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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4:40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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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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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相比较而言,在很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并引起了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第五编第二章,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也标志着我国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概念的理解,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而可以使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恢复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赔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代表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专业法律人员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三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现状

  (一) 立法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3月14日正式通过,其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做出了直接的、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而在我国以往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刑事和解的直接规定,但不乏相关的间接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指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二) 实践现状

  尽管在刑诉法修正案没有通过以前,刑事和解尚未在我国正式法的层面上得到承认,但事实上,此种和解的实践从未间断。除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类案件中的和解或调解之外,一般认为,我国司法机关中最早开始尝试刑事和解的是检察机关。2000年以后,很多地方检察院将刑事和解作为“司法改革”或制度创新的重点。随后,通过各地政法委的整体推广和协调,刑事和解迅速扩展至公、检、法机关。纵观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其积极意义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节约诉讼资源等多元价值,但也应看到,即使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有了直接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仍不完善,再加上现有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又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及负效应。

  1、损害公共利益

  在传统的刑事理论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侵犯的乃是国家利益,而刑事和解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的观念,将犯罪视为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国家将直接当事人的位置让位于被害人。那么如此一来,就不免让人担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过分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对公共利益的要求视而不见,这会导致国家公权力的弱化,甚至出现公共利益之保障力量的消失。

  2、花钱抵罪

  在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例子,很多富二代、官二代犯罪之后通过花钱了事,一经媒体报道之后,激起千层浪,“花钱抵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激烈讨论。有人认为,“花钱抵罪”不仅于法无据,有违公平,还妨害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甚至有可能助长贪腐类犯罪。如果在公诉案件中,加害人花一些钱,被害人便不再告了,侦查机关就不移送起诉了,刑事和解往往就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安全通道”,让民众产生“用钱买刑”的印象。

  3、当事人反悔

  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刑事和解后当事人反悔的情况可分为被害人反悔和加害人反悔。前者通常是指被害人和解时并不是基于真正对加害人的谅解,而仅仅是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待加害人支付后,又以各种借口向司法机关提出反悔,要求继续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被害人反悔也可能是和解时受到一些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待和解后才悔悟并恢复自主意识而提出反悔。后者是指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后,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协议,或即使履行也非心甘情愿并刺激被害人,造成对被害人精神的二次伤害,此时,被害人也同时会反悔而要求重新甚至加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措施

  (一) 完善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立法化在我国是非常有必要的,立法既是摆脱法律虚无主义的根本,也是摆脱刑事和解正当性、合法性质疑,确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由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了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刑事和解在我国的运用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我们应看到,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仅是程序法上做出的改变,而刑事和解的完善并非只是与其中的某一种法律相关,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我们还要兼顾好实体法,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联系在一起,建立一个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在《刑法》中将刑事和解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可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以悔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是为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

  从我国当下的情况看,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还过于狭窄。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7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的范围为:“(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即将刑事和解的范围界定为:侵害人身及财产的轻微犯罪和大部分的过失犯罪,并且不包括累犯。这种局限性使刑事和解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刑事和解的适用应当有更为宽广的思路,在适用的案件种类上,既可以适用于不少轻罪案件,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一些严重犯罪乃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当然我们在具体运用时必须相当谨慎,要充分考虑民众的观念是否已足够宽容,相应制度设计是否已足够完善,以及操作经验是否足够成熟等,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和解要向严重犯罪、故意犯罪扩大是必然的趋势。

  (三) 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离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能充分
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发展潜力巨大,但税源不易监控,征管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入,继续争取
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注重税法宣传效果。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税法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一般性宣传
,又要有针对特定对象、突出特定内容的宣传;既要抓主动、诚实申报纳税的正面宣传,又要抓偷逃税案件的反面典型宣传;经法院判决处理的大案,要做好系统宣传报导。在今后几年内,应注意在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上多下功夫,做出更加突出的成绩。
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
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
扣代缴税款凭证。
四、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税务机关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收入者一般人员流动性大、收入来源地域分布广、收入渠道多,较难控管。为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使用,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一)基层征
管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如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营,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的基本情况。(二)对高收入者,要按照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斩行办法》,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
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三)定期对高收入者及基层征收人员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和受理申报纳税的辅导,规范申报纳税程序。(四)加强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五)对高
收入者进行编号建档。其编号应使用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该号码同时使用于扣缴报告表和支付收入明细表。纳税人档案内容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组成;2.纳税人自行申报
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两种申请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五、巩固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1996年以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实行了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巩固、完善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加强
交叉稽核工作,使该项制度充分发挥监控个人收入、强化征收管理的作用。
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控管。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将一笔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纳税,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得,各地可试行预扣税款,纳税人申报后进行清算的征收方式,或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
七、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的精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县以上(含
县)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
汇总表”(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震慑偷逃税犯罪分子。各地应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对于偷税违法犯罪,要根据刑法、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的规定,依法定性和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上级税务机关要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税务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工作。
九、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和检查力量。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建议各地凡没有成立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都应设立专门机构,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人员。
十、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计算机管理,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计算机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的主要要求是:广泛采集个人收入信息,以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编码为基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档案系统;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进行逻辑复核;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能进行交叉核对;筛选税收稽查对象;通过网络对不同区域的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和汇总。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9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