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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0:49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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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
卫生部


为提高医疗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部分大型设备能得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病人服务,从1985年1月1日起,对使用我部卫生经费购置的大型医疗、检验设备试行有偿占用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从1985年1月1日开始,凡我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购置的大型医疗诊断检验设备,一律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占用的办法。今后凡需使用我部卫生经费购置大型设备,均可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办理有偿占用手续,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年限履行偿还义务。
二、暂定实行有偿占用办法的大型设备名称及其还款年限:
1.500毫安以上X线诊断机 分3年偿还
2.各种B型超声波诊断机 分2年偿还
3.伽玛照相机 分6年偿还
4.各类型CT(包括核磁共振CT) 分5年偿还
5.钴60治疗机 分5年偿还
6.直线加速器 分5年偿还
三、需要购置上述大型医疗诊断检验设备的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有偿占用手续。
四、为了简化手续,由使用单位根据有偿占用的仪器设备的原价(不计算运杂、水、电、气、油等材料消耗及管理人员劳务费和修理费),按还款年限平均分摊每年还款额度制定还款计划,于设备安装使用的次年开始向卫生部归还。
五、凡按照规定年限或提前还清有偿占用款项以后,该设备的使用调配权由卫生部划转归医院所有。
六、帐务处理,可使用“有偿占用基金”科目,设辅助帐进行记载。
七、我部委托卫生部物资设备供应公司具体办理有偿占用设备工作。



198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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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政〔2007〕4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辖区内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优质产品”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荣获“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荣获“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获得相应荣誉后,持已获证书、奖牌及有关资料,分别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濮政〔2006〕92号文件有关奖励程序和办法,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初审。
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第二条规定中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同年度获得第二条规定中多项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到期复评重新获得原名优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企业纳税情况,驻濮市级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市级驻县(区)企业及县(区)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奖励资金纳入企业申报奖励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兑现。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获奖企业要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信誉。在名牌有效期内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保证华中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以下简称“博乐分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州综合体育馆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功能,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州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以下简称“州业余体校”)负责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博乐分校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使用州综合体育馆。州文化体育局负责对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成立由州业余体校和博乐分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州综合体育馆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使用和活动安排等工作。
第四条 州业余体校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章 开放时间


第五条 在博乐分校开学期间,每周一00:00至周五24:00,州综合体育馆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不对外开放。
第六条 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博乐分校寒暑假期间,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由州业余体校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州重大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期间,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的教育教学时间和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以及爱护公共设施的宣传教育,全面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协助和配合州业余体校做好场馆的清洁卫生、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期间,入馆健身人员应严格遵守体育馆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体育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大型活动的,应事先向州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州综合体育馆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场馆器材及设施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文体部门要积极引进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努力提高州综合体育馆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 州综合体育馆需闭馆进行维修、维护时,州业余体校应提前通知博乐分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州业余体校测算提出,经州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对残疾人、65岁以上老年人和博乐分校教师、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五条 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运行经费(含人员工资、水电暖、设施维护等费用)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文化体育局要加强对州综合体育馆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不断完善州综合体育馆收费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州文化体育局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州综合体育馆的收费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