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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信号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6:20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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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信号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道口信号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1、为了加强对道口信号的使用、维修管理,使道口信号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2、道口信号是在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处设置的安全防护设备之一,是改善行车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道口信号显示应按1984年11月公安、交通、铁道部三部联合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设备制式应符合部颁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逐步加以改造。
4、道口信号设备,由工务或运输部门使用,电务部门在道口信号交付运营的同时,应向使用部门提供简明的使用说明书。看守人员应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5、电务部门对道口信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道口看守员对其看守的道口信号设备应经常巡视,保持设备完整;工务日班巡道员对区间无人看守道口信号应进行巡视,发现异状和设备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电务部门检查修理。
6、道口看守员使用带计数器按钮或破铅封时,要在道口行车记录本上登记使用原因,并及时通知电务部门修理和加封。
7、在交流电源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使用时,道口看守员应加强了望,防止发生事故。
8、复线区段列车反方向运行,仍需保证列车接近道口时自动报警或自动熄灭白灯,以保证安全。电路设计方案共三种,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1)按电号4007图册设计,实现自动报警。
(2)利用自动闭塞轨道继电器条件,实现自动报警。
(3)增加反方向继电器,利用第一趟反方向列车自动熄灭白灯,因此调度命令应写明第一趟反方向列车。行车速度必须控制为30公里/小时,并准备随时停车,保证安全。道口信号白灯熄灭后,设备停用,道口信号无效。列车恢复正常运行时,有人和无人看守道口信号也应恢复使
用,纳入运输方案的分别由工务和电务部门负责人工恢复;临时性的由反方向发车的车站根据调度命令通知工务、电务部门负责人工恢复。
(上述第二和第三方案的设计图由通信信号公司研究设计处和济南铁路局提出,由研究设计处另发)
9、各铁路局应按部1984年848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道口信号的管理;凡管辖内道口信号设备较多的局、分局、电务段都应有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同时根据具体条件建立道口信号工区和领工区。
10、道口信号维修定员,DX2型的按每处0.4人计算,阀式的应少于0.4人;暂时不具备成立道口信号工区的地方,可将负责维修道口信号设备的人员安排在车站信号工区内。
11、电务部门对道口信号设备应与电气集中、自动闭塞设备一样按规定进行维护;对道口信号设备发生的故障应如实统计,定期分析。但对发生的道口事故除违章和人为造成的以外,可暂列为其他事故。各铁路局应制定下列考核指标:
(1)事故、障碍总件数;
事故、障碍总件数
(2)故障率=-----------×100%
24×使用天数×道口信
号 数
12、道口信号设备实行巡检、检修、整治三种修程,各种修程的内容和周期由铁路局规定。
控制器、音响器、闪光器、继电器、整流器和变压器等可以捣换的器材实行入所轮修,固定设备实行集中修。轮修和集中修周期由铁路局规定。
13、在现场检修或整治设备时,维修人员应注意联系,以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14、为了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缩短设备停用时间,道口信号设备较多的电务段应配备道口信号维修车;道口信号工区应配备应急备用器材。



198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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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了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特制定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二、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三、兼营生产业务和输送业务的热力输送企业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道输送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四、独立的热源生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热源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其中,热源生产企业的成本为同类热源生产企业(分为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两类)的平均成本。热电联产企业应按照电热比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五、热力输送企业所属热源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应通过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销售价格回收。

  六、热力管网输送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网输送价格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

  尚未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热源生产单位的热力生产成本,也应按照以上原则与煤炭价格实行联动。

  八、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按照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其中,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九、确定热价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十、建立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地区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各热力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十一、鼓励煤、热双方直接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直接向煤炭企业购买煤炭。

  十二、热源生产企业要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凡具备条件的,应改造锅炉供热,实行热电联产。

  十三、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后,各地政府对热力企业原有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减少。

  十四、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大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持卡人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奥运支付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自2008年4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侦破一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进一步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防控机制;强化用卡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用卡意识;进一步消除银行卡支付体系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安全、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二、工作重点

按照“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排查银行卡支付体系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落实银行卡发行、交易、清算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加大对银行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之间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是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项目举办城市和部分重点旅游城市。

三、工作内容

(一)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对各自银行卡业务、技术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发卡银行要认真自查本行银行卡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查漏补缺,加强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格审核,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及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技术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ATM机(即自动柜员机,下同)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ATM机巡查和实时监控制度,提高ATM机监控设备的安装率,布放在奥运场馆周边、奥运城市重点街区的ATM机的监控设备安装率要达到100%;加强用卡安全教育工作,在持卡人申领卡片时应逐一发放安全用卡宣传资料。收单银行要加强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即银行卡销售点终端,下同)的管理,强化特约商户风险控制,认真审核特约商户资质(所审核资料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防止拓展不合规、高风险商户;建立健全对POS机具的管理和日常监控机制,加强对商户收银员在识别伪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中国银联在确保银行卡清算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协助各业务参与方完善跨行交易风险监控和管理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入网商户、银行卡机具交易监控和管理系统,增强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监测能力;联合各业务参与方开展奥运期间银行卡安全支付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银行卡风险防控工作。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打击职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银行卡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伪卡欺诈、针对ATM机窃取用户资金、涉外银行卡等银行卡犯罪行为,组织精干力量,侦破一批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力争在短期内形成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强大声势,以有效遏制银行卡犯罪案件高发态势。要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深挖线索,扩大案源。对各类金融机构移送和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要及时进行梳理分类,准确甄别案件性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开展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要建立大要案部、省两级分级督办制度,将案情复杂、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列为督办案件。对列为督办的案件,办案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办案力度。

(三)加强安全用卡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口号是“迎奥运、放心用卡、安全支付”。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实效性,可通过在银行网点、ATM机布放地点和特约商户营业场所张贴或发放宣传材料、举办银行卡安全使用知识进社区活动等方式,多方位、多角度、经常性地开展银行卡安全使用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用卡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和揭露银行卡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银行卡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曝光银行卡犯罪的典型手段,及时发布预警防范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4月)。

各商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联要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及时制定本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措施,积极落实各项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5月)。

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认真开展排查、整顿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排查、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查处工作。

(三)督查阶段(6月)。

根据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自查自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北京等6个奥运城市和部分旅游重点省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四)总结巩固阶段(7月)。

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认真梳理、分析排查出的线索和问题,积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到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分公司认真做好总结、整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安全用卡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奥运会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懈怠、行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电话010-66275328),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中国银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积极协助整治办开展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成立本地区专项行动办公室,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加强协作,确保实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分公司建立顺畅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密切合作,凝聚专项行动合力。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开展排查、整顿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银行卡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做法,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公安机关内部的经侦、治安、刑侦等各警种间也要加强协作,专项行动期间,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理和查处的涉及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并由经侦部门归口报整治办掌握。

(三)及时报告,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专项行动办公室要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整治办,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予以报告。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和发现的银行卡犯罪新手法等内容,整治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行动结束后,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探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单位之间建立银行卡违法犯罪预警和研判机制、情况通报机制、案件侦办协作机制、安全用卡宣传教育机制,最终构建科学高效、务实全面的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为有力打击银行卡犯罪夯实基础。

      上网时间:20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