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5:56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件确定。

第六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有特殊情况的,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的简况、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委会报告。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意见,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各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分组进行审议。

分组审议后,必要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分组审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

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十八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个别部门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市长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分别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工作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责范围有变动,市人大常委会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但应当由原提名人就工作职责范围变动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者退(离)休需免职以及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监督、撤职

第二十二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的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所有撤销职务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的陈述。

第二十七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以前作出有关人事任免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游艺游乐设施项目的审批、验收及年审工作;负责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销、使用的游艺游乐设施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游艺游乐设施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实施治安管理。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定期监督检验,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安装质量安全性能验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生产、经销、运营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上游览船舶及设施的检验登记,对船员实施上岗培训。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游艺游乐设施服务质量标准,并依照标准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对其辖区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以及有关安全要求。


  第五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时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关键零部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检。


  第六条 试制游艺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销售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应当有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以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九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立项申请。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研究,作出可行性分析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同意立项的,发给核准文件;对不能立项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购置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安装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按基础施工图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装完毕,经调度、负荷试验,运转正常,自检合格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等验收手续,获取合格证明,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进行综合查验,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
  (二)游艺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分工;
  (三)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四)有关部门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应当验收的书面资料。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之间转卖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运营。


  第十三条 游艺游乐设施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游艺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服务人员,应当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措施。对各项游艺游乐设施应当分别制定服务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人员守则以及定期定人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水上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按规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第十五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和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立项申请、购置、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有关资料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及更换零部件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操作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游客宣传讲解安全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游艺游乐设施实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报废制度。对游艺游乐设施,除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自行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外,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并监督运营单位或个人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对无力检测的关键部位,运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禁止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 对游艺游乐设施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设施现场状况及设施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进行年度审验。
  进行年度审验时,游艺游乐设施经营者必须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游艺游乐设施运行状况年检报告。
  对不按规定期限进行设备设施检修保养和安全检验继续运营的,强制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运营单位或个人承担。对存在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经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实行强行报废。
  游艺游乐设施使用期满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游艺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应当对其园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包括出租场地、承包、联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涉及有关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立项批准擅自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的,责令补办手续,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游艺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合格,擅自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游艺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服务人员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期限进行设备设施检修保养和安全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旅游、工商、经贸、产品质量、交通、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旅游、工商、经贸、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8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
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
(试行)

目 录

前言…………………………………………………………………4
1.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5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5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7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8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9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5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14
  表16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16
  表17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16
  表18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2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2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18
  表23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19
  表24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2
  表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3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用水定额……………23
  表3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表32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2.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表 ………………………………24
  表1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24
  表2 城市公共交通业用水定额…………………………………24
  表3 零售业用水定额……………………………………………24
  表4 住宿业用水定额……………………………………………24
  表5 餐饮业用水定额……………………………………………24
  表6 环境管理业用水定额………………………………………24
  表7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25
  表8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9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10 教育用水定额……………………………………………25
  表11 卫生用水定额……………………………………………25
  表12 社会福利业用水定额……………………………………26
  表13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26
  表14 体育用水定额……………………………………………26
  表15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26
  表16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26
  表17 生活与公共用水月变化系数参考表……………………27
编制说明……………………………………………………………28


