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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32:54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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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文中的“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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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孝感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


孝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孝感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孝感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孝感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市政府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通知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按照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教育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教育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教育政策;

(四)重要教育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教育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教育行政审批项目;

(七)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

(八)教育收费政策;

(九)招生政策;

(十)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六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15天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复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最多可延迟15天回复。

  第七条 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具体事务。

第八条 本局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对确定或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在文件签发“不公开发布原因”栏填写)交本局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或不公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实行审核制度。按“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涉密性、完整性、时效性及公开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查的程序是:

不宜公开的文件信息由经办科室(单位)提出,文件报局长审核,函件报分管领导审核,其他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后,可暂缓公开或不公开。其他未提出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经办科室(单位)在孝感教育信息网科室(单位)分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程序。孝感教育信息网(http://www.xg.e21.cn)是市教育局政务门户网站,经审核可公开的信息必须首先在孝感教育信息网上发布。如有需要,经局办公室备案后还可报送市政府网站或其它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对该公开不公开和不依规公开政务信息给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美化是指利用栽植或摆放草本、木本花卉及组建花坛、制作植物造型等形式对城市道路进行的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美化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美化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有关单位按下列分工对市区各主次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一)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绿化专业队伍对部分主要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两条以上主要道路,由区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美化;
(三)沿街各单位应在门前摆放鲜花,有条件的应组建临时花坛,所需花卉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经七路和泺源大街作为城市重点美化道路,在三月至十一月期间,沿街单位应当按照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门前摆放鲜花、组建临时花坛,绿化专业队伍应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进行重点绿化。
第六条 城市道路美化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美化中布置、摆放的花卉定期进行养护、更换,保证观赏效果。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美化地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污物、烟头、倾倒污水和垃圾,采摘叶、花、果实和种籽,踩踏地被植物和花卉;
(二)破坏、盗窃道路美化设施和植物材料;
(三)其他破坏道路美化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美化的技术指导,确保花卉布置的质量。对在城市道路美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本规定完成城市道路绿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