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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12:18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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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未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建筑物。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本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科技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节能

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制及淘汰的建筑节能产品目录。

第九条 政府鼓励建筑节能科研和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建筑节能研究和推广示范方面增加投入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建筑节能产品、设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分析篇(章)。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需经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审查。

凡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分析篇(章)的,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规划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中型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应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的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保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不予以备案,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施工、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使用、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和构造,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影响公众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未按照标准建造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节能投资机制、投资渠道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与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认定、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新技术、新产品。

鼓励在12层以下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造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试点示范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认定、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创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实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竣工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因使用年限、功能变化等因素,其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适用本办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奖活动。

第三十七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的建筑节能,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鼓励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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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24号


现公布《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doc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
第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
第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

第八条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一)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四)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代理人开户;
(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客户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的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的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
(二)个人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三)单位客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五)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
(一)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二)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一条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请,申请修改的内容应当与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监控中心重新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并由其进行相应处理。
修改单位客户的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期货公司应当同时上传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监控中心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在管理中发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通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登录统一开户系统进行修改。

第四章 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第五章 客户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根据统一开户系统,建立期货市场客户基本资料库。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信息,监控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业务操作规则,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化解统一开户系统的运行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期分批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工作。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后,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客户影像资料格式要求



附件:
客户影像资料格式要求

为确保客户影像资料格式的统一,便于长期归档保存和事后检索,期货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采集客户影像资料并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一、需要采集的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
需采集2份影像资料。包括:客户头部正面照、客户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
需采集4份影像资料。包括: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二、格式要求
照相要求:头部正面照,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姿态端正、头部正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照片规格为4(高):3(宽),24位真彩色。
扫描件要求:图像、文字清晰可辨,方向不颠倒。扫描件长宽比例与原件一致。
所有照片和扫描件的影像资料均为jpg格式图片。
详细格式要求见下表:
客户类型 影像资料 采集方式 文件大小 影像文件名格式

个人
客户头部正面照 当场拍摄 不超过15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11.jpg
客户身份证正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12.jpg
客户身份证反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13.jpg




单位 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 当场拍摄 不超过15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1.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2.jpg
营业执照(副本) 当场扫描 不超过5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3.jpg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当场扫描 不超过5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4.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反面 当场扫描 不超过200KB <客户内部资金账户>_<客户开户日期>_25.jpg
注:文件名由“客户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开户日期”、“影像资料类型编码”三部分组成,中间以半角字符的下划线符号分割。其中,“客户开户日期”是指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的发生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2007年3月1日正确的表示方式为:20070301。
举例1:个人客户于2007年10月26日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为该客户分配的内部资金账户为24680,则采集的该客户影像资料如下:
客户头部正面照,影像文件名:24680_20071026_11.jpg
客户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24680_20071026_12.jpg
客户身份证反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24680_20071026_13.jpg
举例2:单位客户于2007年10月26日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为该客户分配的内部资金账户为001122,则采集的该客户影像资料如下:
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影像文件名:001122_20071026_21.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2.jpg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影像文件名:001122_20071026_23.jpg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4.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5.jpg




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2001.06.01

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50平方公里)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回、收购和统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本办法予以储备,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制订,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土地储备计划的制订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增值较快、近期开发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加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收购和统征。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七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
(五) 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 土地使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周年未动工开发的;
(八)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
(九) 其他依法收回的。
第八条 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原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第九条 征用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方法
第十条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市土地发展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施调查和审核。
(二)确定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土地调查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回或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协议。市土地发展中心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
(五)权属变更。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土地发展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既ǖ娜嗣裾及炖矸ǘㄊ栈厥中螅平桓型恋胤⒄怪行模晃怖婧褪凳┏鞘泄婊芯沙乔慕ㄐ枰栈毓型恋氐模墒型恋胤⒄怪行母莩鞘蟹课莶鹎ü芾淼挠泄毓娑ǜ枋实辈钩ァ?
第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直接洽商收购补偿事宜。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统征地块的规划资料,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统征地块的面积、地类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报批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第十五条 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平整场所、明晰界址。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土地发展中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储备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土地供应都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必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符合《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市土地发展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核拨,土地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运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市土地发展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或抵押,为土地收购储备筹措运营资金。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建立土地收益专户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萍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以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