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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9:51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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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 等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为使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使用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不规范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汉字,主要是指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
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1977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第五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 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二)书法艺术作品;
(三)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八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在申请创办时,必须向批准机关提交出版社社名、报名、刊名字样,经审定符合规范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印刷通用汉字字模的设计、计算机编排系统和文字信息处理系统使用汉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繁体字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检查需用的出版物样本。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报纸报头(名)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日报连续6期以上,周报连续3期以上,半月报连续2期以上的;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期刊刊名及封皮、包装装饰物、千字以内的广告宣传品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半月刊连续2期以上,月刊、双月刊、季刊1期以上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在1期(1册、1盒)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内文使用不规范汉字占总字数千分之一以上的;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和印刷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生效前,报头(名)、刊名、封皮中已经使用不规范汉字的,要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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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纠纷的判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西哈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德义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未能提举直接证据;而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书证尤其是证人证言双方存在重大争议。因此,对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成为分析判断本案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

  纵观本案判决,有如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善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确立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核认定证据的重要方法。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一直是法官职业技能养成中的难点,从而绝大多数裁判文书中,都难得看到敢用并善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审核认定证据的范例。本案判决的一大亮点,就是自觉地采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在文书中进行了明确的表达。

  例如,上诉人二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林立的证言提出两点异议:一是收据上注明的收款人是“吴”,而林立证言是被上诉人张德义收的款;二是林立证言是2010年7月13日由张德义送钢琴到其家,而质保服务卡注明的送货时间是7月12日上午。上诉人认为,这两点说明林立的证言不可信,从而林立不具备证人资格,应当排除其证言。对此异议,判决中分析认为,开具收据通常是财务人员的职责,仅此不足以否定张德义系销售人员并在交易过程中代理收款的证言;质保卡上注明的送货时间与实际送货时间不一致,依据经验法则,亦是交易中可能发生之事。上诉人认可林立质保卡的真实性,但却不认可林立的证人身份,该抗辩显然自相矛盾,不足以否认林立的证人身份;而林立证言的真实性,亦得到其他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的印证,形成了有证明力的证据链,故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林立证言与事实矛盾,从而其证人身份不成立、证言不具有关联性的抗辩,就是依据经验法则揭示出抗辩理由逻辑上不周延,不足以推翻证言,从而确认了证人证言具有证据能力及证言具有可采性。同样,对西哈公司主张王晓军与张德义为亲戚,两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一致,故王晓军的证言不应采信的抗辩,判决指出:西哈公司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举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仅据王晓军与张德义身份证号码前六位一致,并不能认定其具有亲戚关系。这也是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方法,对相关证言的证据效力作出认定。不仅对作为单一证据的证人证言如此,对各项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该判决同样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依法作出审核认定。

  判决是这样表述的:“本院从上述西哈公司认可真实性的王乐、张欣、林立、王晓军的四套质保服务卡和收据可以得出上述四人均从西哈公司购买了各自的钢琴,是西哈公司的顾客的结论。考虑到钢琴是价格昂贵的消费品且需要一定的销售专业知识,为此,顾客对接待并曾为其服务的销售人员通常有较深的印象,这是生活常识。所以,上述四位西哈公司的顾客中王乐、张欣出具书面证言证实通过张德义在西哈公司购买了各自的钢琴,并表达了不能到庭的理由;林立、王晓军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出庭证言均证实是通过张德义在西哈公司购买了各自的钢琴。上述书面证言、出庭证言与各自所提举的钢琴质保服务卡、收据一致吻合、形成证据链。从证明程度上讲,在西哈公司未提举有实质意义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张德义提举的上述一组证据构成证据链足以形成本院对张德义的主张确认为真的心证。”可以说,这是一段相当精彩的论述,对事实认定所遵循的经验法则,对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过程均作了清楚、明确、逻辑严谨的分析表述。

  第二,围绕证据认定的核心和实质确定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审核认定,其核心就是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实务中对此概括为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审核判断。证据审核认定的实质,就是确认证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本案因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一方(被上诉人)只能通过提举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书证等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间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否具有关联性,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证人林立不具有证人身份,理由是林立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从证据的审核认定来看,所谓不具有证人身份,也就是认为林立不具有证人资格或其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法定证据制度通常会对证据能力作出规定,但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通常不对证据能力作出规定,而代之以对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上诉人并未就出庭作证之林立与质保卡持有人之林立是否同一人提出质疑,亦未就证人林立之心理、身理状况是否适宜作证提出质疑,而是以林立证言与事实不符,主张林立不具有证人资格,虽非无的放矢,但显然射错了靶子;而上诉人主张的两个事实细节,依据经验法则亦未能在逻辑上动摇证言的核心内容即张德义代表西哈公司进行钢琴销售这一关键事实;判决据此认为,上诉人的抗辩未触及到证言核心内容和证人资格,不影响法院对该证人证言的采信。这一分析过程,充分表现了本案判决在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遵循了证据规定相关规则,展示了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应有的职业法律素养,对该案当事人也具有现身说法的重要意义。

