调管理
茶叶出口企业须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茶叶分会),服从商会的协调管理。商会组织茶叶出口会员单位共同制定茶叶出口行业规则;协调出口客户和市场;在出口经营资格审批及出口配额安排上向外经贸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茶叶出口行业规则的茶叶出口企业,商会可根据行业规则进行处罚。
六、政府间茶叶贸易协议的执行,由外经贸部指定出口企业经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凡先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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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方便群众了解和查阅政府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69部)



附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

(共69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实施日期及文号
修改日期及文号

1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22 日 市政府令第4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73号

2
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日 市政府令第2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8号

3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6日 市政府令第6号


4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5
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2号


6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9号

7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5日 市政府令第31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70号

8
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1日 市政府令第9号


9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 市政府令第39号


10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市政府令第17号


11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市政府令第24号


12
《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7月3日 市政府令第25号


13
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10月10日 市政府令第64号


14
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1日 市政府令第3号


15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11月6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16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 市政府令第16号


17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3号


18
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2004年3月9日 市政府令第5号


19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4日 市政府令第1号


20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5日 市政府令第43号


21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2002年12月10日 市政府令第60号


22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9号


23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2005年8月1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2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1998年12月7日 市政府令第18号


25
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0日 市政府令第20号


26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999年2月13日 市政府令第21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27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30日 市政府令第32号


28
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1日 市政府令第33号


29
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7日 市政府令第53号


30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7日 市政府令第54号


31
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6号


32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1月19日 市政府令第16号


33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6日 市政府令第23号


34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1996年1月1日 市政府令第37号


35
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2日 市政府令第56号


36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6日 市政府令第22号


37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23日 市政府令第4号


38
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24日 市政府令第58号


39
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
2000年3月23日 市政府令第26号


4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
1997年1月7日 市政府令第51号


4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1998年9月4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2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市政府令第55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3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5日 市政府令第7号


44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7年6月11日 市政府令第57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5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4日 市政府令第67号


46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3日 市政府令第59号


47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2日 市政府令第1号


48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5年4月28日 市政府令第13号


49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1号


50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6日 市政府令第44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51
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7日 市政府令第12号


52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9月4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53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2005年7月6日 市政府令第15号


54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2日 市政府令第19号


5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1日 市政府令第59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56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27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57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6月1日 市政府令第52号


58
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1992年5月25日 市政府令第2号


59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1日 长府发[1991]64号


60
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日 长府发[1996]76号


61
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7日 市政府令第63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62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0日 市政府令第8号


63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2004年4月26日 市政府令第6号


64
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2号


65
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01年9月20日 市政府令第42号


66
长春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日 市政府令第61号


67
长春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 市政府令第57号令


68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5日 市政府令第58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10号

69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7日 市政府令第18号






关于发布《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24号)


关于发布《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使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按照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3年度国家法治建设科研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及项目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是: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项目类型

  1、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
  3、委托项目。
  4、专项任务项目(经费自筹)。

  三、申报受理范围

  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的在职人员,且符合下述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须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局)以上职务。其他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
  3、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2、正在承担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3、不能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工作,进行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五、申报办法

  1、我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科管理咨询中心受理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com.cn)上直接下载。本《公告》同时在网站上公布;
  2、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
  3、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4、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份。

  六、项目评审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其他项目每项250元;
  3、收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
  银行帐号:090890026-82
  请注明“司法部项目评审费”

  七、项目申报时间

  1、2004年1月1日开始,2月10日截止。
  2、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收件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875
  联系人:范立双、韦蔚
  联系电话:010-62207911、62200112传真:010-62200103
  E-mail:lawstudy@sinoss.net


   附件:《司法部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司法部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目录

 一、重点研究课题

  1.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
  2.依法执政研究
  3.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4.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5.民事证据立法的疑难问题研究
  6.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
  7.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研究
  8.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中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10.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11.21世纪的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1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制度完善
  1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14.反倾销法研究
  15.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6.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17.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18.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体制法律问题研究
  19.加入WTO与国家环境安全立法研究
  20.WTO条件下的我国经济安全研究
  21.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
  22.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
  23.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4.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5.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二、一般研究课题

  1.司法改革与司法行政改革
  2.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3.西部开发与法治环境
  4.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5.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
  6.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的改革研究
  7.政府合同
  8.研究
  9.社会纠纷的法律整合与社会整合
  10.反垄断法研究
  11.我国选举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12.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13.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4.行政权力制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
  15.电子政务立法研究
  16.公有公共设施伤害的赔偿责任研究
  17.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
  18.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9.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20.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研究
  22.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3.监狱经费保障体制运行研究
  24.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5.破产程序研究
  26.我国《海商法》实施中的问题和立法对策
  27.资本运营的商法问题
  28.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29.法人制度改造问题
  30.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31.中国信用制度的构建
  32.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3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4.跨国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研究
  35.现代物流运输法律问题研究
  36.反证券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37.因特网法制问题研究
  38.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39.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40.WTO背景下的贸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41.WTO背景下的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42.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43.现代国际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