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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0:23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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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





  为适应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网上办公的要求,切实提高市政府公文运转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与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电子公文运转程序

  (一)审核和签收

  1.审核。由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呈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电子公文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重点: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签收。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签收,同时发送回执;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拒签,退回呈文单位,并在系统提示栏内说明理由,同时电话通知呈文单位重新上报。

  (二)登记

  对脱密生成gd.格式文件并送入OA系统的电子公文进行登记。

  1.对签收的请示、报告等正式文件式电子公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上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内容。

  2.对签收的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类电子公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上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内容;针对纸质公文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电子公文,在登记、打印输出后,与原纸质公文一并运转。

  (三)拟办、批办

  根据电子公文内容,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由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承办、催办意见,通过OA系统呈送厅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批办,并电话跟踪通知相关市长工作处提示市政府领导进行查收和批办。具体程序如下:

  1.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含办公厅)的电子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送市政府领导批办或转办;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抄送市委办公厅1份。

  2.对各部门、各单位呈送市政府的请示类电子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按照“谁主管、谁审签”的原则和下列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送市政府领导批办或转办;对需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公文,在分管副市长签署具体而明确的意见后由办公厅秘书处进行呈送。

  (1)关于资金请示类公文,对已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提出转该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该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回复意见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对其他资金请示类公文,提出转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市财政局回复意见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协管市财政局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2)关于涉及财力支持请示类公文,提出转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市发改委回复意见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协管市发改委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3)关于专项工作表彰奖励请示类公文,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哈办发〔2005〕23号)要求,提出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的拟办意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回复意见后,再呈报分管副市长、协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4)关于接待事宜请示类公文,凡是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含地市级)以上领导带队到我市学习考察的,提出转市接待办提出接待方案的拟办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呈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涉及相关部门邀请客人来访的,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提出转相关部门提出接待方案的拟办意见,再转呈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

  (5)关于外事审批请示类公文,凡上报涉及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出国请假的,正、副局级干部出访提出转分管副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区、县(市)长出访提出转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

  (6)关于其它请示类公文,需职能部门办理的,提出转职能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再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的拟办意见;重要事项提出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的拟办意见;

  (7)对没有明确主管领导的公文,视文件内容,一般提出呈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的意见。

  3.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报告类电子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按照“谁主管、谁审签”的原则提出“拟请……阅示(或阅批)”和根据报告内容提出另“请相关市领导阅(按职务由高到低排列)”的拟办意见,呈送厅领导阅批后,呈送市政府领导阅知。

  4.对从网上接收的各地区或部门提出回告承办情况或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提出拟办意见,将回告的承办情况或回复意见与转办公文一并在网上运转,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四)转办、催办

  1.转办

  (1)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网上审批程序且不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电子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节点单位),原则上不再通过机要交换、邮寄等方式反馈;对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节点单位(以下简称非节点单位)和无节点单位暂按原方式进行分转、反馈。

  (2)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网上审批程序且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电子公文,根据公文事项急缓程度,一般按照“特急件当日回告、急件3个工作日内回告、平件7个工作日内回告”的原则,由办公厅秘书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的“办理时限”栏内填写“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时限”,在“备注”栏内填写“承办部门”后,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节点单位);对非节点单位和无节点单位暂按原方式进行分转、反馈。

  2.催办

  (1)对转给有关地区、部门提出意见或承办的领导批示及公文,有关地区、部门未按时回告意见或办理结果的,由办公厅秘书处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公文催办单》等方式进行催办。

  (2)根据公文事项急缓程度,特急件电话跟踪催办,急件在转办当日电话催办,平件3日电话催办1次,并认真做好催办记录(包括催办时间、答复人姓名、公文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时限回复意见或承办结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发出《公文催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回告明确意见或有关情况说明的,将在《办文通报》中予以通报。

  (五)承办

  1.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点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输或机要交换方式转办的领导批示意见的办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加快办理,不得延误和推诿,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办结相关工作。

  2.对转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办理的领导批示及公文,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承办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回告市政府;对属于需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或提出意见予以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将未能按时办结的理由、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及何时能够办结等内容,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向办公厅进行回告说明,并要在承办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回告市政府,办公厅将即时把其中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的有关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的领导批示及公文,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予以办理,并在每个月末将已办结的由办公厅转办给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阅处”或“阅办”类公文有关情况,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逐件回告市政府。

  3.对领导批示要求一个部门(地区、单位)提出意见的,由该部门负责按规定时限回告市政府;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多个部门(地区、单位)办理或共同提出意见的,务必由批示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地区、单位)办理情况或意见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不得由各部门分别报送;对领导批示要求多个部门(地区、单位)提出意见却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务必由批示的第一个部门(地区、单位)负责牵头,将各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汇总后,形成统一意见报市政府,不得由各部门分别报送。

  4.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点单位)在上报承办结果或回复意见时,对回复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类的公文,要按回告承办情况的格式(见哈政办发〔2007〕17号附件1)及时进行回复,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保证市政府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回复市政府领导批示提出意见类的公文,要按照回告回复意见的格式(见哈政办发〔2007〕17号附件2)进行回复,同时,务必保证在登记各单位的“公文文件登记单”时将“收文编号”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的“收文编号”保持完全一致(建议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处理),便于回告的承办情况和回复意见与转办公文一并在网上运转,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

  5.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办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情况,办公厅将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纸质公文运转程序