  第三,心证公开,彰显司法公信。

  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同于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其公开性与民主性。公开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结果的公开。由于法官在对证据审核认定时是遵循良知与理性独立作出判断,因此,就需要其公开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的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以及内心确信的结果,使这种心证过程不再沦为神秘主义的职业游戏,不受任何监督。公开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监督,使心证的自由始终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条件,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同时,这种接受监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显并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已经触及到了公开是公信的命脉这一命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对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法官的心证公开这样几个环节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毋庸讳言,法官心证的公开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致使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阳光司法”理念流为一纸空言。本案裁判有意识地对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方法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作了充分的揭示和明确的表达,是对法官心证过程予以公开的自觉实践,也是推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的司法改革进路的有益尝试。

  该判决对事实认定的最后部分是这样表述的:“张德义作为普通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留存或现阶段收集相关证据中,受其客观条件限制和劳动诉讼的特殊性限制,其提举上述这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应视为其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而西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张德义非其职工,仅在张德义提举的证据如收据收款人表述、送货时间、股东名册、出庭证人的地址等枝节问题上辩解。因此,在西哈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从举证证明的高度上讲,仅凭第一组王乐、张欣、林立、王晓军的四套质保服务卡和收据以及四份证言等证据所形成的链条就足以认定张德义与西哈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项表述就是心证结论的公开。经过前述的对相关证人证言的逐个分析认定和综合分析认定,亦即心证过程的公开,该结论的作出给人以水到渠成之感,具有令人信服的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充满了理性之美和逻辑之美。

如果我们回顾判决理由部分对每一份证据所涉两造观点的分析评论,一开始总是有扑朔迷离之感;而在逐一厘清的过程中,观点越来越清晰,事实也不断水落石出,最终完全浮出水面。这就是心证公开的魅力,也是理性与良知的魅力,更是公正、公开与公信的魅力!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有司法公信。然而司法公正也需要适当的途径予以彰显,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同时也接受监督,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有司法公信。这个途径,就是司法公开。过去的司法改革为司法公开开拓了道路,但仍未免“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憾。从每一个案环节着手来彰显公平正义,为重塑司法公信、重建法治信仰奠定基石,须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这应当也可以从法官心证公开找到新的突破口,——这也就是本篇判决值得推介的意义之所在。

(作者简介:最高法院赔偿办副主任、法学博士)

  相关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西哈乐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忠担任、代理审判员刘芳和徐钟佳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涣,被上诉人张德义及其代理人郭兴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德义在一审中起诉称:其系农业户口,2010年6月14日入职西哈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均工资5000元,下发制现金发放,领工资时在财务处签字领取。因西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2012年1月20日离职,自此不再前往西哈公司上班。工作时间为每周休息一天,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工作内容为在前台接电话、销售钢琴、接待客户;工作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西哈公司2010年6月14日至2012 年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西哈公司支付其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 000元;西哈公司支付其2010年6月14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62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655元;西哈公司支付其2010年6月14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的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诉讼费由西哈公司承担。

  西哈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其与张德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西哈公司没有张德义。张德义与其公司原股东伪造证据,报复其公司。不同意张德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德义自述其于2010年6月14日入职西哈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月工资5000元,因西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于2012年1月20日离职。西哈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情况,张德义向法院出示了王乐的证言(未出庭质证)、王乐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张欣的证言(未出庭质证)、张欣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购买钢琴收据照片、刘昌升证言(未出庭质证)、林立证言(出庭作证)、王晓军证言(出庭作证)、侯伟证言(出庭作证)、薛瀛证言(出庭作证)、王淇证言(出庭作证)、照片。其中王乐、张欣、刘昌升、林立、王晓军的证人证言、质量保修卡显示,其均从西哈公司处购买钢琴,由张德义负责接待销售。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均有西哈公司合同专用章、收据上均有西哈公司财务专用章。侯伟出庭作证时称其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在西哈公司处担任销售工作,张德义任店长、总监,对其进行培训。同时,侯伟向法院提交了照片,表示其工作地点的玻璃上有“百汇钢琴城”字样,其与公司同事共同聚餐、工作。王淇出庭作证时表示其系北京君乐轩钢琴培训中心的业主,2010年5月开始与西哈公司合作至2012年4月,合同期间,均由张德义负责洽谈。王淇向法院出示的照片上显示有“君乐轩钢琴培训中心”与“百汇钢琴城”字样,同时还显示本案张德义在活动现场。薛瀛出庭作证时表示其原系西哈公司股东,2010年4月与现法定代表人成立西哈公司。2010年6月张德义在西哈公司工作,月均工资5000元,担任销售总监。

