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决定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决定
张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张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张政[1999]11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两个文明建设”修改为“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三款:“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级社会科学奖励范围是: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四、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报市评审委员会”修改为“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规范社会科学奖励工作,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均为市政府设立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
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它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奖励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省级社会科学奖励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级社会科学奖励范围是: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
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省内领先水平,在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中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贡献的。在具有本市特点的研究领域中填补了空白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内容有新意,结构科学、系统,对教学、科研有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一定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作用的。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按研究成果的类别,分别报所在单位党委宣传部门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的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等),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由市政府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予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本着节约原则,每届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以及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凡获得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项目,可报省评审委员会,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经贸知经【2 0 0 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知识经济产业化发展,加强对我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知识经济产业化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经贸知经[2004]4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经济产业”包括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产业;所称“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是指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知识经济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管理,
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我省知识经济发展的项目申报、评审,并编制下达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推进知识经济在我省的发展;
(二)以企业为主体,以知识经济产业项目为重点,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发展我省知识经济产业:
(三)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或货款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 省直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
初审后报省经贸委;
(二) 各市(州、地)单位申报项目需经当地经贸
委(局)、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评审;
(三)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四)省经贸委根据全省知识经济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各相关单位填报的知识经济平台备选项目申报表进行项目筛选:
(五) 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特征及可行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l、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结算清单或完税材
料(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6、在技术研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的证明,并提供知识产权查新和现状分析报告:
7、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
9、合作开发的项目应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
第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时,项目申报单位应与省经贸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视项目性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是指知识经济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专家咨询费、委托开发费、前期调研费、鉴定验收费、主要设备购置及材料费等。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委托主持单位或直接对项目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接受监督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并要对照合同要求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及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原渠道申报,并经省经贸委及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省经贸委和财政厅核批,原项目剩余的专项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知识经济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负责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厅,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知识经济专项资会项目。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知识经济产业化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经贸知经【2004】4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