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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2:40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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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监管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确保江北城区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基础开挖(主要指地下室开挖、7层及7层以上楼房基础开挖以及开挖后覆盖土层厚度小于6米的开挖)、桩基施工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相关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防洪圈内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为:沅水大堤河洑平山至马家土口堤段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1000米;丹洲隔堤、渐河堤、马家土口隔堤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500米;柳叶湖堤、沾天湖堤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200米。

  第四条 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打井(含地温空调打井)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在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地质勘探、基础开挖、桩基施工等相关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必要的防洪补救工程措施。

  防洪补救工程主要包括地勘孔封堵和基础防渗加固处理等。

  第五条 沅水一线堤防及丹洲隔堤安全保护范围内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市江北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监管;其他堤防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所属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第六条 在项目用地规划阶段,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时,对在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须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在相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中, 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应进行防洪补救工程专项设计,并将该设计及预算纳入主体工程一并上报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与审查。

  第八条 在地质勘探、基础开挖动工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签订防洪保安责任书。

  第九条 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必须在每年进入汛期之前完成地面以下基础工程及防洪补救工程。每年汛期禁止基础开挖,原则上不能进行地质勘探、桩基施工等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施工。

  第十条 防洪补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企业承担。质量监督由建设质监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进入汛期后,防洪补救工程未实施或未按要求实施到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主体工程停工、限期处理到位,必要时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防洪补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汛前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防洪补救工程,拒不实施或实施不到位的,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防洪保安方面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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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议

中共中央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华国锋同志不再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改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赵紫阳同志接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职务。
请提交大会予以审议决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80年9月2日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中国机电工业和西德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情况汇报》,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情况汇报》中提出:“凡经中方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列入与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的项目,成交后可享受减免海关关税待遇”。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研究,
对具体的减免税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补偿贸易、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手续。
二、对于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这四个行业的重大引进工程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特殊材料,按(87)署税字第79号文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第一、二两项以外的合作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单独进口的样机,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四、对技贸结合项目下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五、上述二、三、四项准予减税进口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
委托对外订货单位: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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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进口货|单 |数 |金 |总署关税司审 | 进口地海关 | |
| | | | | | 核意见 | 核放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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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数量|金额|海关| |
|号 |物名称|位 |量 |额 |(减税或免税)|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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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签章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 海关总署关税司 |有 效 日 期 |
| |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章 | |
| 年 月 日|签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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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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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