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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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0]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 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对照《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说明。
3、相关证明资料,如:设计文件、图纸、过程控制资料、运行报告及相关数据等。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
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审查申报材料,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技术性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十八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或核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个人2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个人15个;三等奖授奖单位4个、个人10人。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k201021602.doc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去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路子是对的,取得了显著成绩,发展趋势很好。但是,必须指出,今后改革任务
仍然很重,在蔬菜这样一个非常敏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搞改革,难度很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蔬菜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坚定不移地把产销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切实把城市蔬菜生产、供应工作抓细抓好,努力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为巩固、发展大好
形势作出新贡献。
1986年4月7日
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第1号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四、删去第十条。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八、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删去第(十)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当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落实工作。
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 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 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维护等工作;
(五)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 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 城关区人民政府、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者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及人员、车辆分布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等;
(五)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5日前向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或者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二条 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者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当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六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