  (一)审核、签收

  1.审核。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单位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纸质公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同电子公文。

  2.签收。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纸质公文予以签收;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纸质公文予以退回呈文单位。

  (二)扫描、登记、分转

  根据纸质公文类型,由办公厅秘书处进行分转、扫描、登记处理。

  1.对非节点单位和无节点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非密级纸质公文,扫描后导入OA系统,按电子公文运转方式运行。

  2.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密级公文,在《密级文件运转登记簿》上进行收文登记后,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并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内容。对绝密级公文要专人管理、专人取送、及时清退。

  3.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附件为文本、大页图纸或横排表格等不宜制作成电子公文的纸质公文,在《收文登记流程簿》上进行收文登记后,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并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内容。

  4.对中央、省委和市委(含办公厅)发给市政府党组的文件,加盖文件阅知专用章后,留1份存档,呈送市政府秘书长、厅分管主任各1份,其余分送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副秘书长传阅,并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领导传阅或转有关部门承办。

  5.对抄送市政府的各级各类公文,加盖公文抄送专用章后,呈送有关领导阅示。

  6.对报送市政府领导的非正式公文,加盖市政府收件章后,呈送有关领导阅示;对市政府领导亲收件,直接转市政府领导工作处处理。

  7.对各类会议通知,填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处理单》后,转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按程序办理。

  8.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任免通知类文件,复印后分送市长、副市长、巡视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阅知,原件及时存档。

  9.凡是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办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信访件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送市政府的上访信,一律转市信访办处理。

  10.对各级各类简报,报市政府领导的简报直接呈送;对报市政府及办公厅的简报统一转办公厅信息处经筛选处理后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参阅,领导有批示的退回信息处处理。

  11.对接收的传真件,主送市政府的,要在《收文登记流程簿》上进行收文登记后,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并逐项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和紧急程度等内容;主送市政府办公厅的,转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处理。

  12.关于省军级文件,在《密码电报、军级文件登记簿》上登记收文时间、文件标题和转送时间后,直呈市长阅。

  13.关于密码电报,在《密码电报、军级文件登记簿》上登记收文时间和文件标题等内容后,呈送常务副市长阅批,并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到机要室摘抄,严禁复印。要做到专人取送,办结后及时清退。

  (三)拟办、批办

  1.对填写纸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运转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由办公厅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送厅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批办;同时负责将市政府领导完成审批并运转返回办公厅秘书处的纸质公文,在《收文登记流程簿》或《密级文件运转登记簿》登记运转流程后,及时呈送给其他市政府领导审批。具体程序同电子公文拟办、批办程序2、3项规定。

  2.对市政府领导完成审批运转返回办公厅秘书处的其它纸质公文,在相关《收文登记流程簿》上登记运转流程后,按批示呈送给其他市政府领导审批或转办。

  (四)转办、催办

  1.转办

  (1)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审批程序且不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纸质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通过机要交换或邮寄等方式,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2)对已完成市政府领导审批程序且需要相关部门承办或提出意见的纸质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填写纸质《公文转办通知单》,明确“回告意见或承办结果的时间”及“承办有关部门”后,通过机要交换或邮寄等方式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所附公文分转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3)纸质公文的办结时限要求同电子公文。

  2.催办

  (1)对转办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回告承办结果的纸质公文,将采取电话催办和发纸质《公文催办单》等方法进行催办。

  (2)催办时间及具体方式同电子公文催办处理方式。

  (五)承办

  1.纸质公文的承办要求同电子公文。

  2.纸质公文的回告要求同电子公文。

  3.属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节点单位的承办部门,要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将承办结果或回告意见呈送市政府;属于非节点单位或无节点单位的承办部门,可通过机要交换或邮寄等方式反馈纸质文件。

  三、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一归口受理。凡国家、省和上级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方式传送至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电子、纸质公文(含电报),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处理。

  (二)切实发挥办公厅机要运转的核心枢纽作用。在市政府收文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准确、高效、安全”的原则,切实把好上报文件审核关、拟办意见质量关、文件运转效率关和回告催办督促关,切实发挥协调内外、沟通上下的枢纽作用,实现运转协调、有序、科学、规范,保证政令畅通。

  (三)严格遵照执行公文行文规则。市政府办公厅各市长工作处负责把好各部门、各单位未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等途径直呈市政府领导的纸质文件报送关,尽量避免市政府领导对白头文、部门或单位直呈文件的审签和批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有明确要求上报给个人的除外);对未通过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等途径和渠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应转办公厅秘书处统一按程序处理,避免直呈市政府领导倒流审批公文或横传公文。

  (四)实行非密级公文电子化报送和运转。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非密级纸质公文,对各类非密级公文(含非正式公文,下同)原则上只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进行接收、运转和转办。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呈报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一律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进行传送,其中联合制发的非密级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传送。对非节点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要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电子邮件系统传送。无节点单位可继续向市政府报送纸质公文,但须同时按要求将纸质公文制作成电子公文,一并报市政府。

  密级公文不得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系统进行传送。

  密级公文和附件为规划图纸、效果图、音像材料或大页表格等不宜制作成电子公文并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送的文件,仍按报送纸质公文的有关要求进行上报和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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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局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公布、199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5号修订)
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最终用户的利益;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建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指导,有关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一)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其他类型的工程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也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二)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

  (三)鼓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四)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进行技术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工程技术风险状况,逐步实行费率差异化。

  (五)各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制定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有关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要在不断总结和改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