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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7:29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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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房屋 税收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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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文物学会 中国博物馆协会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2012年7月4日修订)


  为加强文物、博物馆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特制定本准则。
  一、忠诚文物事业。以保护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文化为己任;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
  二、严格依法履责。坚决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勇于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追求科学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循规律,求真务实,改革创新。
  四、恪尽职业操守。不收藏文物,不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不以文物、博物馆职业身份牟取私利。
  五、树立文明新风。自觉遵纪守法,践行社会公德,艰苦奋斗,甘于奉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对外交往中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促进外币代兑机构改善外币兑换服务,现就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授权银行同意,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机构,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二、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授权银行根据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状况核定。

三、外币代兑机构经与授权银行协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外币兑换的挂牌价格。

四、本通知所称授权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与外币代兑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64、2310;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