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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7:46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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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业绩的考核监督,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任职一年以上离任的,均须进行任期终结审计。
第三条 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和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也可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须经审计机关审定签署后下达。
第四条 属于审计范围的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离任时,主管该干部的部门应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中止任期离任前一个月,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审计申请后三日内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所在企业应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十日内,向审计机
关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被审计人任期业绩等书面材料。审计机关应在收到材料后二十至三十日内完成审计。
第五条 审计应按被审计人任期责任目标或承包经营目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
(一)主要经济目标是否实现,盈亏是否真实;
(二)企业资产是否完整,经营有无短期行为,有无潜亏挂帐和重大损失浪费;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情况。
第六条 审计时限,一般以被审计人的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可以追溯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结束应作出审计结论,下达审计结论通知书。被审计人有显著成绩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有问题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涉及其他人员责任的,一并提出处理建议。属于企业应纠正的违纪问题,另行下达审计决定通知
书。
第八条 审计结论通知书发出前,应将核查的材料交被审计人阅看,被审计人应在两天内签署意见。
被审计人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通知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二十日内实施复审并作出结论。复审期间,被审计人暂缓离任。
第九条 审计结论通知书主送申请审计的部门,作为被审计人业绩考核和调任新职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和其所在企业。申请审计的部门和企业应将被审计人调任(离任)的通知书和企业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书面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被审计人和企业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绝配合、隐匿不报的,按《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处理。属于企业生产技术方面的秘密,审计机关应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拥有国家资产的供销社、二轻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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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复杂,一些地区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好,防治基础工作薄弱,近年来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在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尚有11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县(市、区)。为了切实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趋势,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血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国血防工作方针、政策、规划,领导全国血防工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疫区各省也要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省的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二)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血防工作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血防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明确部门职责。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16号)确定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查螺灭螺、人畜查病治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厕等工作,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工程建设、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开展环境改造,努力做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各项工作。

  (四)坚持“春查秋会”制度。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疫区各省完成全国血防工作规划及开展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全国血防工作会议,总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防治工作任务。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防治目标,统筹规划实施

  (五)制订预防控制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积极推进血防工作。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湖沼型和山丘型疫区预防控制模式,逐步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六)切实遏制疫情回升,实现近期防治目标。到2008年底,云南、四川两省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为主的或水系相对独立的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要全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尚不能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湖沼型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降低人畜感染率,努力压缩钉螺面积,有效降低易感地带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

  (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努力实现中长期防治目标。到2015年底,力争全国所有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已经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10年以上的县(市、区)全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三、坚持综合治理,实行联防联控

  (八)加大以环境改造为主的各项灭螺工作力度。农业部门要结合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改造疫区环境,采取鼓励措施,逐步实行家畜禁牧、舍饲和“以机代牛”、“水改旱”等,减少钉螺孳生地,减轻血吸虫病危害。水利部门要将进螺涵闸改造、有螺水系治理、垸外易感地带治理纳入水利综合治理工程规划,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微型水利工程、灌区改造、山区集雨节水灌溉、农田节水灌溉等项目,改善农村水环境,防止疫区钉螺孳生。林业部门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长江防护林工程等重点林业工程,在长江中下游滩地、丘陵地区积极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建立抑螺防病林业生态工程,改变钉螺孳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切断人畜接触疫水途径,实行兴林、抑螺、防病综合治理。卫生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危易感地带的药物灭螺工作,降低血吸虫病感染危险性。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疫区群众开展改水改厕,改善生活环境,减少和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九)加强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项目规划中以及开工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十)加强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监测。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并对感染者进行治疗。其中,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在已经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农业部门负责疫区家畜(牛、羊、猪等)血吸虫病的检查及对感染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同时,加强对疫区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检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区传播血吸虫病。

  (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血吸虫病疫区中小学生普遍进行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卫生、新闻单位应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血防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预防血吸虫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二)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推广湖区五省(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联防工作经验,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点,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省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制订联防工作制度,结合跨省、跨地区的水利、林业工程建设,安排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工程。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重庆市(三峡库区省份)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组织省际间和省内不同地区间的联防联控,切实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

  (十三)落实血防经费。中央财政和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血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物、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对灭螺有关的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省、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十四)积极救助治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在已经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在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特殊临时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十五)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法力度,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逐步规范家畜交易的市场管理。卫生部、法制办要抓紧研究拟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当完善地方立法,使血防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十七)理顺体制,深化改革。血防工作是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血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和卫生工作中统筹部署。省、市(地)、县、乡级血防机构中的预防职能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重疫区地、县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可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可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疫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有家畜血防工作机构和人员。有关地区应结合本地血防工作实际,加快血防专业机构的改革。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

  (十八)加强基本建设。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防基本建设。到2005年底,要基本完成血防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任务。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大力开展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队伍。

  六、提高科研水平,加强国际交流

  (二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科技部门要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跨学科的联合攻关。要特别注重加强以改善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等的应用性研究,研究开发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技术和高效、安全、价廉、方便、持久的灭螺、治病、预防等药物,力争三五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血吸虫病药物的质量管理,保证血吸虫病患者化疗的质量和效果。

  (二十一)加强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外优秀科技成果,不断提高血防工作水平。

  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发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3]44号

1993-07-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式样附后)。现将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的建设,本着简便运行、加强控管的原则,我局在各地现有税务登记证件的基础上,将全国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另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但对纳税人作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税务登记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的设计要求自行印制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为了保证证件的印制质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必须集中统一印制。各地在印制前须将试制的证件式样报我局征管司审核、鉴定,对审定合格的方可印制,未经报审不得印制。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材料。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材料制作(材料的规格见附件)。制作成本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材料及规格说明
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材料及规格说明
  一、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材料:
  (一)纸张:成品尺寸45.5cm×33cm,属4开版用157克双面光铜板纸。
  (二)烫金:电化铝。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铝合金外框材料:
  (一)采用2.2cm×0.9cm型白色铝合金制成。
  (二)外径规格:47.5cm×35cm×0.9cm
  (三)纤维板规格:45.5cm×33cm×0.3cm
  (四)PVC透明片规格:45.5cm×33cm×0.02cm
  (五)配件:由吊环、6枚穿孔式垫片、22枚梅花式螺丝、4枚直角连接垫片组成。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外皮材料:
  (一)外面材料:采用浅黑色牛皮纹塑料膜,27.5cm×19cm,厚度:26丝。
  (二)内垫材料:采用1.2cm厚黄板纸2块,18.4cm×13cm。
  (三)内封材料:采用浅黑色牛皮纹塑料膜,27.5cm×19cm,厚度:18丝。
  (四)内套透明膜: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19cm×9.8cm×2粒,厚度:15丝。
  (五)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
  四、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材料:
  (一)白板纸:采用250克白板纸,16K。
  (二)内芯纸:采用150克双面光铜板纸,16K2张装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