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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9:52:57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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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菏泽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商务、畜牧兽医、水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大活动级别、规模等情况,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一般应当于活动举办10日前,将以下相关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餐饮用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供餐单位如有不可规避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调整。
赞助商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食品。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情况,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等;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对可疑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当食品安全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保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设立及落实情况;
(二)食品加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安全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近期身体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和风险环节;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3日内形成《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整改意见,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赞助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等内容; 
(二)专职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加工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笔录和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安全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等内容;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监督管理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食品安全检查笔录和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安全监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检测可疑阳性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安全证明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七条 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留样食品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依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立即整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监督监测结果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培训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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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3]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省绿化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推进我省绿色通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绿化委员会制定的《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办法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促进我省绿色通道建设,加强绿化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管理,完善检查评比和通报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推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评比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闽政〔2001〕13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88号)。

  二、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与措施:检查各市、县(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绿色通道建设通知精神所采取措施的落实及资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分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情况;绿色通道建设目标责任制、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和绿化“三同步”的执行情况。

  (二)线路绿化实绩:按照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和年度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绿色通道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考核各市、县(区)、各部门绿色通道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已有绿化成果的管护成效。

  (三)示范路段建设:检查各市、县(区)、各部门绿色通道示范段的建设成果,以及党政领导挂钩办绿化点制度的落实情况。省级示范段应达30公里以上,市、县(区)级示范段应达10公里以上。

  (四)沿线大环境绿化美化:检查各市、县(区)实施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情况,重点检查绿色通道两侧一重山一面坡的造林绿化、岩石裸露山体的植被恢复,以及绿色通道沿线的城镇、乡村和窗口单位的绿化美化情况。

  (五)全民义务植树:检查各市、县(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及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绿色通道,美化绿色家园”的活动情况。

  三、检查评比方法

  (一)根据《福建省2002—2010年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每年按照以上五个方面检查内容,采取百分制的考核评分标准,以“量化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件1)。

  (二)以设区市为单位,作为检查评比对象。每个设区市抽查2—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业务部门、2个乡镇、2个行政村(居委会)和1—2条示范路段。

  (三)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以实地查看为主的方式进行检查评比。首先听取被抽查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汇报绿色通道建设情况,并在查看相关绿化资料、录像和实地查看绿色通道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评分。

  (四)各设区市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将绿色通道自查结果,于10月上旬前报送省绿化委员会。提交的自查材料包括:绿色通道建设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分自查表(附件1)、绿色通道建设成果一览表(附件2)。

  (五)10月下旬,由省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全省绿色通道建设检查评比工作。检查组由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和福州铁路分局等省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四、评比通报和奖惩

  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结果,由检查组分别对各市、县(区)、各部门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成果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分高低排出名次,由省绿化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并报送省人民政府。

  (一)对绿色通道建设和城乡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县(区)和部门,由省绿化委员会授予“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先进单位”或“全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受表彰的市、县(区)以奖代补项目奖励。

  (二)对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施工质量优、管护水平高、总里程达30公里以上的绿色通道示范段,由省绿化委员会授予“全省绿色通道示范路段”荣誉称号。

  (三)对未能按时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及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对获得荣誉的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绿化水平明显降低的,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不起示范作用的,予以摘牌通报。
  
  附件:1.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考核评分表(略)ⅳ
     2.福建省绿色通道建设成果一览表(略)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深财企〔2004〕3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重点物流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统筹考虑年度财政收入情况后,在当年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我市六大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第三方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承接全球500强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物流服务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物流服务是指以多种方式为大型商业客户提供采购、销售和储运等多环节、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业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重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类型,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第二章 补助和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主要支持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注册资金在600万元及以上;

  (三)具有先进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理念和合理的运营方案,实际已投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四)具有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人力资源。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金额,应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50%,原则上以600万元为限。确需超出限额补助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支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物流管理项目和物流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在深圳市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且其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以100万元为限。对物流服务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每户企业只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制定深圳市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近3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交纳税证明、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参与项目调查与评审;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拟扶持的企业和补助金额;

  (三)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补助的企业名单;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列入补助计划的企业签订项目资金使用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贴息意见;

  (二)向社会公示拟给予贴息的企业名单;

  (三)市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专项资金计划应于正式下达前在市政府网站或本市有关媒体公示10天。经公示发现不应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从专项资金计划中剔除。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资金合同制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的同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资金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或项目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及服务期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与管理规定,自有资金到位计划以及企业违约使用专项资金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自有资金实际投入进度分批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实行专户、封闭管理。给予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购买设备或软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企业必须向政府采购部门申请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资金。超出合同约定改变资金用途的,或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市财政部门可授权开户银行拒付该笔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经项目评估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评估后核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贴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并申请进行项目评估。市物流主管部门在受理后6个月内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跟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自该固定资产购置后5年内,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上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未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不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自有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等不履行项目资金合同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申请;

  (二)按合同约定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按合同约定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