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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7:01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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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广电部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1991年2月2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广播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及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广播及其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发射机的任务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二、电视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和检修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电视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双工器及电磁场辐射的一般概念。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了解逻辑控制图。
(5)掌握我国电视广播标准和电视广播发射频道的划分,熟悉本机房各频道图象及伴音载频频率,了解电视发射机主要技术指标及其含义。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三、微波站(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微波传输基础理论和微波天馈线系统、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微波设备运行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的设备。
(3)熟知本机房播音时间和开始语(曲)、结束语(曲)。
(4)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5)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6)能独立完成检修工作,在班(组)长的指导下,更换一般元器件,并能判断和处理接收系统的简单故障。
(7)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微波台(机房)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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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4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于5月1O日至31日,对8区11县(市)政府和42个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了充分准备。

  (二)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活动。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采取电视讲话、新闻报道、出动宣传车、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营造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除认真组织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和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外,还自行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并将《行政许可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

  (四)集中力量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许可事项、主体、规范性文件和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

  (五)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制定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六)不断创新行政许可办理机制。目前,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建立了“一站式”服务大厅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在便民、增效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七)加强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和后续监管。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能够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监督原则,建立实施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效防止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问题的发生。

  二、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简单化、形式化;有些区、县(市)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不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依然沿用过去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时有发生。

  (二)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彻底。一是有些区、县(市)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与市政府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以及已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移交工作尚未完成,导致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三)配套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一是多数制度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定的制度缺乏统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虽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行为。一是实体违法。有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如有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权,有的实施机关以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个别部门安排未取得行政许可工作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下级部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权等;有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有的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二是程序违法。有的受理后不出具受理决定书;有的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不规范;有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没有送达回证;有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行政许可决定书,以颁发许可证件代替行政许可决定书;有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规范,缺少当事人基本信息等。

  (五)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目前,多数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较少开展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有些部门虽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未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档案。

(六)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收费依据不合法、经费难保障的问题。检查发现,目前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未作明确界定,致使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仍然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存在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问题;有关部门仍在收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不少部门特别是区、县(市)政府反映,有些行政许可在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实需要较多费用,如须复制大量资料、印制许可证件、送达、公告、组织专家论证、听证、检测、检验等,本级财政难以保障。

  三、几点意见

  (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其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并结合业务特点,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提高执法水平。

  (二)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理顺各部门执法职能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确定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对区、县(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强化事后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加强行政指导、订立行政合同等方式,建立健全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好已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移交工作,并进行公示。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的一些制度,如撤销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听证制度等,市政府将统一作出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也要结合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落实。

  (四)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后续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归档。要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办理文书,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办理系统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追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将依法调整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市级有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依法办理手续。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的统一界定,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同时尽快研究出台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和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市政府将结合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对有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仍不改正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八月二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4日,人事部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五日民政部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