前 言

  为有效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特制定《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本定额涵盖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等48个行业,可供国民经济发展中涉水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用水论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和各类用水考核基数、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使用。
  本定额由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编制。
  主要起草单位:绍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要编制人员:应 毅、王建利、伍焕海、王开元、沈伟泉、单新强、张建南、傅坚强、许丹凤、卜宇倩、何茂昌。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铁精矿粉 立方米/吨 3.8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911 铜矿采选 铜采选 立方米/吨 15
B0912 铅锌矿采选 锌精矿 立方米/吨 2.7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1100 其他采矿业 莹石粉 立方米/吨 2
石料、碎石 立方米/吨 0.6
石英砂 立方米/吨 1.1
建筑石料 立方米/吨 0.5
硫采矿 立方米/吨 1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310 谷物磨制 面粉 立方米/吨 0.3
C1320 饲料加工 饲料 立方米/吨 0.3
C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菜油 立方米/吨 3.9
菜粕 立方米/吨 3.1
C1351 畜禽屠宰 生猪屠宰 立方米/头 1.0
分割肉 立方米/吨 0.1
宰牛 立方米/头 0.8
牛分割肉 立方米/吨 0.9
C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熟食制品 立方米/吨 38
油脂 立方米/吨 0.6
腌腊制品 立方米/吨 17
其它肉制品 立方米/吨 32
糟卤 立方米/万瓶 30.5
C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冻鱿鱼 立方米/吨 7.0
冻虾仁 立方米/吨 45
其它水产品加工 立方米/吨 69
C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脱水蔬菜 立方米/吨 55
速冻食品 立方米/吨 26
速冻蔬菜 立方米/吨 34
坚果加工 立方米/吨 12
C1392 豆制品制造 豆制品 立方米/吨 45
豆奶 立方米/吨 15
C1393 蛋品加工 咸蛋(真空包装) 立方米/万只 33
禽蛋 立方米/吨 41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411 糕点、面包制造 软馅 立方米/吨 20
月饼 立方米/吨 16
香糕 立方米/吨 10
其他糕点 立方米/吨 33
C1419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饼干 立方米/吨 2.6
C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麦芽糖 立方米/吨 19
糖果 立方米/吨 45
C1422 蜜饯制作 蜜饯 立方米/吨 22
C1431 米、面制品制造 膨化制品 立方米/吨 5.0
年糕 立方米/吨 6.0
八宝饭 立方米/吨 10
粽子(160克/只) 立方米/万只 20
C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方便面 立方米/吨 6.0
盒装快餐 立方米/万份 67
C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灭菌奶 立方米/吨 16
炼乳 立方米/吨 9.0
消毒鲜奶 立方米/吨 10
酸奶 立方米/吨 13
奶粉 立方米/吨 19
C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罐头 立方米/吨 34
C1461 味精制造 味精 立方米/吨 210
C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酱油 立方米/吨 10
米醋 立方米/吨 6.0
豆酱 立方米/吨 6.0
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酱菜 立方米/吨 30
腐乳 立方米/吨 18
南乳汁 立方米/吨 0.6
C1491 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营养液 立方米/吨 237
C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冷饮 立方米/吨 25
机冰 立方米/吨 1.3
冻品冷食 立方米/吨 25
C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多肽黑白元 立方米/吨 38
果胶 立方米/吨 170
山梨酸钾 立方米/吨 38
葡萄糖酸钠 立方米/吨 84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521 白酒制造 白酒 立方米/千升 32
C1522 啤酒制造 啤酒 立方米/千升 12
C1523 黄酒制造 黄酒 立方米/千升 18
C1529 其他酒制品 果酒 立方米/千升 7.0
五加皮等色酒 立方米/千升 8.0
C1531 碳酸饮料制造 碳酸饮料 立方米/吨 3.0
C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2.0
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1.8
罐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3.5
C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果肉饮料 立方米/吨 0.9
果汁饮料 立方米/吨 5.4
含乳饮料 立方米/吨 15
C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其他软饮料 立方米/吨 18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纱 立方米/吨 98
棉布 立方米/万米 32
化纤(涤纶)布 立方米/万米 224
色织提花布 立方米/万米 366
涤丝 立方米/吨 4.3
C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棉及棉混纺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297
化纤(涤纶)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149
棉及棉混纺针织印染布 立方米/吨 176
化纤针织印染布、散
纤维染色 立方米/吨 91
灯芯绒 立方米/万米 421
纱线染色 立方米/吨 390
C1721 毛条加工 洗净毛 立方米/吨 16
毛条 立方米/吨 28
C1722 毛纺织 毛纱 立方米/吨 33
呢绒 立方米/吨 4034
毛毯 立方米/万条 1164
毛料 立方米/万米 1168
C1723 毛染整精加工 散毛染色 立方米/吨 117
毛条染色 立方米/吨 92
毛纱染色 立方米/吨 134
毛衫染色 立方米/万件 420
C1741 缫丝加工 白厂丝 立方米/吨 700
棉片(条、球) 立方米/吨 165
精梳条 立方米/吨 21
绢丝 立方米/吨 537
C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坯绸 立方米/万米 11
C1743 丝印染精加工 精炼绸 立方米/万米 25
染色 立方米/吨 382
印花 立方米/万米 532
染丝 立方米/吨 124
砂洗绸 立方米/万米 530
针织印花绸 立方米/吨 91
真丝绸整理 立方米/吨 11
C1751 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毛巾 立方米/万米 264
阔幅床单 立方米/万条 3060
棉毯 立方米/万条 765

