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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8:24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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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暂行规定

1990年2月14日,机电部

(1)监察局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对部机关担任司局级职务的人员和部任命的部属企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前者经机电部同意,报监察部批准,后者经机电部批准, 报监察部备案。以上均由监察局代部拟稿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经监察部同意,报机电部作出处理。 对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职务的人员, 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局决定,经主管部长同意,由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 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 报机电部作出处理。
以个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劳司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监察室(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 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对报部审批后由公司任命的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由监察室(部)提出处分建议,公司作出决定,报机电部监察局审核和部领导同意后,由公司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报部审批, 由公司直接任命的各部门副职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室(部)提出处分建议,报公司作出决定。对由公司任命的处级以下(含处级)职务的人员, 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室(部)决定, 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室(部)代公司拟稿下达处分决定; 需要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室(部)提出处分建议,报公司作出处理。
公司监察机构可按照本条规定, 制定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并报部监察局备案。
(3)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安装总公司、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子物资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院(不含下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监察室(处)行使行政处分权的问题,由各单位参照上述精神, 自行制定办法,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行,并报部监察局备案。
(4)第二条所列公司任命的部门副职、下属单位行政正职、第三条所列公司(院)任命的下属单位行政正职干部,给予行政处分的, 应报部监察局备案。备案报告须附处分决定, 受处分人员的检讨及对处分结论的意见各两份。
(5)由部监察局直接查处的第二、三条所列公司(院)及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局可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理建议。
对部属单位处理不当的案件,监察局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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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州政发〔2007〕1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1月26日州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使州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的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三、州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优良作风。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对州长负责。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州长临机处置,需报告省政府或州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立即报告。

八、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普遍性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州政府秘书长负责协助州长、常务副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十、州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决定、指示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州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形成一个科学、民主、完整的“决策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向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十三、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秩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即时报省政府备案。

十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并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十八、提请州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与配合,逐步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一、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报道和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六、州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悉和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二十八、州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九、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州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必须扩大范围时,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州双重领导的部门及中央、省属在州单位负责人和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通报重要情况。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

三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副秘书长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州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送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四)讨论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决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州经济形势,通报重要情况,讨论州政府总体工作。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一个月不少于1次。

三十三、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政府领导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分别或共同召开,听取州政府工作部门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须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决定。

三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批准召开,会议议题由主管单位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并送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州长审核,再由州政府秘书长汇集后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讨论议题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对一时难以统一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须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凡确定的讨论议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明扼要汇报。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

三十五、州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必须向州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副职参会。

三十六、州政府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会务;州政府批准召开的有分管县市长参加的专题会议以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由主管部门承办会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

三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有关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或分管信息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发布。

三十八、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一般不安排州政府领导讲话,若州长、副州长根据会议内容认为确需到会讲话,由州政府办公室安排。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请县市长参加,如确需参加,须经常务副州长同意并报州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州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不要多头或直接送州长、副州长审批。涉及到几个副州长分管的公文,由各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审定。涉及到财政资金和机构人员编制方面的公文,除领导已有明确意见外,一律分别转送州财政局、编办按分管权限办理。领导审核或审批公文要明确、具体,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表示阅知,主批人不得圈阅。

四十、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其他州政府发文,由分管副州长审阅签署意见,送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办公室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分管副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四十一、州政府只受理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属县市政府或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分别由县市政府和州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州政府不受理应由部门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

四十二、州政府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命令、指示,下达重要决定和必须以州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州政府办公室文件作为政府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州政府关于某一方面或某些具体事项的通知、批复。领导审批公文应贯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和精简公文的精神,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行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联合发文。需报州政府审批方可行文的,经批准后冠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由部门行文。

四十三、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恩施州政发[2003]14号)执行。



第九章 财政资金审批



四十四、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州政府不再审批。

四十五、机动财力的支出按以下档次审批:

(一)五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州长审批;

(二)五至十万元由州长审批;

(三)十万元以上由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六、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分管副州长拟定支出分配方案,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四十七、资金调度由常务副州长一支笔审批。

四十八、会议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请示汇报



四十九、不多头请示、汇报。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重大事项向州政府请示、汇报的,一般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口向分管副州长请示、汇报。分管领导已有明确意见的,按分管领导意见执行,州长、常务副州长不再听取汇报。需要州长、常务副州长听取汇报并决定的事项,须先有分管副州长的具体意见。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由主办部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向分管副州长汇报,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州长与有关副州长协商处理,意见不统一时,应及时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州政府部门向州政府请示、汇报工作,部门负责人应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然后报告州政府。

