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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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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政〔2008〕62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濮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维护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及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并入城市供热主管网时,给予相应优惠。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设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资料。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热计量设施,逐步实行按计量收费。
暂不具备按计量收费条件的,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计量收费。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授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二)确保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供热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超供或缩短时
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

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 ±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

第二十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连续停热达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天数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 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由责任方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第二十三条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供热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复核,不得拒绝热用户的复核请求,未经复核或复核不达标的可不予供热。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改变用热设施运行方式等,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用热费。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应对自用用热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未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供热管网;
(二)擅自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设施;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管理;
(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用热费。

第三十条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城市集中供热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应由供热经营企业提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供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供热经营企业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需改装、拆除的,须经供热经营企业和产权所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要求改装、拆除方承担。
迁移城市集中供热管线,应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经营企业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 1.5m安全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爆破作业、管网上方栽培花草树木;
(三)堆放垃圾、杂物;
(四)排放污水;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热用户对所属热力管道和内部用热设备不维护、不检修造成事故的,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二)在供热设施保护区域进行建筑的,按违章建筑有关规定处理。
(三)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破坏或损坏供热设施的,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赔
偿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特许经营协议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经营企业,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经营企业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达不到供热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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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废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条 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具体负责儿童计划免疫规划的实施和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的业务工作。
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 财政、教育、交通、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负责本地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疫苗与预防接种
第八条 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麻疹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增加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种类。
第九条 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由省卫生防疫机构从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并逐级供应至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应按照国家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储存、运输。
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十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后60日内,儿童监护人应到现居住地县(市、区)卫生防疫站或乡镇卫生院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可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儿童《预防接种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常年或定期接种;对边远山区的儿童,实行定点或定期入户接种。
接种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应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正确掌握接种对象、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预防接种必须严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第十四条 儿童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预防接种。
暂住人口中的儿童在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接受接种。
第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预防接种的,责成儿童监护人携带儿童补种。

第三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人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应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成立省、市(行署)、县(市、区)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的鉴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选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接种单位、被接种者的监护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县(市、区)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县(市、区)鉴定
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九条 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其治疗异常反应的医药费从当地卫生事业费或者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中支付;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确认为预防接种事故的,事故受害人的医药费和一次性补偿费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其不足部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预防接种事故属于疫苗生产质量引起的,疫苗采购供应单位应予以赔偿,并可依法向疫苗生产单位追偿。

第四章 计划免疫保障
第二十一条 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乙型肝炎疫苗费由被接种者的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预防接种可收取接种费,用于添置简单的接种器械及消毒用品和参加接种的基层卫生人员劳务费。
实行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或者将儿童计划免疫纳入合作医疗保健范围的地方,预防接种费从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或者合作医疗保健经费中列支,接种单位不得再向儿童监护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 儿童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经费、设备购置与维修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冷链车,按省规定免征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和保偿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预防接种证》的工本费、预防接种费、乙型肝炎疫苗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
(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非法经营的疫苗或失效疫苗进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造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由经营者、接种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违反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关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携带儿童接种。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超收款项,并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被接种者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与一般反应性质和临床表现不同的,需要医疗处置的病理反应。
预防接种事故,是指在预防接种中,因接种者的过失或疫苗质量的原因,直接造成被接种者感染、组织器官损伤、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死亡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

