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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14:44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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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住宅赛区实际情况,为使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活动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是隶属于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的一个赛区,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加强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为准则,切实保障经市府确定的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完成,推动全市住宅建设系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
第三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范围要与住宅建设任务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凡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包括中央单位和兄弟省、市单位,以及有关住宅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动迁、市政、公用配套、物业管理等单位,都隶属于各区、县、委、办、局分赛区或作为直属参赛单位参
加竞赛活动,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施工、规范服务等各个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立功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四条 在市建设党委、市建委和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由承担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市建委、各区、县及有关委办和直属参赛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
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条 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是组织领导开展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活动的决策机构;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组织交流、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有关区、县、委、办、局以及直属参赛单位相应成立竞赛分赛区和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并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实事任务,做好竞赛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工作。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参赛单位向分赛区负责;分赛区向住宅赛区领导小组负责;住宅赛区向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外省市在沪承担住宅建设实事项目的单位,参加所在区(县)、委、办、局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立功竞赛活动,其权利及义务与本市单位相同。
第九条 立功竞赛所需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分赛区)负责。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一)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六)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七)加强基础管理,积累档案资料;
(八)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先进集体(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设功臣、记功、优秀组织者、贤内助)。
第十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评比系列:
(一)集体:
1.先进分赛区(指区、县、委、办、局);
2.先进公司(指处级、相当于处级企业公司);
3.先进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4.先进班组(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处、科、股室、生产班组);
5.专项奖(街坊优胜奖、工程质量奖、动拆迁优胜奖、住宅配套优胜奖、基地开发奖)。
(二)个人:
1.住宅建设功臣;
2.记功;
3.模范家属。
第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向一线工人、基层干部、科技人员倾斜。工人与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为7∶3。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市级各类先进按市立功竞赛办公室颁发的评选标准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住宅赛区的评选标准由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住宅实事项目及竞赛规模提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批,并报市立功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当年承担的任务量、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参赛人数等综合平衡,分解下达。
第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评议审定:
(一)市级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分赛区逐级申报,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二)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三)专项奖、先进分赛区、先进公司的评选,由分赛区提出申报,在住宅赛区内按要求择优评选,经考核后报住宅赛区领导小组审定。
(四)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班组的评选,由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推荐,经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定。
(五)住宅赛区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审批,由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六)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在本分赛区、本单位的,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住宅赛区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住宅赛区办公室拟定,报住宅建设竞赛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申报市级、市住宅赛区的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住宅赛区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批准召开的立功竞赛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住宅赛区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赛区各类先进颁发的奖怀、锦旗、奖状、证书等,由住宅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登记表进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管理权限给予先进个人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市立功竞赛办及住宅赛区竞赛办制定的评选标准自行安排实施,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不良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度评选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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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津质技监局认[2005] 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资源是国家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源,掌握实验室资源的分布状况是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实验室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重复建设的基础。因此,我局建立了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为了规范对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管理,明确工作权限,保证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包含: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及其他类型的社会实验室的资源信息。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网络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

  第三条建立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市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现实验室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社会共享,为天津市政府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第四条凡具备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实验室及从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属于实验室的范畴,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局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领导小组是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市局认评处牵头,是具体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㈠负责组织草拟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规划,组织,并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㈡负责提出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需求方案,草拟相应的管理办法;

  ㈢负责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监督管理;

  ㈣负责调查数据的综合及上报国家认监委;

  ㈤负责动员和人员的培训;

  ㈥负责设置特殊用户、分管理员用户并规定其使用权限;

  ㈦负责用户更改实验室数据的备案管理;

  ㈧保证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局质监处、计量处、认评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㈠负责落实局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部署,分别负责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及其他类型的社会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㈡负责对实验室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录入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及时、真实、可靠;

  ㈢负责本部门管辖实验室数据库的数据更新、日常维护、实施数据库的动态管理;

  ㈣负责对数据更新的情况向认评处进行备案;

  ㈤负责管理、设置实验室用户;

  ㈥负责本部门管辖实验室数据库的安全和有效运行的监管;

  ㈦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认评处反馈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各实验室是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基础,具体职责如下:

  ㈠贯彻落实实验室资源管理工作的安排,具有数据传输的设施,保证实验室数据的正常传输;

  ㈡真实、准确、及时的做好数据填报;

  ㈢严格按照实验室的权限登陆、操作实验室信息网络系统;

  ㈣及时向我局反馈数据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局信息研究所是提供技术支撑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㈠负责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

  ㈡负责系统的网络、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的日常维护,保证该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和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每月至少对数据库内容进行一次备份;

  ㈢负责实时跟踪国家系统的任何变化,便于今后扩充和升级;

  ㈣为该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㈤负责系统保密程序的设置,保证该系统安全有效;

  ㈥负责所内对实验室数据库的保密管理工作,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实验室数据库。

  第三章用户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根据不同的用户设置其使用权限。用户共分三级:第一级为特殊用户、总管理员用户;第二级为分管理员用户;第三级为实验室用户。

  第十条特殊用户有权查看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

  第十一条总管理员用户有权限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经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可设置分管理员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总管理员用户可以查看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有权对实验室填报的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分管理员用户有权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管理、设置实验室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分管理员用户为市局质监处、计量处、认评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查看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中管辖实验室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管辖范围实验室的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经处长、分管局长批准后,有权对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实验室用户:根据分管理员分配的用户名进行数据的填报,一旦数据上报并经过审核不允许更改数据,只能查看本实验室的数据,经批准,在分管理员用户的指导下修改本实验室的信息。

  第十四条实验室用户名为T02-××××,其编写规则为:T02表示天津市,后四位中的前二位为实验室获得的资质代号,T02-00××代表获得计量认证的实验室、T02-10××获得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T02-20××获得计量授权实验室,后四位中的后二位为实验室的顺序号。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网络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做好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实验室数据库有用户身份验证的要求,无论用户需要查看、录入、修改或删除数据均需要具备有效的用户名,需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市局质监处、计量处、认评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管辖实验室的数据变化随时进行跟踪,并将变化情况及时向市局认评处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各级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内容,如果提供须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九条市局认评处要加强对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的管理,对用户身份权限的管理,禁止未登录用户的无权访问和防止未授权用户的越权访问。

  第二十条下列实验室信息不得公开:

  ㈠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㈡属于商业秘密;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认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现明确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