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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8:32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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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条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

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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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
,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1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88号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现将《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物价局、监狱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考核办)承担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等6个政府组成部门分别为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的目标责任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的自查自评、审核、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一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奖励。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五条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按照部门工作职能,提出目标任务,经目标责任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审定。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目标。
(一)职能目标65分。主要考核其部门职能、职责情况及当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二)共性目标25分。主要考核依法行政与政务信息公开、廉政建设与政风行风以及政令畅通目标(政务督查、应急管理、会议纪律和“窗口”及便民服务目标)。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目标责任管理单位集体对各部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分。
第七条 考核分为集体考核、单项考核和综合评价、评议三类。
(一)职能目标实行集体考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其他目标责任管理单位进行集体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府考核办审定。
(二)共性目标实行单项考核。
1.依法行政与政务信息公开目标(5分),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考核。
2.廉政建设目标(5分),由自治区监察厅考核。
3.政务督查(4分)、应急管理(4分)、会议纪律(3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考核;“窗口”及便民服务目标(4分)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考核。
无共性考核目标的部门管理机构,取同类目标的平均值。
(三)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管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由政府考核办组织;对部门管理机构的综合评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其他目标责任管理单位进行集体评议。
第八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职能目标。
1.量化目标。(1)完成目标任务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照目标的实绩计分; 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2 )约束性指标完不成的不计分,完成目标100%至110%(含)按实绩计分,超过110%的不再计分。
2.定性目标。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计分,完不成的不计分。
3.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过努力完成职能目标任务低于50%的,酌情按基本分值的80%计分。
(二)获奖加分。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分、0.9分、0.8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分、0.4分、0.3分;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或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分、0.4分、0.3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突出贡献和创新工作加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其经验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肯定并推广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考核组审定后每项加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受批评扣分事项。
1.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因行政决策失误或部门工作不落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五)其他扣分。被考核部门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除3分。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不落实的;
4.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犯罪或单位出现集体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程序为:
(一)自查自评。年中(7月5日)、年底(次年1月15日)部门管理机构要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经各自目标责任管理单位审核后,按时报送政府考核办。
(二)考核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与其他目标责任管理单位对所有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能目标、综合评议目标进行集体考核,考核结果报送政府考核办。
(三)现场考核。自治区政府派出考核组,对部门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审定。政府考核办对考核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分明。
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处罚采取扣除奖金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为95分(含)以上、85分(含)—95分、75分(含)—85分、75分以下,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
(一)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自治区政府通报表扬;在确定的“优秀”部门中,按2∶3∶5的比例确定本组一二三等奖。对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额度,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二)凡效能目标考核“较差”的单位,自治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奖金。奖金扣发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政府考核办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对考核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单位考评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