五十、不越级请示、汇报。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需报请州委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先报经州政府研究后,由州政府提请州委审定。凡属委(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先向委(办)报告,由委(办)协调解决;超出委(办)职权范围的,由委(办)向州政府请示、汇报。职能局视需要也可直接向州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但事先须与主管委(办)通气。

五十一、坚持人员编制审批“一支笔”,财政支出审批“一支笔”,土地审批“一支笔”,公务小汽车购置审批“一支笔”。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切实执行州政府九条廉政承诺,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五十三、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州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五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和行为。

五十五、州政府领导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精简会议,做到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规模和规格,注重会议实效。

五十六、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确需州政府领导参加的,由有关部门事先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一次会议一般只请一位领导参加的原则,从严掌握,统一安排。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县市召开的一般性会议。

五十七、州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部门需州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州政府办公室安排。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政府领导不参加一般性的接见、照相、参观、剪彩、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种庆典活动。需要出席的接待活动,一般按照大体对等的礼仪原则出席。

五十八、上级机关来州检查指导工作的正、副厅级领导,按其工作意图或所在部门,由州对口部门报请州长、分管副州长出面陪同接待,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全程陪同。对州外来宾,州政府领导原则上只接待以政府名义组成的代表团。属民间友好交往、外经关系人员、参观旅游人员,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需要州政府领导参加的涉外活动,由州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九、州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和随行人员,不要求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州长出差或休假,须报州委同意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副州长、秘书长离开恩施州境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报请州长同意,若州长外出应报请常务副州长同意;副州长、秘书长在恩施城区外、州境内活动,应报告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在恩施城区活动,应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经由有关副秘书长报分管副州长批准;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外出,须报州长批准。



第十二章 督办检查



六十一、州政府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州委决定事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根据内容及要求进行督办检查。重要紧急事项,领导要亲自处理。

六十二、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州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由州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检查并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六十三、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对州政府决定的事项必须遵照执行,要有专人负责督办检查和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受理上级机关督办件后,要按照时限及要求认真办理,写出办结报告,建立并落实销号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劳社[2005]137号

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强化工作责任,规范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信访工作关系
  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信访室办理、各科室(单位)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局领导负责审办。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信访室工作职责。
  1、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听取信访人对制定和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办、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2、负责局领导接待日活动组织与落实工作。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掌握信访动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4、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劳动保障信访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催报和复查、复核工作。
  (二)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及局信访室转办的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信息,及时检查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排查信访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3、参与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协同局信访室接待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信访办理制度
  “群众来信”是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群众来访”是指以走访的形式反映有关问题。
  (一)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交办制度。
  局信访室(各科室、单位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后,应仔细阅读,领会来信意图并摘要登记;对来局上访人员统一办理登记,由信访接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上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重要、紧急的来信来访,局信访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阅批。
  2、咨询法律政策、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来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上访人员对局信访室的解答提出需要作进一步了解要求的或涉及具体业务工作信访室难以明确答复的,由局信访室联系,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到局信访室协助接待、处理。
  3、属于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1)对群众来信,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向信访人下发《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事项,信访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来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局信访室受理群众来访,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2)信访室根据来信来访内容认为需要由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室填写《交办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局领导批阅的群众来信和信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由信访室摘录登记,填写《交办单》,根据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交局信访室。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信访室牵头,协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信访室汇总。
  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在接到《交办单》后当日退信访室改办。
  (3)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60日内办结。到期无法办结的,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由信访室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由有关科室(单位)协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室根据协办科室(单位)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局领导或作出批示的局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批示,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5)申请复查、复核的群众来信来访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4、信访事项需转交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3日内办理转送手续,并同时告知信访人。需要反馈结果的,应在转送通知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如反馈的时间、处理的过程及意见等。
  5、不属于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6、对重复来信或来信中姓名(名称)、住址及内容等不清的,信访室登记后,一般可留存;对重复来访、来访内容不清、不愿意登记姓名(名称)、住址的,信访室登记后可给予口头解答。
  7、对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由信访室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共同接待处理。
  对人数较多、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上访,需提请局领导接待的,信访室登记接谈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预约接访时间,由局分管领导接待,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8、上访老户缠访、闹访、异常访的,信访室应通知相关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派员接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理。
  本局和市领导及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按上述程序和制度办理。
  (二)建立信访催办制度。有关科室(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室及时发出《催办单》,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作出批示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办理及如何办理。
  (三)建立信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对全局办理信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信访室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信访办理情况汇总报局领导。
  (四)建立信访情况分析制度。信访室定期将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对一些重大的疑难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预约接访时间,每两周安排一次。
  (六)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信访室负责做好信访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信访档案可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对不予受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可留存,集中存放,报批准后每年销毁一次。
  四、信访工作考核
  信访工作从2006年起纳入局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局对各科室(单位)信访接待、办理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其实绩计入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