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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43:33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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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便利企业运作,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归并规则》,见附件),现就《归并规则》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归并规则》适用于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采用电子账册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

二、联网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顺序使用《归并规则》中的6项规则,主管海关在审核归并关系时予以核实。

三、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新的联网企业应按《归并规则》备案、变更电子账册。

四、现有联网企业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如不符合《归并规则》,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归并规则》向海关申请备案一本新的电子账册。新的电子账册备案后,原电子账册在余料结转到新的电子账册并通过核销后,予以注销。受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建设进度影响暂时无法适用第四条规则的联网企业,目前仍维持现行做法,执行《归并规则》时间由各直属海关根据平台建设进度另行公告。

五、主料是指构成加工成品的主要进口料件,非主料是指构成加工成品的其他进口料件。采用计算机系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的联网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区分主料和非主料实施监管。主管海关以进口料件的贸易管制条件、价值、单耗等因素,按监管需要认定主料和非主料。

六、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是指配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系统建立的、能够辅助海关对多个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实施料号级商品核销核算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该信息化管理平台投入运行前,应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验收。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55fj.doc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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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动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六、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单。

  一、进境运输工具动物检疫疫区名单(以下简称疫区名单),主要依照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近期内发生一类传染病和兰耳病的疫区,并结合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商通航情况而定。由于疫情是不断变化的,今后本名单将根据疫情变化,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二、由于动物疫情变化频繁,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三、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本名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动物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

  亚洲

  日本 泰国 老挝 韩国 香港 澳门 台湾 缅甸 印度 菲律宾 孟加拉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越南 巴基斯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斯里兰卡 

尼泊尔 不丹 文莱 以色列 柬埔寨 阿富汗 蒙古 吉尔吉斯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 哈萨克 科威特 巴林 也门 沙特阿拉伯 阿联酋 约旦 黎巴嫩 阿曼 叙利亚

  欧洲

  俄罗斯 乌克兰 意大利 土耳其 保加利亚 德国 奥地利 比利时 法国

 捷克 斯洛伐克 南斯拉夫 西班牙 葡萄牙 英国 爱尔兰 荷兰 马尔他 瑞士 阿尔巴尼亚 丹麦 挪威 波兰 匈牙利

  非洲各国

  美洲

  巴拉圭 墨西哥 阿根廷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巴西 乌拉圭 玻利维亚 秘鲁 美国 加拿大 巴拿马 古巴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本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总面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四条 为确保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临汾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规划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府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临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其它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修改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发展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需求。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三证”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根据项目所在地归属,尧都区人民政府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襄汾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在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尧都区人民政府、襄汾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尧都区人民政府行使西至南同蒲铁路,东至108国道,北至规划十四路,南至五一路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办理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单宗一般不大于200亩。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
4、选址方案图及总平面规划方案;
5、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直接申报规划条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或土地证明文件;
4、总平面规划方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6、审定的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随意改变选址意见书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内容。确需变更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建筑应设计合理的窗墙类型,采用必要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低碳经济有效结合。

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两阶段审批,即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2、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3、建设楼房在3幢楼房以下的(含3幢楼房)。
其余较大规模项目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直接进入建筑工程审批阶段。
(一)建筑方案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设申请书(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规划总平面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件。
(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2、建筑施工图;
3、建筑坐标定位图,须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或盖章;
4、建筑立面外观效果图及鸟瞰效果图方案3个;
5、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上述文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前公示,收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一律无偿拆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每增加1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增加5至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要按设计规范建设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公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单独设置的必须建设;达不到单独设置要求的,异地建设,由项目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鼓励城中村联片改造,严禁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在集体土地上搞住宅开发建设。

第四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及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数据和测量图。
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分段施工的市政工程,实行分段验收。
第二十九条 新建道路中的管线工程除路灯外全部地下敷设,并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现有的架空线路应按计划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节 景观广告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街或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装修及雕塑等景观设施的建设,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的电子屏、灯箱、宣传栏、指示牌、广告牌、画廊、橱窗、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必须取得规划许可方可设置。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申报工程规划许可时,按规划条件须做绿地专项设计,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须由具备园林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绿地专项设计。
第三十二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第六节 勘察测绘放线验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临汾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坐标定位图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前,持建筑工程放线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建设。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规划许可各项内容;
2、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
3、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等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4、因工程建设造成项目建设以外区域道路、排水、绿化等毁损得以完整恢复。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批后监督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的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中,通过群众举报、控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责令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直接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省另有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