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全面完成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黄冈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定《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有关单位(2008年度签定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
  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内容,分为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两大部分。
  (一)共性目标
  指市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共同性任务和机关内部建设等。其内容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统一制定。详见附件2。
  (二)职能目标
  指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等。职能目标由主要责任目标、相关责任目标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三部分组成。
  1、职能目标制定的原则:一是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二是要符合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下达或签订的责任目标要求;三是要符合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四是在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指标有所增加,增幅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五是所有责任目标条款都要尽可能细化量化,量化率原则上不低于本项责任条款总数的70%。
  2、职能目标制定的程序:各部门依照上述五项原则并参考上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对当年度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和相关责任目标进行认真研究,在每年度的元月20日前将本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上报市目标办,同时用电子文档上报(共性目标由市目标办统一拟定)。市目标办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进行复核初审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再送市长审阅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职能目标的细化要求:责任书签定后,各部门应按照“六定”的要求,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定任务进度、定完成时间、定工作措施”,对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条款逐条认真、科学地进行分解和细化。“六定”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目标办备案。
  三、考评程序
  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分4个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于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初,对照《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自评打分表。
  (二)第三方评估
  由市政府领导评估、县(市、区)政府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三部分组成。
  1、市政府领导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履行部门职责、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于每年元月上旬完成。
  2、县(市、区)政府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履行部门职责、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基层办事效能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三)复核审定
  1、职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复核:(1)每年元月上旬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联系的市直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核;(2)每年元月中旬由市目标办组织统计等部门对各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指标进行复核确认。
  2、共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目标办协调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考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在此基础上,市目标办作最后汇总、复核和计分,形成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年度总体目标和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未达标单位、达标单位和优秀单位名单。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根据省、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受表彰单位可给予在职工作人员每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奖励。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分管副市长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和写出整改报告。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政纪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考评分值和计算方法细则
  考评总分值由职能目标分值、共性目标分值和第三方评估分值以及争先创优分值组成。
  考评的基本分值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共计100分。其中共性目标占比分20%,职能目标占比分80%。为便于考核量化计量,每部分以100分制量化考评打分,最后按百分比折算。
  第三方评估分值和争先创优分值为考评激励分值,系考评基本分值100分之外的附加加(扣)分分值。其中第三方评估分值总分为8分;争先创优分值参见本条第四款。
  (一)共性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分值详见附件2。得分计算方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复审得分×70%。
  (二)职能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1、职能目标分值=主要责任目标分值+相关责任目标分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
  (1)相关责任目标分值每项各为3分,其分值之和(A)等于相关责任条款数×3分;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为5分(B);
  (3)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C)等于100分减去上述A、B分数之和,再除以主要目标责任条款数(D)。计算公式为C=(100-A-B)÷D
  (4)每项主要责任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E)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目标责任分值(C)除以该单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F)。计算公式为E=C÷F
  2、职能目标得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责任目标得分+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分
主要责任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责任目标得分之和
  每项主要目标责任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G)之和
  (2)每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每个指标数字指标得分(G)=该数字指标分值(E)+加(扣)分(H)加(扣)分(H)=[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J)-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分值
  (E)计算公式为:G=E+H H=(J-K)÷K×E
  ①主要责任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H)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F);主要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②主要责任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C),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每个数字指标分值(E)。
  (3)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责任得分之和
  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得分=3分+加(扣)分加(扣)分=(相关责任目标实际完成值-相关责任目标值)÷相关责任目标值×3分
  ①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3分;②相关责任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3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5分,其内容和计算得分详见附件3。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三)第三方评估分值和得分计算方法:
  1、分值总分为8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2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
  2、计算方法:为便于评估均先按百分制评估打分,再按上述分值折算。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服务对象评估得分百分比×4分。
  (四)争先创优得分:
  1、有下列获奖情况的予以加分:一是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二是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加3分;三是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分;四是经验、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并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每项分别加3分和2分。
  2、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一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二是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三是受到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1分;四是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出现问题,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和内刊曝光并查有实据的每项扣2分;五是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每项扣2分。
  奖励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或多次扣分,按最高级别加(扣)分,不重复计算。加(扣)分项目必须向市目标办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方可作为加(扣)分的依据,并要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市目标办存档。因获取资料较晚,未列入当年度的加(扣)分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扣)分的依据。
  (五)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共性目标得分×20%+职能目标得分×80%+第三方评估得分+争先创优得(扣)分。
  五、考评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一)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小结与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1、日常自评和抽查,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要做好经常性的自我评估, 随时掌握进度,强化工作措施。市目标办将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抽查。
  2、年中小结与抽查,当年7月5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小结,并将自评情况7月5日前书面报市目标办,同时市目标办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7月中旬,市目标办将半年完成情况汇总后予以通报。
  3、年终考评,详见本办法第三条考评程序中的规定。
  4、市目标办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档案,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同时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5、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日常台帐、报表、记录等资料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日常的管理工作应不断完善。
  (二)市直承担有关考核、复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围绕考核、复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考核、复核方案,切实做好日常和年终的检查考核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名单
  (共82个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机械冶金和电子信息行业协会、市轻工行业协会、市纺织行业协会、市建材行业协会、市燃化行业协会、黄冈供电公司、市邮政局、省无委办黄冈市管理处、中国电信黄冈分公司、中国移动黄冈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冈分公司、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工商银行黄冈分行、建设银行黄冈分行、中国银行黄冈分行、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冈联社。
  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赤壁风景区管理处、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防办。
  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中石化黄冈分公司。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垦事业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扶贫办、市气象局。




2、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内容及分值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改革开放意识,带领干部职工开创工作新局面(10分)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经济、法律、科技和有关业务知识。坚持中心学习小组制度,组织健全,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中心组成员参学率在80%以上。理论联系实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体会文章。(2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成员职责范围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2分)
  (三)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由机关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反馈情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两周及时报送会议记录。班子团结协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一年至少谈心一次。(2分)
  (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加强和改进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由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2分)
  (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构建“和谐黄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群众测评称职率平均在85%以上。(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无违纪现象(10分)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2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觉申报收入、礼品、重大事项情况。(2分)
  (三)实施政务公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政府采购,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3分)
  (四)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年度办结率95%以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违纪必纠,当年结案率在90%以上。(3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好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15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2分)
  (二)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率和办结率达100%。(8分)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5分)
  四、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作风好,认真履责,无渎职、失职行为(25分)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机关管理、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8分)
  (二)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调查研究有时间要求、调研重点和调研成果,并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3分)
  (三)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上级交给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完成率达100%;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行审批限时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8分)
  (四)推进民主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民主渠道畅通。行政领导每年至少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2分)
  (五)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和工作责任制,积极完成“市长信箱”等来信的办理工作,回复率达100%。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4分)
  五、依法办事,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20分)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各项政务。(8分)
  (二)严格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8分)
  (三)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环境明显改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4分)
  六、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10分)
  (一)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扎实推进本行业、本单位思想道德建设。(2分)
  (二)积极支持参与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和市区“四城联创”活动,经常组织本行、本单位开展系列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4分)
  (三)创建成效显著,单位形象好,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端正,服务质量优,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肯定。(2分)
  (四)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行业、文明单位。(2分)
  七、切实抓好系统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内容详见市直单位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3、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关职能目标内容及分值

  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中职能目标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其内容设置为:
  (一)值班工作和信息报送。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政令畅通;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有关信息。(3分)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