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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0:07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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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177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施行。
市 长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 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
  (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预防机构承担。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
  第七条 白蚁预防费用属于事业性收费。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费制”管理的规定执行;未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由市白蚁预防机构组织征收。
  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项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市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第十条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复查回访制度,做好竣工验收、回访复查情况的记录、登记、归档工作。
  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白蚁预防、包治等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5年。
  包治期限自市白蚁预防机构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证明文书之日起计算。
  包治期限内,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定期回访;接到白蚁危害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检查,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免费灭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向房屋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建设项目系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所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市白蚁预防机构对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白蚁灭治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白蚁灭治活动。
  第十五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灭治经营者进行灭治;责任人不及时委托灭治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白蚁灭治经营者进行灭治,白蚁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前款所称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对白蚁灭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管理人代所有权人先行承担。
  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发生白蚁危害的,责任人还应当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白蚁灭治经营者接受委托从事白蚁灭治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白蚁灭治合同,明确灭治范围、灭治费用、服务质量、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白蚁灭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白蚁灭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灭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以及白蚁灭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白蚁灭治施工。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药剂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登记范围包括白蚁防治)、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证;
  (二)使用的药剂产品标签上必须注明产品名称、农药“三证”号、生产厂家、产品批号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
  (三)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药剂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剂,不得把仅取得农业或者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用于白蚁防治工程;
  (四)白蚁防治药剂应当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剂进出仓库登记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白蚁防治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白蚁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白蚁预防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施工的,或者在白蚁预防施工中使用不合格药剂的;
  (二)白蚁灭治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灭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施工的,或者在白蚁灭治施工中使用不合格药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或者在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四)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委托白蚁灭治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白蚁预防机构、白蚁灭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白蚁预防、灭治业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库、堤坝、桥梁等设施和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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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

公路是为国民经济服务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但近几年来,任意侵占、损坏公路设施,乱砍滥伐行道树木的现象常有发生,造成公路不通,事故频繁,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设施,保证安全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社队自修、自养的乡村道路除外)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两旁已划定的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
二、严禁在公路上和两侧留地范围内建房搭棚、挖沟引水、埋设管线和电杆、烧窑、开山采石等。公路两侧留地是为修建排水系统、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用的,并非征而不用,已被侵占的要限期退还。当前,在现有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内已埋设的管线、电杆,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由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农田灌溉,临时确需引水跨过公路,事前要报请公路部门批准,并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公路,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事后由使用者立即修复。
三、严禁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打场晒粮、摆摊贸易、堆放物料、积肥制坯、放牧牲畜、种植农作物、设置路栏等,已有的应限期清除。公路沿线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队,要认真帮助农民解决打场晒粮的场地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好集市贸易的地点,对在公路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的要动员迁移。
四、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河床,在桥涵附近不得烧荒,倾倒垃圾等。
五、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号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养护材料、机具等。
六、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树木、花草。公路两侧树木是为巩固路基、保护路面、防风固沙、美化环境、舒适行旅种植的。生产的木材是国家资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砍伐。
七、严禁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路面上行驶。农用拖拉机需要跨越公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跨越。如有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修复。
重型车辆超过现有桥梁载重标准时,须经公路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方准通行。
八、因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利用公路时,应事先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关的协议。
九、各级公路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公路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必须认真行使职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给予支持。公路沿线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队要经常向群众宣传有关保护公路的规定,与公路部门共同管好公路,对侵占和破坏公路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清除现有的各种障碍。
十、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抗拒和阻挠公路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殴打公路管理人员者,司法部门应依法惩处。近几年发生的这类案件尚未处理的应迅速查清,认真处理。
加强路政管理,清除各种路障,任务重,情况复杂,各级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协助公路部门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关于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工业立市和工业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表彰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定从2007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优秀企业30家和优秀企业家30名。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海关、卫生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总工会和工商联等单位组成。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优秀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达3.5亿元以上;企业税收入库达1500万元以上(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其中所得税入库为7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100%。
(二)企业申报年度的每万元增加值耗电量低于上一年度单位耗电指标。
(三)申报当期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没有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没有发生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事件。
(四)企业管理科学规范,工会组织健全,有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完成当期人口计划生育任务,企业知名度、信用度高,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
第六条 优秀企业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申请者所任职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
(二) 在本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领导职务3年以上(包括任副职时间),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求实敬业精神。
(三)业绩突出,所领导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逐年提高。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善待员工,热心公益,在企业和社会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
第七条 优秀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优秀企业申报表,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推荐意见(附件2);
(二)企业财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在管理指标各项目上获得的成果证书(复印件);
(六)属国家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相关行业协会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八条 优秀企业家的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优秀企业家申报表,所在单位和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推荐意见(附件2);
(二)企业财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个人业绩材料(1000字以内);
(六)个人免冠、正面彩色2寸近照一张。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九条 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先将申报材料上交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由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初审后于评定年度的次年4月份向评定小组办公室报送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参选名单及申报材料。
(二) 评定小组根据《中山市优秀企业评分办法》(附件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议计分,确定优秀企业候选企业。
(三) 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可对照优秀企业家的评定条件在候选优秀企业中产生,也可由镇区经贸办或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优秀企业家的评定条件向评定小组推荐参选名单,由评定小组确定候选人。
第十条 经评定小组审定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候选名单,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中山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同时对优秀企业发给奖金10万元、优秀企业家发给奖金5万元,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中府办〔2005〕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市优秀企业评分办法
2.中山市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申报表(略)

附件1:

中山市优秀企业评分办法

一、经济指标评分
(一)年销售收入(营业额)达到3.5亿元计3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0万元的不加分;
(二)年税收入库达到1500万元计3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三)年所得税入库为70万元计1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5万元加1分;
(四)净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个百分点不加分。
(五)评定年度企业每万元增加值耗电量低于上年度单位耗电指标的计10分。低于上年度单位耗电指标每5个百分点的加2分,递次增加,不足5个百分点不加分。
以上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二、管理指标评分
(一)企业为省内行业领先企业计3分,国内行业领先企业计5分;
(二)企业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2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3分;
(三)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件计3分,拥有中国质量免检产品每项计3分,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件计5分(同一企业的同一商标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四)评定年度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计3分。
(五)评定年度获得省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