  针对张德义出示的证据,西哈公司表示对证人证言不认可,主张王乐、张欣、刘昌升未出庭质证;对张德义出示的收据、质保卡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对张德义出示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此外,西哈公司向法院出示了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同意聘任吴德雄为经理,同意选举薛瀛为监事,新股东签字处签有上述二人的名字,时间为2012年6月12日。薛瀛出庭作证时对该股东决议上签字的真实性认可。

  诉讼中,张德义未就其主张的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向法院出示证据。

  另查,张德义系农业户口,在职期间西哈公司未为张德义缴纳社会保险。张德义就与西哈公司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西劳仲字[2012]第160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德义的申请请求,张德义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王乐的证言、王乐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张欣的证言、张欣购买钢琴质量保修卡、购买钢琴收据照片、刘昌升证言、林立证言、王晓军证言、侯伟证言、薛瀛证言、王淇证言、照片、股东会决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6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推动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机制转换、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战略上调整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推进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使那些属竞争性行业的企业退出国有序列,以达到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行质量、效益和控制力,整体搞好国有经济的目的。现结合全市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试行办法。
  一、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一)实行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对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搞好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通过扩大招商引资、企业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吸引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境内外自然人参股、债权转股权和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等办法,按照确保出资人到位和股权多元化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将未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已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并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确立内部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实行分立重建新企业。结合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对部分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利润,但因债务负担重而经营亏损的企业实行分立重组。重建新企业须与主要债权银行商定,按“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原则,将有效资产和相应负债分离出来。新建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比例
分担离退休人员费用和社会保险欠费及老企业银行贷款的清偿责任,合理确定银行债务与有效资产比例,并重新办理相应抵押。新企业要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组建。新建企业税后利润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三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还,返还款及国有股分红所得要用于归还分担的老企业
社会保险欠费和银行贷款本息。
  (三)实行企业出售。结合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选择一批属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要分别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按其资产( 含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评估值与相关费用之和确定拍卖底价。为降低收购成本,收购方也可采取租赁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运作。企业和个人均可投标购买,原则上一次付清收购款。如一次付款有困难,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要付收购款总额的30 %,
一年内付70%,二年内付清。凡一次性付款者可优惠10%。
  拍卖所得转财政专户,其中,处置国拨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职工安置,其他资产拍卖所得按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欠款和欠税及其他债务的偿还。
  经享有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承债方式按净资产数额出售,并办理好债权、债务移转手续和相应的财产担保手续;国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要依法办理相关的处置手续;经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商定,相应的债权也可转为股权。为鼓励收购方接收安置
职工,可按一定标准抵扣出让金。
  (四)实行企业整体转让。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资产( 含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总额与负债总额大体相等,即资产负债率100%左右的企业,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将资产与负债一起整体转让给有实力、有能力、资信良好的国有、外资、私营企业或原企业经营者、工程技术人员。
  (五)实施企业破产。结合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无力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实施破产,实行“关门走人”,使其有效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转移集中。列入国家重点行业的重点脱困企业,符合破产法定条件,且能在破产后寻求优势企业购并重组或有条件自救重组的,可在商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后,向国家申报《计划》,并在《计划》批准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按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首先用破产财产安置职工。其他企业如符合破产的法定条件,同时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优势企业愿意购并重组的,经与主要债权银行协商同意,可依法申请破产,或由主要债权银行提出破产,并依据《破产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在公告破产后,由政府收回原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安置职工。
  (六)实行租赁经营。对不具备改制、分立重建、出售、整体转让条件而又一时难以破产的企业,可通过招标竞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承租者,并由企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对部分或全部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租赁合同要明确租赁期限,租用资产数额(如设备台套、厂区、厂房面积、折价金额等),租赁费数额(应高于出租资产的应提折旧)及收取办法,职工的分流安置办法, 社会保险费上缴及偿还欠费办法,企业流动资产、水电、电话等公用设施使用及核算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七)实行“民有民营”。部分产品有市场、债务负担重、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可自愿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新企业接受原企业出资人委托,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通过协议对原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在托管经营期间,原企业所有制
性质、隶属关系、资产负债及债权债务关系、职工身份、财税解缴方式不变。原企业债务由委托经营利润或清收债权、转让资产等收益逐步偿还。新老企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分别以其实有股本(资本)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老企业的经营目标、职责及考核兑现标准通过协议确
定。职工择优上岗(可以是新企业的持股人, 也可以不是新企业的持股人), 下岗职工进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基本生活费按国有企业办法筹集。
  二、经营者的激励办法
  (八)设置职位配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按实际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设定风险抵押的前提下实行职位配股,其配股额度为国有独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5%左右,或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权的15%左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享受职务配股额度的50%,其余部分根据职务、贡献、技术与管理素质等,配股给企业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职位配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配股持有者仅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收益的多少由出资人考核认定。配股持有者如因职务变动,其配股额度由出资人收回,改为继任者持有;其配股收益如已转为在企业股份,仍由其享有股权。对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也可不实行职位配股,相应收益由企业用于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的奖励。
