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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3:51:36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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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1〕3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鸡西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场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交警、物价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有关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制度,并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泊车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袖标和胸卡,按照物价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自觉交费,并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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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甘政办发〔2010〕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确定的事项;
  (二)政府各种会议决定事项需督办的;
  (三)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四)上级机关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五)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批办、转办的事项;
  (六)本级政府年度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刊物对本地区有关重要问题的批评、建议的处理情况;
  (九)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市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
  (二)客观公正原则。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解决问题,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四)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对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五)分级负责原则。政务督查工作按职责权限,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全局性的督查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分管秘书长或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或者指定牵头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
  (六)严格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纪律,对督查工作的有关材料,做到不丢失、不误传、不泄密。
  第四条 政务督查机构:
  (一)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组织实施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督查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县(区)政府设立专门的政务督查机构,配备专职督查人员;政府所属部门的办公室(人秘科或综合科等)行使督查职能,配备兼职督查人员。
  (三)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专(兼)职督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专职督查人员调整须报上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备案,兼职督查人员调整须报本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办事认真、作风扎实、廉洁奉公、事业心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督查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政务督查机构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离退休老干部中聘请兼职督查人员,协助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兼职督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政务督查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政务督查机构的职权:
  (一)各级政府要为督查机构配发或传阅上级和本级文件,并根据需要安排督查人员列席本级政府的有关会议。
  (二)督查人员可直接到所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县(区)、乡(镇)进行督查调研,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机构根据领导批示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参与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政务督查机构对被督查部门有巡视监督权和质疑、建议权,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决策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上下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的关系,以及本级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督查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对上报的督查反馈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对督查机构在本单位开展督查工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拟办督查事项,要进行立项登记,并填写相关表格送审。
  (二)立项审批。重要督查事项须经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秘书长审批;政府所属部门的督查事项由部门领导审批。
  (三)实施督查。政务督查可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下发督查通知、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形式进行。政务督查机构对每次督查情况要记录备查。
  (四)组织协调。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政务督查机构组织协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政务督查机构提出预案,由政府领导或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五)材料报送。被督查单位要按督查机构的要求,及时反馈督查事项的相关情况。反馈材料要客观真实,事实清楚,文字简洁,结论正确,处理恰当。反馈材料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反馈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
  (六)结果反馈。所有督查事项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督查结果。反馈方式采取当面汇报、督查通报等形式。领导对反馈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明确批示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继续进行跟踪督查。
  (七)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将交办原件、办结报告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十四条 承办要求: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确认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经许可后在3日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
  (二)督查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要将回执寄回交办单位,回执单要填写清楚领导批示,拟采取措施,承办人等内容。
  (三)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重大督查事项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特事特办。
  第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督查结果反馈制度、工作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要作为衡量和考核其总体工作,以及单位领导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政务督查工作落实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发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明天,请?上台作反腐报告

       杨涛


近日,笔者随意浏览新浪网,便看到不下十条有关贪官落马的新闻。第一条是关于重庆市宣传部长张宗海的消息,张宗海因涉嫌受贿于2004年4月份被审查并“双规”,其主要问题是受贿300万元和生活腐化。第二条是关于江西省原上饶市市委书记余小平的消息,江西省纪委的通报称其道德品质败坏,嫖宿卖淫女;生活作风糜烂,长期包养情妇;指使某中学校长违反规定将儿子推荐为省级优秀学生,并弄虚作假保送到北京某大学就读。接下来还有广州番禺区原区委书记梁柏楠涉嫌受贿被查处等消息若干条。
看到这些贪官纷纷落马的新闻,笔者不禁有个担心,今后请?上台作反腐报告,才不会产生今天还在台上反腐倡廉,明天就成了反面典型的黑色幽默呢?
请党政一把手给大家敲警钟吧,万一他又是个余小平第二个,暗地包养个情妇,不又让人笑掉大牙;那就请宣传部长来吧,恐怕又不行,?都知宣传部是个清水衙门,可张宗海居然冒出个受贿300万:实在不行就请反腐的人来,总可以了吧,岂慢,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荣记一等功,人称“反贪标兵”的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由于涉嫌违纪,目前已被立案审查。天啊!这么多部门的官员,难道居然找不到一个让我们能放心上台作反腐报告吗?
那就只好让咱们的小老百姓中找个上人上台作反腐报告吧,这也许可能还让我们更放心。这倒不是说老百姓的廉洁意识、道德水平就一定比官员更高,关键是至少老百姓不掌有权力,腐败还找不上他的门槛。
话虽这么说,但笔者也知道自己的推论过于偏激。毕竟,某些官员的腐败不能代表所有的官员,即使是执法、司法部门的人员腐败的行为令人难忍,但事实上也只是少数人,官员当然有资格上台作反腐报告。
不过,下面二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不让笔者真正担心官员上台作反腐报告的黑色幽默会一再重演。
一是如果我们的制度不确实解决防范官员的腐败的问题,官员的“前腐后继”的事情必将永无休止。某省三任交通厅长相继落马的事情令我们揪心,也让我们深刻地意识到人性弱点,追求私利可谓是人的天性,我们万万不可将廉洁完全寄托于人的道德自律,制度的防范永远是我们反腐的第一要务。
二是如果我们的监督不能确实到位,腐败分子必将无所畏惧,永远会心存侥幸。如果我们的纪检部门、检察机关还受制于同级党政,命运掌握在他们手中,如果我们的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还是仅在于下级官员而不能对同级官员监督,那么腐败就不能得到近距离、及时、有力的监督,腐败分子也将视是否被上级的查处视为一种运气,腐败的脚步也不会得以遏制。我想即使中纪委再招兵买马一万人,恐怕其效果还是治标不治本。
制度建设不完善,法网不严密,老百姓就永远有理由怀疑,今天在台上给我们作反腐报告的官员,明天会落马吗?那么,指望他们对反腐报告充满信心的愿望也可能落空。如果老百姓对反腐没有了信心,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
但愿,请官员上台作反腐报告不再会是个问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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