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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5:44:15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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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1990年6月4日,最高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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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1]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第三章 设备制造监理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依法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岗位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必须在所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第六条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的标准:

  一、甲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设备或两个以上中型设备项目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化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任务。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乙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1人。

  3.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设备或两个以上小型设备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选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

  甲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乙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

  第七条 大、中、小型设备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金属结构:按《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二、起重设备、施工设备按单机价格:造价20万元以上为大型,5万元至20万元(含)为中型,5万元(含)以下为小型。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发电及电气设备: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DJ12-78、SDJ217-87)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范围按下列专业划分,监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情况申请其中一个专业或数个专业。

  一、金属结构。

  二、起重设备。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

  四、水利水电施工设备。

  五、发电及电气设备。

  申请每一个专业应具备的本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甲级资格单位不少于8人,乙级资格单位不少于4人。

  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应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申请表》,同时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能反映本单位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六、单位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其他附件。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的资格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年检时被核定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的,由证书发放单位负责收缴原资格证书。降级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年检和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监理单位可以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要求,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第三章 设备制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两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经验或从事过水利工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经过水利部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初审。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初审通过的材料,经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考核合格后,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中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程序:

  符合第十六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初审。

  三、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初审通过的材料,由部综合事业局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合格者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监理员上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监理员岗位程序:

  一、符合第十八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位证书》。

  2.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

  3.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综合事业局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拟注册的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水利部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水利部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向申请者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每两年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销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时个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两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二、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三、主要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须向水利部交回其《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调离原注册监理单位时,需交回《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可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要求,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范围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和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发〔2008〕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娄底市信息化建设,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娄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和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应符合娄底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在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实施;市信息办负责及时制定并下发本年度全市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单位实施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七条 加强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市信息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办审查,市信息办受理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市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市信息办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办负责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作为拔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未经立项程序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拔付资金。

第十一条 涉及市政府多部门的信息化工程或重大信息化工程方案应经过专家组论证,并提交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市信息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全市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光纤资源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单位,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专业机构依法监理。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需配置的软硬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信息办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好项目管理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调整的,须报市信息办核准备案。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需调整的,须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法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监督。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重大信息化项目须由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包括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计划的监理、项目投入资源和项目成果的监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监理等内容。市信息办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等单位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