  (九)实行利润分成。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绩经出资人考核认定,按企业纳税及国家规定提留后利润额的30%实行奖励。
  (十)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凡生产经营困难、连年亏损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责任目标依据前三年实际经营亏损额的平均值、全市扭亏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由出资人确定,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经出资人考核认定,对完成减亏或扭亏目标的,视其完成情况由出资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实现扭亏为盈的,再按盈利企业规定实行奖励。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收入的兑现。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收入在12万元以内以现金兑现,超出部分作为对企业的投股,并享有股权。如完不成考核目标,则按同比例抵扣其职务配股和对企业的投股。没有股份的,则抵扣其风险抵押金。
  (十二)承租者的激励。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只要承租者按合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其税后利润在按国家规定提留后,全部归承租者所有。
  (十三)激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措施。积极推行改革,通过联合、合资、改制、转让、破产、重组等形式,将企业搞活的法定代表人,如在这次改制中被控股方通过董事会解聘或由兼并、购并方解聘,其工作另行研究。
  三、企业的扶持政策
  (十四)返还困难企业上交税费。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特困企业,在规范改制或改变经营方式后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其应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地方收取的其他各项税费,经市政府批准,可在1-3年内实行先交后返还,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权。
  (十五)职工的分流安置。实行分立重建、出售、整体转让和租赁经营的企业,所需职工从原企业中择优选聘,被聘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新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被分立重建、租赁企业录用的职工,应与原企业签订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待遇,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三三制”原则筹集,企业自筹部分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时间内由市财政兜底;企业出售或整体转让后未被收购(受让)方录用以及个人不愿留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作为善后工作用出售或变现资产收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 对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可到市劳动就业局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十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分立重建后的新老企业、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和租赁经营企业的出租方应分别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出售企业和破产企业应从出售收入或资产变现中划拨一部分交新组建企业,专门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出售企业也可
根据收购方对离退休人员所负的责任,按一定标准抵扣出让金;整体转让企业的受让方对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费用,从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或出售企业收入的财政专户中拨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将随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向社区移交。企业在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约束机制
  (十七)企业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偿还欠费。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要积极偿还。出售企业的收入必须首先补齐职工个人养老保险金,不足的差额欠费由收购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整体转让企业的欠费由受让方负责偿还。租赁经营企业的欠费由出租方用租金收入偿还。
  (十八)企业须优先招聘下岗职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需增加定员时,除少数技术和管理骨干外,须在全市范围内优先从下岗职工中选聘。
  (十九)企业须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不论采用何种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要在认真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会同银行妥善处理好资产负债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得以任何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二十)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在放开搞活中涉及国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要按国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运作,办理报批手续,进行权属与价值的评估确认及新用途的规划确定,并主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处置。
转让土地使用权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登记、换领土地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有困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减、缓、免”,也可实行大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二十一)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出资人及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
  五、工作机构和工作方法
  (二十二)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在市经济和改革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统一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办公室从各经济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事业心强、熟悉业务、年富力强的同志,组成若干个精干、高效的工作指导组,抓点带面,并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分立重建、出售、整体出让、租赁经营、民有民营及对法定代表人的奖励、风险抵押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办公室制定,经市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十三)运作程序。企业进行改制、分立重建、出售、整体转让、破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经市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改制和搞活方案及其后的规范运作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授权的出资人及银行同意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或国资委授
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十四)工作要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市委有关全会精神,发动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积极参与。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要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择试点,制定《预案》,精心论证,稳妥实施。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近期下发)的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剩余的明年上半年完成,市属国有中小型非工业企业明年年底前完成。
  六、其他
  (二十五)现已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丰原生化、八一化工、华光玻璃、灯芯绒、物资、圣泉等六户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另行研究。这六户集团公司和蚌埠卷烟厂法定代表人的奖励仍按市委蚌发〔1998〕105 号文件执行。
  (二十六)市属国有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及县(区)属国有中小型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