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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5:19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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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六条 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活动;

  (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其他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征得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管理人不及时修复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先行修复,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举报。

  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居住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烟花、焰火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管理人未保证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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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鼓励生产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安排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买、使用和疫病防治等情况。养殖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

  (五)将原料药直接或者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饲喂畜禽;(六)将人用药用于畜禽。

  第八条 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

  第九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产品,不得销售:

  (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四)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第十一条 有关科研、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污水、污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科研、教学、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诊疗、解剖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 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进入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购销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和销向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禽生产投入品制定监督计划,定期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十五条 从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售出的,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

  监控饲养、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二)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合法捕获、经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外汇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外汇票汇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行制定下发了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该汇票自1998年1月1日启用。为了该项业务顺利实施,并控制好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手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票据结算的有关规定,将外汇票汇业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汇票的适用范围
外汇汇票是由出票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本通知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机构客户非贸易项下的外汇票汇结算,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
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解付行。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外汇汇票的出票
(一)申请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出票银行应要求申请人交足现金或有足额存款后,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交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填列的汇款金额
计收手续费和邮电费。签发行受理客户汇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方可为其签发外汇汇票。
(二)银行缮制汇票。
1.签发的外汇汇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表明“外汇汇票”字样;
(2)表明“不得转让”字样;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出票金额和币种;
(5)付款行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行签章。
外汇汇票上欠缺记载上列内容之一的,外汇汇票无效。外汇汇票记载事项均不得伪造、变造,否则为无效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2.金额与币种。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币种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大小写金额应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否则应作废票处理。
3.日期与地点。出票行应在汇票的上方填写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以汇款人申请日期为缮制汇票的日期,并在外汇汇票左上角加盖“境内使用时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戳记。出票地点为出具汇票的分行所在的城市名称。并在右上角编码后填写出票行(一级分行)代码(见附一)。
4.收款人。汇票的收款人一栏填写与汇款申请书一致的收款人名称。不允许出具以来人为抬头的汇票,即“Pay To The Order of Bearer”。
5.付款行。出票行应将付款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汇票的左下方。
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后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我行
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加押电传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我行与境外账户行签有汇票解付协议的,则应根据协议要求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行为境内系统参加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的机构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出票行应在出票同时以SWIFT MT205向付款行发出加押付款通知,在报文的第72栏中注明汇票出票日期,并通过总行拨付汇票头寸。
6.有权签字人签字。外汇汇票必须经两名有权签字人双签,其中至少有一名是C级签字人员。签发的汇票金额不得越过授权权限,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汇票。解付行如买入或承兑此汇票,应由解付行自身承担损失。外汇汇票的签字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违者依法处理。
7.划线。外汇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需制作划线汇票,即在汇票正面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在平行线中注明“A/C PAYEE”或“NON-NEGOTIABLE”,或用印章打一戳记。
如:A/C PAYEE或NON-NEGOTIABLE
三、提示和付款
收款人为境内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发送的SWIFT MT205后应作专夹保管,并对汇票号码、币种、金额、出票行、出票日作专门登记,超过一个月尚未提示付款的,即在第二个工作日主动将头寸退回出票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付款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为境外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视同收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外汇汇票的时间为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未获付款,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请求付款的,应向出票行出具付款行拒绝付款证明,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说明,出票行审核无误且收到付款行退回的头寸后办理付款。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签章,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 行矸葜ぜ侵妇用裆矸葜ぁ⒕僦ぁ⒕僦ぁ⑽闹案刹恐ぁ⑹勘ぁ⒒Э诓尽⒒ふ铡⒏郯奶ㄍ叵缰さ确戏伞⑿姓ü嬉约肮矣泄毓娑ǖ纳矸葜ぜ?。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三)汇票表面是否有变造痕迹;
(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六)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退票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销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如系未在我行开立存款户的申请人,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对于已划付头寸的境内外汇汇票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SWIFT MT299,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299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由于撤销汇款指令而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均应由汇款申请人承担。
五、挂失
外汇汇票遗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或付款行挂失止付,失票人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外汇汇票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外汇汇票的号码、币种、金额、出票日期、地点、出票行名称、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收款人承担。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向原出票行发
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在失票人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票据权利的证明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
对于失票人的挂失止付申请,我行应积极协助客户办理。我行不承担止付通知到达付款行前款项已解付的责任。
外汇票汇业务会计核算程序详见附二。
六、查询和查复
出票行、付款行办理票汇业务查询查复时,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开具的外汇汇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第二天按照SWIFT MT299格式向出票行发出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并登记有关汇票业务查询查复登记簿。
(一)整个票面模糊不清的;
(二)出票行漏写缩写编码的;
(三)付款行名称、地址不准确的;
(四)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
出票行收到“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应立即书面查复付款行。对于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须以加押电传确认。
出票行和付款行如因工作差错而影响客户用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生差错的行及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凡属出票行的错误或对查询不及时答复,由出票行负责,付款行发现错误不及时查询负连带责任;凡属付款行对有效完整的汇票解付处理有误由付款行负责。
七、保管和销毁
外汇汇票是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总行统一印制下发。外汇汇票的保管、使用、销毁按照总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办理。自新汇票启用之日起,原有的外汇汇票一律作废并销毁,销毁的汇票按票码报总行备案。

