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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18:17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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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企业年”活动,努力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利商”的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发〔2009〕9号)精神和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淮效〔2010〕1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范围和条件: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工业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对象和数量: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或经理。投资总额1.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4张的投资优惠卡;其它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2张的投资优惠卡。

第四条 投资优惠卡优惠内容:持证人在淮投资经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服务:

(一)安排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深入企业实施跟踪服务。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可应邀列席市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和调整情况。

(三)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优秀人才等各类先进时,可被优先推荐为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被依法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企业可优先得到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五)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申报备案。持卡人受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时,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六)可优先享受公安机关开辟的出入境“绿色通道”。即办理各类证件、签证、签注,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台商申请一年以内入出境签注,实行按需申领。

(七)在颁发投资优惠卡的同时,颁发车辆通行证。持证人乘坐的工作专用车辆(六人以下座位的小型车辆),凭通行证在我市境内途中行驶时免于检查,保证正常通行,进出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免于检查、登记;在市区收费站点凭证免缴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站点)。

(八)卫生部门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专门设立条件优越的“客商病房”。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医疗费用优惠30%;到医院健康体检时,体检费减半收取,并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

(九)子女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受学区限制。

(十)到市区旅游景点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十一)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其他对投资人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优惠卡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龙湖工业园区内企业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园区内工业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外工业企业向市、县(区)经信委提出申请,商贸流通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

(二)初核。接到企业申请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县(区)经信委、商务局或各园区管委会必须到企业实地查验。现场查验后,上述各单位在企业填报的《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初核意见栏里,填写初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效能办、市招商局审核。

(三)审核和颁发。市效能办和市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投资资金、纳税情况和投资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集中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颁发《淮北市投资优惠卡》。

第六条 投资优惠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淮北市投资优惠卡》及车辆通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为2年,到期后应及时到市效能办申请进行复核,符合原颁发条件的及时给予换发新卡,不符合的予以注销。持卡人的投资撤离我市或不再进行生产经营的,其投资优惠卡随即注销;投资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均不得转借和复制;遗失后要及时向市效能办报告,并申请补办。使用投资优惠卡时,要做到文明、守法、诚信。

(二)管理。《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由市效能办负责制发和日常使用管理。当持卡人遇到服务和优惠政策不落实时,可向市效能办投诉或咨询,市效能办负责协调、督查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坚决贯彻执行服务和优惠的内容。凡阻挠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并造成影响的,将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发布的《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淮政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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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1998-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

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8]第5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在重新申报其广东分公司传销地区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骗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性质恶劣,造成了极坏影响,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你局依法严厉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建议将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处理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地设施是指本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游泳池(场)、灯光球场、射击场、旱冰场、训练房、体育俱乐部等场地设施和本省各级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以及乡镇、街道管理的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体育场地设施是发展体育运动必需的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体育运动场地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其用地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并将场地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申报新建市的,体育设施建
设应达到体育先进县的标准。
第四条 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都应为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新建单位应将体育场地纳入建设规划;城镇新建的居民区,应按人均0.2~0.3平方米的用地指标,规划、建设体育场地;学校体育设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规划落实;乡、镇、村应随着农
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建设体育设施。
第五条 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拥有体育场地的单位或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地及其设施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切实保护和改善体育场地周围生态环境,搞好体育场地的绿化和美化建设,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七条 全体公民应爱护体育场地、体育设施,以及体育场地周围的文物和绿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体育场地、体育设施。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体育场地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单位应按征地面积异地偿还,造成原体育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 体育场地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体育场地、设施的整体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服务。公共体育场地在保证训练、比赛的前提下,应综合利用,提高场地的使用率,面向社会开放,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惠或免费开放。
第十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应拓宽门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税务、工商部门按国家税务、工商的优惠政策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的体育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配备应根据体育场地设施的规模,列入当地体育事业编制。
第十二条 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对在管理上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破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归还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办理。
第十五条 本省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