C1753 麻制品制造 亚麻纱 立方米/吨 78
黄麻纱线 立方米/吨 3.7
C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浸胶帘子布 立方米/吨 17
C1757 无纺布制造 粘合衬 立方米/万米 397
水剌无纺布 立方米/吨 30
C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医用纱布 立方米/万米 38
医用腹部垫 立方米/万米 42
C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坯布 立方米/吨 232
C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手套、帽、巾 立方米/万件 113
针织羊毛衫 立方米/万件 549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810 纺织服装制造 梭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82
针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164
服装染色砂洗 立方米/万件 867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910 皮革鞣制加工 轻革 立方米/平方米 0.2
山羊鞋革 立方米/平方米 572
服装革 立方米/平方米 0.4
棒球革 立方米/张 2.6
C1923 皮箱、包(袋)制造 箱包 立方米/万只 1600
C1931 毛皮鞣制加工 裘皮染毛 立方米/万张 65
皮硝染 立方米/万张 155
C1932 毛皮服装加工 裘皮服装 立方米/万件 5600
C1939 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各类裘皮围巾 立方米/万条 340
兰狐领 立方米/万条 1100
C1942 羽毛(绒)制品加工 羽绒羽毛 立方米/吨 19
水洗羽毛 立方米/吨 340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021 胶合板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 立方米/立方米 2.7
单板 立方米/立方米 1.8
C2023 刨花板制造 刨花板 立方米/立方米 0.7
C2029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立方米/立方米 209
C2040 竹、滕、棕、草制品制造 竹胶板 立方米/立方米 2.8
竹木地板 立方米/平方米 0.4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210 纸浆制造 自制浆 立方米/吨 85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兰芯纸 立方米/吨 66
扑克纸、餐巾印花纸 立方米/吨 77
新闻纸 立方米/吨 157
箱板纸、涂布白板纸、黄板纸 立方米/吨 83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灰底涂布白板纸 立方米/吨 27
瓦楞纸、装饰纸 立方米/吨 44
纱管纸板 立方米/吨 116
牛皮箱板纸 立方米/吨 122
非织造布 立方米/吨 0.4
牛皮卷芯纸 立方米/吨 150
印花纸 立方米/吨 79
平衡纸 立方米/吨 50
牛皮纸 立方米/吨 90
绉纹卫生纸 立方米/吨 84
云母纸 立方米/吨 223
半透明纸 立方米/吨 85
仿牛皮纸 立方米/吨 100
过滤纸,油封、编织、贴花等纸 立方米/吨 51
棉纸 立方米/吨 63
引线纱纸 立方米/吨 610
灰板纸 立方米/吨 94
卷烟纸 立方米/吨 150
双胶棉纸 立方米/吨 936
电池棉纸 立方米/吨 990
电隔纸 立方米/吨 1088
锚杆纸 立方米/吨 1683
吸尘袋内纸 立方米/吨 1140
装饰纸原纸 立方米/吨 1000
成型纸 立方米/吨 384
复写原纸、拷贝纸 立方米/吨 224
电话纸 立方米/吨 140
汽车工业滤纸 立方米/吨 170
化学分析滤纸 立方米/万张 138
热封型滤纸 立方米/吨 409
长纤维纸 立方米/吨 1484
打字蜡纸 立方米/万盒 41
双面胶带纸 立方米/吨 1364
网干纸、防粘纸、淋膜纸 立方米/吨 1.7
医用胶带棉纸 立方米/吨 1060
包装纸 立方米/吨 99
自用包装板 立方米/吨 144
C223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彩盒、外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2.3
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10
包装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0.7
瓦楞纸箱 立方米/吨 2.3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彩印 立方米/吨 13
印刷品(报刊类) 立方米/万印 0.7
印刷品(书刊类) 立方米/万印 1.3
包膜 立方米/万米 1.2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412 笔的制造 铱金笔 立方米/万支 48
C2421 球类制造 羽毛球 立方米/万打 306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611 无机酸制造 盐酸 立方米/吨 1.0
硫酸 立方米/吨 9.0
碳酸 立方米/吨 47
稀硝酸40% 立方米/吨 7.9
磷酸 立方米/吨 59
氢氟酸 立方米/吨 4.0
无水氢氟酸 立方米/吨 0.8
