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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26:23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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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教育部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1月7日)
建建[2000]254号


  近年来,全国中小学校舍建设成效显著,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从总体上看,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是好的,但少数地区和学校仍存在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不严等现象,有的校舍甚至存在重大隐患,对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对此,建设部、教育部曾多次发布文件,强调并要求各级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同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如强管理,杜违法违规建设,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工程质量和安全进 行全面的检查。经过各地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个别地区的学校特别是乡镇的中小学校舍建设因违反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不力等原因,工程质量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今年4月,安徽省寿县板桥镇金汇小学因教学楼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学生不得不在临时建筑内上课。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工程,今年4月投入使用后两个月,部分大梁就不同程度地出现裂缝,最宽处达1.5mm左右。由于陕西省政府及建设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才避免了严重的后果。今年7月14日,浙江省 金华市体育运动学校内一临时校舍局部木屋架发生坍塌,造成8人被压,其中2名学生受伤的事故。这些事故的发 生,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应当指出的是,目前,由于方面原因,全国中小学仍存有1300多万平方米的危房, 部分地区危房比率还有回升趋势。这些危房的存在,时刻 威胁着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 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防止因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恶性事故 的发生,以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 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学校校舍工程质量是一件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 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学校领导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校舍建设工程质量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对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 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 相应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各参建单 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检查。鉴于近些年校舍倒塌事故多数发生在农村,各地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村镇中小学。在检查中,对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理,以防发生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对危险校舍不采取措施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依照规定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 检查工作,各地区的检查工作要由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工程质量和学校校舍建设管理的领导同志亲自组织,抽调思想作风和业务技术素质好的同志参加。
  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隐患的校舍,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抓紧逐个妥善处理,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危及使用安全的,必须立即 停止使用,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一时尚未危及使用安全的,要逐个记录在案,制定措施,加强定期检测,及时掌握结构安全动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 个落实解决办法。
  请各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这次检查的情况于 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教育部。
  根据各地检查的情况,建设部、教育部将组织抽查。 抽查的具体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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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



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最近向国务院报告,自三月初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发出以来,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省的民工,每天仍约有5000余人乘177、203、147、121、445、601等西行客车,经兰州中转去新疆等地做工。其中,来自四川省的约占70%。? 贾菡局挥?01、243次(隔日开) 两列客车西去,只能运送2000余人,每天约有3000左右的民工滞留在兰州站,目前,兰州滞留民工已近两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势头。
西流民工的不断增加,已使兰州站无法承受,并已影响了兰州市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为此,要求国务院转告四川、江苏、山东、浙江、河南省政府,继续做好本省外流民工的劝阻工作。
国务院接到甘肃省人民政府紧急报告后,指示民政部和公安部处理此事。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当地民工盲目外出。
二、要切实安排好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使这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要积极配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做好已经盲目外出民工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对其中因生活困难而外出的,要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以利于他们安心在本地搞好生产和工作。



1989年4月10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麝香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麝香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8月11日)


麝香系名贵中药材,在中医防病治病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货源紧张,价格昂贵,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取得非法利益,掺伪造假的情况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确保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现就麝香质量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药品生产企业购入生产成药用麝香,必须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所应具备麝香检验的条件和能力。
二、药品生产企业送检的麝香必须与投药量和库存量相符。
三、送检的麝香必须全样交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抽样后的所有样品要加封并妥善保管。
四、指定的药品检验所对检验合格的麝香做全样质量确认后,交由药品生产企业保管并由质检科监督投料。
五、药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检验合格的麝香。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须经指定药品检验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六、经商卫生部药典会同意,麝香的检验标准,除90版药典麝香项下规定的项目外,均需增加以下检测项目:
1.鉴别:①显微镜下检验,不得检出异物;②气相色谱鉴别。
2.检查:①水分(干燥失重法)不得超过35%;②灰分(按药典附录要求)不得超过6.5%。
3.含量测定:利用气相色谱法测定,麝香酮的含量不得低于2%。
七、检验不合格的麝香一律没收,由指定药检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八、违反本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用不合格麝香生产的中成药一律按假药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中的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