附:一

各分行行名简写字母一览表
--------------------------
| 行 名 | 代 码 || 行 名 | 代 码 |
|-----|-----||-----|-----|
| 总 行 | HOX || 南 京 | NJX |
|-----|-----||-----|-----|
| 营业部 | HYX || 浙 江 | ZJX |
|-----|-----||-----|-----|
| 北 京 | BJX || 宁 波 | NPX |
|-----|-----||-----|-----|
| 上 海 | SHX || 安 徽 | AHX |
|-----|-----||-----|-----|
| 天 津 | TJX || 江 西 | JXX |
|-----|-----||-----|-----|
| 河 北 | HBX || 福 建 | FJX |
|-----|-----||-----|-----|
| 山 西 | IXA || 厦 门 | SMX |
|-----|-----||-----|-----|
| 内蒙古 | NMX || 河 南 | HAX |
|-----|-----||-----|-----|
| 辽 宁 | LNX || 湖 北 | HPX |
|-----|-----||-----|-----|
| 沈 阳 | SYX || 武 汉 | WHX |
|-----|-----||-----|-----|
| 大 连 | DLX || 湖 南 | HUX |
|-----|-----||-----|-----|
| 吉 林 | JLX || 广 东 | GDX |
|-----|-----||-----|-----|
| 长 春 | CCX || 广 州 | GZX |
|-----|-----||-----|-----|
| 黑龙江 | LJX || 深 圳 | SZX |
|-----|-----||-----|-----|
| 哈尔滨 | HRX || 海 南 | HNZ |
|-----|-----||-----|-----|
| 陕 西 | SXX || 广 西 | GXX |
|-----|-----||-----|-----|
| 西 安 | IXN || 四 川 | SCX |
|-----|-----||-----|-----|
| 甘 肃 | GSX || 成 都 | DCX |
|-----|-----||-----|-----|
| 宁 夏 | NXX || 重 庆 | CQX |
|-----|-----||-----|-----|
| 青 海 | QHX || 贵 州 | UZX |
|-----|-----||-----|-----|
| 新 疆 | IXJ || 云 南 | YNX |
|-----|-----||-----|-----|
| 山 东 | SDX || 苏 州 | JSS |
|-----|-----||-----|-----|
| 青 岛 | QDX || 三 峡 | HP3 |
|-----|-----||-----|-----|
| 江 苏 | JSX || | |
--------------------------

附:二 外汇银行票汇业务核算程序
一、概述
外汇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境内建设银行机构办理。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付款行。
外汇汇票的付款,境内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付款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签发外汇汇票的核算
申请人需要使用外汇银行汇票,应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出票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客户是否提交了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是否交足现金或有足够的外汇存款,经审核无误后
方可办理。
外汇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由出票行按缮制汇票的要求签发后交汇票申请人;第二联为副本,由签发行留底备查;第三联为记账凭证,由出票行在汇票被解付后销账时使用。
出票行签发外汇银行汇票后,应同时向代理付款行发送清算电文。
(一)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1.以原币存款办理汇票。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银行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和汇款手续费核算从略。(以下同)
2.以人民币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人民币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办理结售汇,另外填制外汇买卖水单一式八联,第一、七联盖章后交客户,二、三、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结售汇 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3.以外币现钞办理汇票。申请人以原币种外钞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进行钞买汇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现金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钞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汇卖价)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现钞折算为非美元外币汇出,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应进行代客套汇。另填制外汇套汇水单一式六联,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二)签发境外汇票的核算。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
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予以证实,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
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出票行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加押电传或MT110)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在MT110的32栏注明“32B”,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时与我行发送的汇票开立通知书核实无误后借记我行账户。
小于、等于或大于5000美元三种类型的核算完全相同。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加押电传或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汇出汇款
非原币存款或现钞办理境外汇票的核算参照“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三、系统内外汇汇票付款的核算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在汇票背面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提供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收款
人为个人的,应在汇票背面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汇款电文后办理付款,并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收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第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第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第三、汇票表面是否有涂改痕迹;
第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第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汇票收款人是否为该持票人,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一)付款行先付款后收到头寸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接到汇票正本及进账单两联并审核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3.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付款行先收到头寸后付款的核算。
1.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汇入汇款——境内户
2.付款时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另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四、外汇汇票结清的核算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二联副本和第三联记账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境内汇票的结清。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以签发行电文作为记账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签发行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付款行
(二)境外汇票的结清。
1.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见票后,主动借记或与我行汇票开立证实书核实后借记我行账户,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收到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以此作为记账依据,并据此扣收出票行的“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向分行发送清算报文。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出票行
贷:存放境外同业——××代理行户
2.签发行如果未在境外账户行开立分账户,则在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3.签发行如果在境外账户行开立了分账户,则在收到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境外账户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待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另填制两联借贷方凭证,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五、退汇的核算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消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同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签发行受理申请人退汇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副本和记账凭证联,认真核对无误后,连同正本全部加盖“注销”戳记,并专夹保管。
(一)境内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内外汇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111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
1.付款行的核算。付款行退回汇票头寸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退汇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2.出票行的核算。出票行收到付款行退回头寸的电文后,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凭证盖章作为退款收账通知,另两联作为借贷方凭证。加盖“注销”戳记的三联汇票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或有关科目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境外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外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后方可办理退汇。
1.原币存款汇出项下的退汇,出票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三联汇票和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2.结售汇项下汇款的退汇,签发行需办理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结售汇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科目 人民币
3.以原币种外钞汇出项下退汇,签发行需进行汇买钞卖。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如为非美元的钞汇折算,还需增加如下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不同币种汇出项下的退汇,签发行需进行代客套汇。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 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美元
六、挂失的核算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原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付款行确认后向出票行发送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 萃VЦ叮⒂诘诙龉ぷ魅障蛟銎毙蟹⑺蚐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原收款人承担。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
核算同退汇的核算。



19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