亚磷酸 立方米/吨 36
无水氟化氢 立方米/吨 6.0
C2612 无机碱制造 烧碱(折百) 立方米/吨 26
纯碱 立方米/吨 20
氢氧化铜 立方米/吨 208
工业氨水 立方米/吨 65
C2613 无机盐制造 硅酸钠 立方米/吨 2.6
碳酸钙 立方米/吨 70
硫酸铜 立方米/吨 130
碳酸钾 立方米/吨 329
氯化铵 立方米/吨 84
碱式碳酸铜 立方米/吨 142
硫酸锌 立方米/吨 4.0
硫酸铝 立方米/吨 11
结晶氯化铝 立方米/吨 1.0
次氯酸钠 立方米/吨 0.9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硫酸二甲酯 立方米/吨 11
四氢呋喃、氯仿 立方米/吨 38
1-氯蒽醌 立方米/吨 99
化学中间体 立方米/吨 520
苯胺、硝基苯 立方米/吨 13
硝化棉 立方米/吨 42
苯甲酸钠 立方米/吨 6.0
胍盐 立方米/吨 79
环酸 立方米/吨 376
苯甲酸、二氟一氯乙烷 立方米/吨 8.0
一氟二氯乙烷 立方米/吨 6.7
六氟丙烯 立方米/吨 17
三氯化磷 立方米/吨 4.7
三氯硫磷 立方米/吨 98
油酸 立方米/吨 2.0
顺丙烯二酸酐 立方米/吨 30
酒石酸 立方米/吨 352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水杨酸 立方米/吨 160
混合脂肪酸甘油酯 立方米/吨 2.0
2B酸 立方米/吨 527
磺酸 立方米/吨 58
四氟丙醇 立方米/吨 17
三氟丙烯 立方米/吨 13
磷酸酯 立方米/吨 1887
十六酸异丙酯 立方米/吨 71
脂肪醇 立方米/吨 60
脂肪酸 立方米/吨 92
苯酸 立方米/吨 84
对甲苯胺 立方米/吨 277
邻氯(氯乙基)苯胺 立方米/吨 255
苯基肽碳酸盐 立方米/吨 255
二氯吡啶 立方米/吨 43
甲醇 立方米/吨 21
混合胺 立方米/吨 19
2-乙基蒽醌 立方米/吨 91
甲磺酸氯 立方米/吨 98
甲磺酸 立方米/吨 470
甲磺酸胺 立方米/吨 256
对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0.7
二氯噻唑 立方米/吨 9.0
对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4.0
邻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8.0
对硝基氯苯酚 立方米/吨 16
邻氯苯胺 立方米/吨 22
Z-噻吩乙醇 立方米/吨 755
Z-噻吩乙胺 立方米/吨 1416
二乙基醛 立方米/吨 170
二甲基醛 立方米/吨 255
对硝基苯甲酸 立方米/吨 88
2-氨基5-硝基苯酚 立方米/吨 169
4-氨基-乙羟基甲苯 立方米/吨 625
2,4,6-三氯苯胺 立方米/吨 161
醋酸酯 立方米/吨 96
1,3,5-三氯苯 立方米/吨 165
乙胺 立方米/吨 130
6-氯-2-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3-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5-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20
L苯丙氨酸 立方米/吨 2019
苯酐 立方米/吨 8.0
有机锡 立方米/吨 202
二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7.0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工业甘氨酸 立方米/吨 77
乙炔气 立方米/吨 158
十溴二苯醚、溴乙浣 立方米/吨 142
邻乙基苯肼盐 立方米/吨 30
三聚氰胺 立方米/吨 55
甲醛 立方米/吨 1.0
苯碱 立方米/吨 30
乙醇 立方米/吨 78
对甲酚 立方米/吨 22
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炭黑 立方米/吨 23
白碳黑 立方米/吨 68
合成氨 立方米/吨 53
液氯 立方米/吨 5.5
活性碳 立方米/吨 43
氧化铁 立方米/吨 10
二氧化硫 立方米/吨 16
C2622 磷肥制造 磷肥 立方米/吨 0.6
C2629 其他肥料制造 碳铵 立方米/吨 31
C2631 化学农药制造 2甲4氯 立方米/吨 138
氟乐灵 立方米/吨 5.0
三环唑 立方米/吨 4.6
三唑磷 立方米/吨 408
草甘膦原药 立方米/吨 257
马拉松 立方米/吨 17
杀螟松 立方米/吨 249
甲基1605 立方米/吨 8.0
邻对位、软骨素 立方米/吨 11
杀虫双、杀虫单 立方米/吨 93
甲霜灵 立方米/吨 202
甲基对硫磷 立方米/吨 133
草甘膦 立方米/吨 67
氧乐果 立方米/吨 87
丁草胺 立方米/吨 45
甲胺磷 立方米/吨 143
异稻瘟净 立方米/吨 44
乙酰甲胺磷 立方米/吨 65
乙草胺 立方米/吨 40
C2641 涂料制造 油漆 立方米/吨 7.0
涂料 立方米/吨 0.4
粉末涂料 立方米/吨 4.0
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油墨 立方米/吨 3.0
C2643 颜料制造 颜料 立方米/吨 212
C2644 染料制造 分散染料 立方米/吨 153
染料 立方米/吨 57
合成染料 立方米/吨 850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ABS工程塑料 立方米/吨 3.0
色母粒 立方米/吨 72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聚氯乙稀 立方米/吨 47
酚醛树酯 立方米/吨 2.0
环氧树脂 立方米/吨 10
聚酯切片、聚酯树脂 立方米/吨 4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