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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5:17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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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推进职工名册制度的规定,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资源共享型、完整型、动态型和利用型的用工数据库,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包括外地驻荆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名册的登记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有形成劳动关系或其他除公务员、人事(聘用)关系管理外的其他用工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职工名册登记备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社会就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不论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职工身份类别,都必须纳入职工名册范围,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的用工人员;派遣制、临时性等用工人员;未在岗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派遣人员除所派遣单位须将其列入职工名册上报外,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也应上报使用派遣人员的情况。停薪留职、放长假、息工等人员,除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上报职工名册外,新使用的用人单位也应纳入职工名册管理上报登记备案。

第六条 职工名册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号码、社会保险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方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二)职工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第七条 各县(市、区)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登记备案。市直各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在建立职工名册时,应按所规定的内容建立一套或多套书面职工名册,并备份电子数据文档。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起三个月内将一套书面和电子文档《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职工基本信息表》,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至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将职工名册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的;

(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

(三)职工名册中有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备案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便于更新、保存。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的相关制式表格和办事程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并明确专人认真填报、录入、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职工名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工名册的监督管理,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登记备案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接受日常巡视检查或劳动保障年检时,必须按要求提供职工名册。用人单位首次提供职工名册时,应提供职工全员名册,以后年度提供时,只须提供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职工增减情况及职工基本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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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2号《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之间签订的《关于付元宗受系统外招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该局与付元宗之间发生的付是否已辞去公职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1991年3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我省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其中尤以电力供需矛盾更大。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了鼓励开发和节约能源,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省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的同时,再采取以下几项政策措施。


一、积级扶持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发展。
大力扶持和发展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是解决我省能源紧张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和长期任务。“七五”期间,计划在现有基础上,将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矸石发电能力增加一百万千瓦,其中小火电三十万千瓦,小水电五十万千瓦,矸石电站十一万千瓦,坑口
电站九万千瓦,总投资约二十亿元。
(1)发展小电站所需资金,由地、县自筹或用电单位集资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由省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解决,还贷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年,贴息暂定五年(贴息办法另订)。小水电、小火电、煤矸石电站 (包括地方煤矿)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来源,主要从能源基金超收中解? 觥H舨蛔悖捎墒∈硬屏η榭鼋饩鲆徊糠帧K枞模粲谑〔怪挠晌镒什棵虐醇苹畔裙┯Γ蛔悴糠郑晌镒什棵抛橹谐∽试葱饩觥? (2)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坑口电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发电环节和电站址供售电 (包括自用)的产品税。纳税有困难的小火电站,由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3)小水电、小火电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电站,还清贷款后,利润全部自留,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集体福利。其余小电站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4)小电站所需设备,原则上立足于省内解决,由机械部门统筹安排。属于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纳入省计划,所需原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计划供给。
二、凡属小水电、小火电及企业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其多余电力。有条件的可以上网。小水电上网电量、电价,按省政府和水电部一九八二年《关于积级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以及余热发电站的上网电量,本着保本的
原则高进高出,实行丰、枯水期两种电价,具体售价由物价部门和电力部门共同商定。
各县要逐步搞好小电网配套、平衡工作,交多余电力统一上网,以获得更大经济效益。
三、继续执行能源包干使用责任制。
(1)现已执行枯水期电力包干指标,继续延期执行到一九九○年底。主网新增电力负荷主要安排用于用电在四千千瓦以上新投产的重点项目,有余的电力按各市、地包干基数的比例分配。小水电、小火电、坑口电站、余热发电、热电联产等新增电力负荷,实行自发自用,多余的归地
区安排,不抵扣省的分配指标。
(2)天然气在北半环管线未建成投产前,各市、地的用气仍执行现行包干指标。新增天然气,主要安排给经省批准以天然气作原料的重点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多余的,按现在包干指标基数的比例分配。
(3)凡对市、地和企业包干的电和天然气基数,供应部门必须保证供够,不准减供包干指标去加价出售。
(4)为了缓和当前电力不足的矛盾,各大企业 (包括军工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按用电负荷的实际需要,添置柴油发电机或自建小水电、小火电站,以弥补不足,把握生产的主动权。
(5)市场民用煤价差补贴包干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底,以扩大“两化”范围,节约更多的煤炭。
四、力争向西北和贵州多购电。
经初步协商,贵州枯水期高峰向四川送电十三万千瓦,日电量一百九十二万度;丰水期高峰送电十五万千瓦,日电量二百一十万度。西北电网今年枯水期只送十三万千瓦。从当前情况看,贵州省及西北向四川送电线路输送容量潜力较大,可在双方协定基数的基础上,对超送部分实行电
价上浮,力争多购。具体上浮多少,与西北和贵州商定。电价上浮后,电网按保本、高进高出的原则,由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售价。
五、加快地方煤矿的发展。
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九○年,我省地方煤矿通过扩建和技术改造,计划平均每年递增一百六十七万吨,六年净增一千万吨。其中省、地、县国营矿净增四百万吨,乡镇矿净增六百万吨。实现这一计划,六年共需投资五亿七千八百万元,其中省、地、县国营矿四亿二千八百万元,乡镇煤
矿一亿五千万元。国营矿所需投资,除自筹百分之三十外,其余由贴息贷款 (贴息资金来源和小水电相同)和申请煤炭部地方煤矿补助资金解决;乡镇煤矿所需投资,除自筹百分之三十外,由省安排贴息贷款和用户集资解决。
现已执行的每年由省补助一千万元作为地方煤矿安全技措费,从一九八六年起,“七五”期间应逐年有所增加。煤炭开发和生产需要的三材,由省计经委按定额补助,物资部门按计划保证供应。
六、为促进能源建设工程、节能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前竣工投产,凡按照合同承包要求工期、保质保量提前竣工投产的,其提前投产期间所创造的利润,百分之八十归承包施工建设及有关单位安排使用 (包括奖励设计部门、设备制造单位等);对拖延建设工期的,要追究责任? ⑴獬ゲ糠志盟鹗А? 七、进一步加强节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更新高能耗设备。各企业上缴的更新改造资金,每年提取百分之二十划给节能主管部门,安排用于节能技术措施和设备更新改造。同时,除以能源作原料的企业外,以工厂企业为单位,每年提取当年比上年实际消耗所节约能源总量价值的百分
之二十,作为企业节能技术措施资金,专款专用。节能量及价值的计算,要经各级能源办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对节能有成效的企业,按现有的节能奖励办法执行。为了鼓励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节能工作,凡是达到按省制定的评比条件,被评为省年度节能先行的地、市和厅、局 (公司),由省发给一万元奖金,作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和活动经费的补充。同时,实行产品单耗超定额加价百分? 迨恼摺?


198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