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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1:03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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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制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依据其他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城区的公安机关(包括交通警察大队)、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城建、交通、劳动等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如数上缴国库(罚没物资上缴实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自行提成或动用。
二、各罚没机关、部门因办案需增加的费用,由财政机关统一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由主办单位按季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政机关核准后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营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三、各被罚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要按规定的限期如数缴纳罚款。拒缴的,主办机关和部门可通过银行协助扣缴。各主办机关和部门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坐支截留或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
有关罚没款和应缴预算收入统交市财政局帐户。开户行:南京路办事处,账号893010。
本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各有关部门制发的罚款和其他应缴预算收入的收缴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8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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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党〔2003〕1号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局机关各支部:

  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已于2003年2月17日至19日在北京胜利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用十六大精神统领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仅对2003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部署,而且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

  党中央对这次会议的召开非常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把握的重要原则。这对于全党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的热潮,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观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定信心、发奋工作,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中医药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现象的极端危害性,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紧紧围绕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以新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更好地担负起反腐倡廉的历史使命,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坚定信心,把握全局,切实有效地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的十六大为我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加强理论武装,认真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从总体思路上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坚定反腐败的必胜信念,切实有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1、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统领中医药的改革与发展,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作为衡量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作为衡量中医药改革成就的标准;

  2、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中医药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继续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加强对掌权、管钱、管人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与管理,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5、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根据中医药行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行风建设、消除腐败因素产生的途径;

  6、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正确引导和监管力度。

  三、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探索新的途径和对策,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扎实有效地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努力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效。

  1、抓好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要继续贯彻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各项廉政规章制度。

  2、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3、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惩治和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的问题。

  4、创新体制机制制度,重点是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管和干部任用的监督,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

  5、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我局是中央纪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努力配合上级做好试点工作,并结合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的工作,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树立廉政典型,大力弘扬正气,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1、要根据工作实际,兼顾工学,统筹安排,制定好学习研讨计划,近期要以各支部为单位,抽出2个半天的时间进行集中学习,使学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有检查。

  2、在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局机关各支部和直属单位二级院所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好工作时间,保证参加局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进一步集中深入学习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

  3、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召开集中研讨会、学习交流会或播放辅导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组织好学习。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充分运用局域网、报刊、板报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学习情况和学习收获的宣传。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效果,把能否通过学习切实指导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衡量学习效果的根本标准。

  5、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03年3月5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局纪检监察室。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