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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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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131件)



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

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

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

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

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

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

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

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

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

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

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

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

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

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

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

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

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

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

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

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

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

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

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

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

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

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

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

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

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

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

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

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

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

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

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

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

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

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

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

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

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

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

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

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

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

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

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

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

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

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

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

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

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0〕108号)

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

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

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

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

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

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

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

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

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

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

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

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

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

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

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

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

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

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

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

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

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

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

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

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

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

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

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

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

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

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

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

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

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

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

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

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

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76件)





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

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

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

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

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

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

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

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

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

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

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

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

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

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

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

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

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

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

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

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

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

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

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

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

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

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

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

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

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

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

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

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

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

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

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

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

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

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

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

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

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

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

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

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

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

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

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

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

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

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

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

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

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

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

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

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

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

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

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

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

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

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

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

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

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

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

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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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
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
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1995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3日)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情谊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派遣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翻译和厨师)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每两年轮换一次(专业和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务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义奇医院、昂布翁贝医院、瓦图曼德里医院和桑巴瓦医院。

  第四条 中方负责:
  1、向马方赠送部分药品、器械、中成药和针灸器具,供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所在医院对中方提供的药品应实行低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医疗队与院方制定,报马卫生部批准后执行。此收费办法从第十二批中国医疗队开始实行。所收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用于医院的发展建设,另百分之七十用于从中国再购药械。
  2、持续、定期向马方传授外科、针灸和麻醉知识。
  3、中方还承担:
  ①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②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国际旅费;
  ③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免除中方赠送的上述医疗药械的海关税等一切间接税款,办理它们运抵塔马塔夫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事宜。
  3、马方还承担:
  ①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②住宿费(包括每人一间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③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等其他事宜)和旅差费;
  ④办公费;
  ⑤医疗费;
  ⑥中国医疗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机票、每人四十公斤超重行李费和途中航空公司不负担费用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
  ⑦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和副主任医师 42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        364,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翻译       336,000马法郎
  四级:厨师          294,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地生活费指数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同时将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后即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应遵守马方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尊重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届时,马方如需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
  现驻马的第十一批中国医疗队到一九九八年七月底完成任务。他们的生活费自签字之日起按本议定书第六条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卫生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拉钦芭扎菲玛埃法·
      马志学            拉汉塔拉劳·昂里埃特

 附件           人员科别

  马义奇医院:   12人
    队长兼内科  01人
    妇产科    01人
    五官科    01人
    针灸科    01人
    内 科    01人
    药剂室    01人
    外 科    02人
    麻醉科    01人
    翻 译    01人
    化验室    01人
    厨 师    01人
  瓦图曼德里医院: 04人
    妇产科    01人
    外 科    01人
    针灸科    01人
    麻醉科    01人
  昂布翁贝医院:  06人
    外 科    01人
    内 科    01人
    药剂室    01人
    麻醉科    01人
    妇产科    01人
    针灸科    01人
  桑巴瓦医院:   08人
    妇产科    01人
    外 科    01人
    五官科    01人
    麻醉科    01人
    针灸科    01人
    药剂室    01人
    翻 译    01人
    厨 师    01人
  总计:      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