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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21:43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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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岳岐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

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唆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
  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
  (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
  第十九条 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附件:



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等;
  3、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
  4、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l、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
  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
  2、从冶金炉、动力炉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盐泥、铬渣、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熬盐及提取稀有金属;
  5、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铝氧厂利用赤泥、发电厂利用液态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碎肉等生产的油脂、铬、蛋白质、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三、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l、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永、印染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浆用PVP、硫化纳、亚硫酸纳等化工产品;
  2、利用制盐液(苦卤)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
  l、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
  2、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纳、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亚硝酸钠、草酸等。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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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馆、娱乐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旅馆、娱乐服务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场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色情服务招徕顾客,卖淫嫖
娼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群众,污染社会环境。为加强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决定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凡从事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其中,经营旅馆、歌舞厅、卡拉OK厅、桑拿按摩室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必
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二)严格审查经营范围。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未经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非旅馆业不得擅自经营住宿业务。
(三)严格审查用工制度。经营者与雇工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鉴证。雇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严禁雇用童工。
(四)严格检查经营行为。经营单位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陪侍女郎”,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从事色情活动,严禁卖淫嫖娼;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不得播放反动、淫秽音像,营业时保持一定亮度的照明,严禁熄灯;发廊内不得设置隔间,桑拿按摩室不得设置封闭式按摩
房间、套间,按摩室内设置的按摩床不得少于三张。经批准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必须按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等证件后,方可办理旅客住宿登记和安排住宿。
(五)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公约、服务人员守则、店堂规则、工作规范等,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三、严格审批
对申请从事娱乐服务业经营的,应当由计委、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立项审批,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宏观上进行总量调控;对歌舞厅、桑拿按摩室等场所,要从严控制,禁止乱批、乱建,盲目发展。对于娱乐服务业经营单位已经过多、过滥的地区、路段,
应当停止审批,并进行清理整顿。
四、对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封,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经营的商品和必要的设备,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非旅馆业擅自开展住宿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于私招乱雇人员者,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对于逾期不签劳动合同或者雇用童工者,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雇用的外地来的务工人员,其《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不齐全的,由公安机关、劳
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强行拉客,设置“陪侍女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对不服从管理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进行色情活动或利用经营场所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设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期间灯光灰暗或熄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的处罚。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播放反动、淫秽音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对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混乱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的处罚。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统一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底,为集中清理整顿时期。10月15日以前,请将清理整顿的结果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清理整顿结束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和公安机关应继续加强协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巩固清理整顿所取得的成果。



1995年8月30日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交通运输行业防范强降雨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交通运输行业防范强降雨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厅公路明电〔2008〕0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5月下旬,我国自北向南出现了今年入汛以来最强的一次降雨过程,这次降雨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降雨强度大,致使南方十多个省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部分省份国省干线公路发生水毁,公路、水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据气象部门预报,江淮、江南、华南等地今年汛期降雨将明显多于历年平均水平。近日,部分地区仍将有暴雨和大暴雨。国务院办公厅6月11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2号),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灾害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汛期交通运输行业防范强降雨和灾害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防汛抗洪工作措施
  当前,防汛抗洪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防汛抗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及时完善防汛抗洪工作制度,健全各级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汛期快速反应机制,做到职能明确,责任到人,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汛期值班和信息通报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络渠道,指定专人负责。灾情严重的省份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定期通报和紧急通报相结合,确保信息联络及时、准确。一旦出现洪涝汛情,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迅速到位,并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密切关注气象和汛情动态,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气象、水文、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气象变化情况,跟踪汛情动态。汛期部将每天定时通过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交通气象预报,重大气象变化前将发出预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和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研究、分析对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的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严格执行灾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有关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络、报纸、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在第一时间公布预报预警、公路出行和抢险抗灾工作进展等信息。
  三、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排患除险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工作力度,结合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及在建交通项目的排患除险,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特别是对震灾地区、临江、沿河、傍山等易发滑坡、崩塌等路段,要重点加强监控,加大巡查频度,逐一排查风险源。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处治。一时难以处理的,要根据对公路、水路交通安全和运输通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同时,安排专人观测险情变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车辆和船只。对在建公路、水路工程项目,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进行安全评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应立即停工。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保护措施,防止在建工程设施出现滑坡、塌陷等安全事故,确保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
  四、全面完善和落实各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行业公共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防汛抗灾各级专项预案,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组建应急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技术,配备抢险救灾机械设备。同时,必要时还要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建立合理的应急补偿机制,鼓励和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应急抢险后备队伍,作为专业队伍的有益补充。此外,各地要根据本地防汛抗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多形式的训练和演练,锻炼和提高应急反应、部门协调、抢险抗灾能力,真正做到平时如战时,战时如平时。
  五、充分做好防汛抗洪物资储备,切实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安排年度防汛抗灾专项资金,根据本辖区内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全力以赴帮助各地开展防汛抗洪工作。同时,注意加强技术指导,及时组织专家组赴各地帮助做好防汛抗灾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要提前储备充足的防汛救洪物资、抢险机械设备,并及时充实到一线,同时做好应急运输工具组织和联系工作,确保满足防汛抗洪和公路保通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跨区域调配防汛抗洪人员、物资、设备及运输工具,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的整体力量和奉献精神,共同做好防汛抗灾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